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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离婚成功获赔经济补偿金案例分享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10 18:22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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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离婚案-女方获取经济补偿3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归女方所有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现役军人丈夫长期遗弃,又多次起诉离婚,无奈委托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
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中有利调解,法庭和对方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女方长期患病,现阶段除了精神方面有些疾病而且还有慢性肾炎,而且双方之间又明显无房,离婚后女方将无住所。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男方补偿女方30万元,夫妻共同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前期耗尽夫妻共同存款不再追究。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本案立案于2014年9月17日,10月29日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300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7 4年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住所地本市,现住南京市。
被告B,女,汉族,1 9 8 0年生,住所地本市,现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 01 4年9月1 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原告A和被告B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 0 0 3年登记结婚扎于2 0 1 1年生一子C,现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桌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每月对C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三、苏A别克凯越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被告B搬出南京市后将车交付被告B;
四、被告B于2 01 4年1 1月2 9日前搬出南京市,B不再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五、原告A补偿被告B 3 0万元,3 0万元于2 01 4年1 1月2 0日前付至法院账户;B搬出南京市后,至法院领取3 0万元补偿款:
六、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包括原告以后可能获得的相关权益及补偿);
七、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1 0 0 0元,减半收取5 0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鼓楼区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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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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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最近一次受到男方攻击至耳膜穿孔,再也无法忍受此种漫无休止、无法得到尊重的婚姻生活,委托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前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立案于2012年9月初,在9月中旬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1444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擅长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并有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成功诉讼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军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极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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