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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执行情况说明】江苏法院网上司法拍卖情况集中采访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8 20:5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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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面对道途上那无情的嘲讽,面对步伐中那重复的摔跤,面对激流与硬石之间猛烈的碰撞,我们必须选择那富于阴雨,却最终见到彩虹的荆棘路。也许,经历了那暴风雨的洗礼,我们便会变得自信,幸福也随之而来
 
本文来自省法院网站

2014年1月17日,江苏高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媒体记者就推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进行了集中采访。江苏高院执行局刁海峰局长、唐志荣法官,及南京中院执行局杨慧敏法官等接受媒体采访。刁海峰局长通报了江苏法院网上司法拍卖的有关情况,并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了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法院自行拍卖的规定,以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实现涉诉财产价值,根据省法院党组书记、许前飞院长的意见,自2013年年初开始,江苏高院对网上司法拍卖改革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组织考察组专门赴浙江高院和阿里巴巴总部考察利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上拍卖的情况。
  网上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的方法。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论证,我们认为利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实行法院自行拍卖,符合公开透明公正的司法改革方向,对转变司法观念和司法作风有着积极意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自行拍卖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将原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该条修改确立了法院自行拍卖的原则,回归了法院执行拍卖权的本来面目,改变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以委托拍卖为原则的规定,纠正了社会上关于司法拍卖权是由商业拍卖公司依照《拍卖法》规定而享有的一种特许经营权的错误认识。
  二是法院委托拍卖的弊病日益暴露。在以往司法拍卖实践中,法院的委托拍卖由拍卖公司全程实施,“三低一高”现象突出,即拍卖成交率低、拍卖成交价格低、拍卖工作效率低、拍卖流拍率高。全省法院委托拍卖的数量2010年为4242件,成交率50.05%(包括二次、三次拍卖);2011年为3339件,成交率44.98%;2012年为4337件,成交率44.46%,有的地区甚至低至23%,第一次拍卖成交率更低。一些地方贬值贱卖、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关联交易甚至黑社会控场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拍卖公司的高佣金也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加剧了“执行难”。
  三是网上司法拍卖优越性明显。利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具有传统拍卖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有助于实现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第一,淘宝网为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程度更高,信息发布范围更广,能够吸引更多潜在竞买人竞买,从而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网络空间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竞买人可以异地参拍,也为本地法院拍卖异地标的物提供了有效途径;第三,竞买人信息更有保密性,拍卖未成交前,淘宝网后台和法院后台系统均无法得知竞买人信息;第四,网络拍卖可以设置较长的竞买周期,目前竞价时间一般为动产12小时、不动产24小时;第五,拍卖过程具有空前的公开性和可参与性,竞拍过程不受任何人为因素干扰;第六,拍卖过程没有拍卖公司参与,使“零佣金”成为现实,在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最小限度的损害;第七,法院直接将查实的标的物情况上传拍卖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行效率。
  四是实行网上司法拍卖是避免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现在司法腐败现象有约70%出现在民商和执行领域,而在执行领域有约70%出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和“零佣金”的特点,有效排除了信息不对称等人为因素,杜绝了暗箱操作和串标的可能,极大的挤压了“寻租”空间,有利于防止司法拍卖不公不廉。
  江苏高院党组决定全面开展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后,于12月5日召开了全省法院网上司法拍卖工作推进会,对全省法院开展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统一思想、统一部署。2013年12月11日,江苏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对责任部门、工作要求、操作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规范。12月27日,江苏高院邀请淘宝网专家对全省法院网上司法拍卖组织了集中技术培训。截止2014年1月16日,江苏高院以及全省13家中院、67家基层法院已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全省法院共上网拍卖涉案资产23件,拍卖种类主要涉及机动车、房产和机器设备。成功拍卖涉案资产11件,成交金额2068424元,平均溢价率达到45.83%。其中徐州中院拍卖的一辆机动车,溢价率高达113.33%,南京中院的一场机动车拍卖中,围观人数多达3万多人,竞拍次数达到36次。
  2014年,江苏高院将继续把网上司法拍卖的推进实施纳入法院重点工作,不断完善相应制度,研究解决网上司法拍卖中的相关政策性问题,进一步摸索和完善集约化工作方式,建立工作模块,提高工作效率。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为推进执行公开,最大限度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
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
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
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
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 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
部门辅助配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
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 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 
(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  2
(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
成相关设置; 
(六)接受咨询及看样; 
(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
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拍卖
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
卖公告。 
第五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
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 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
不得低于5%。 
第六条 网上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
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
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
行,价高者得。  3
第七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 2 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
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
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八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
拍卖等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需进行司法拍卖的涉诉财产一律网上拍卖。如
不进行网上拍卖,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上一级法院报备。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保守拍卖信息秘密。违反本规定或泄密
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全省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监
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级人民法院网上司法
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数量等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年 1 月 1日起施行。2014 年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财产尚未委托拍卖的,一律
依照本规定网上拍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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