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律师事务所

最新案例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婚姻法规 > 最新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4-05 09:23 访问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

2005年4月22日 [2003] 浙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加招、张明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为多数意见。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1-9588-9461   137-7050-1904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