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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分享男方成功争夺孩子抚养权案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04 16:25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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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二审-成功变更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指导分析
【南京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
本案委托人因秦淮区离婚案件一审未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他,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上诉离婚诉讼,目的重新争取回子女抚养权。
二审承办法官:周侃庭长。
本案二审立案于2014年月8,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和实现了男方争取抚养权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双方在探视孩子问题达成了全面详细的一致。
4、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律师点评
: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争取抚养权,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男方和男方的父母拥有独立的产权房屋,而且这也是孩子一直生活居住的地方,同时我方也提供了为孩子办理就读幼儿园的证明,并且幼儿园就在男方居住房屋附近,同时女方无固定住所,通过二审庭审发问,律师进一步向法庭证明,就连一、二审期间女方均频繁的变更住所,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后又历经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女方在法官的调解、律师的沟通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而男方也在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我方成功变更了一审抚养权的结果,二审成功获取抚养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 9 8 2年生,居汉族,公司科长,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 9 8 4年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A、B于2 0 0 7年经人介绍相识,2 0 08
年登记结婚,2 0 1 1年生育一女C,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C自出生后,一直随A、B在A父母处共同居住生活。2 01 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 0 1 4年1月,B带C至B父母处生活。
另,B为南京XX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3 5 0 0元;A在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年收入为4 7 0 0 0元至4 8 0 0 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B经济补偿5 0 0 0 0元:
三、双方婚生女C由A抚养;
四、B自2 0 1 4年11月7日起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隔一周的周五下午18时3 0分至A处将C接走,于周日下午1 8时送回:
五、自2 0 1 5年起,每逢单年B于农历正月初二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每逢双年B于农历除夕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
六、自2 0 1 5年起,每逢单年B于9月3 0日下午1 8时将C接走,于1 0月7曰1 8时将C送回A处;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B负担6 0元,A负担6 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静
2014年-
南京秦淮区离婚
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分居时间长,男方前两次单独诉讼无法彻底离婚,第三次最终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争取9岁女孩的抚养权也是诉讼焦点之一。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
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吴怡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吴怡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吴怡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 01 4年6月2 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 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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