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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丁啸谷
婚姻中的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别人温馨和睦的家庭破裂。这是让所有人都深感深恶痛绝的。可是有的人偏偏就要当这小三,结果导致了别人家庭破裂,被原配怒诉至法院。近期,淮安市清浦法院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李某、赵某两人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6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睦。一年后,两人有了一个女孩,家庭生活更加温馨和睦。由于家里收入不高,赵某婚后打算外出打工补贴家用,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经不住赵某的劝说,同意赵某在2008年7月外出打工。赵某在外时,起初还寄钱给李某和小孩,两年后,赵某不仅不寄生活费给李某和孩子,而且基本不跟李某联系。2012年6月为了李某打算带着孩子到外地陪着赵某一起打工,希望借此弥补两人两地分居的痛苦。但是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和孩子赶到赵某在打工时的临时居住房时,发现赵某和一个女人竟然居住在一起,而且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了将近一年。李某看到后非常气愤,但是想到两人曾经在一起幸福的日子,还有才几岁的小孩,李某压下心中的怒火,对赵某好言相劝,但是赵某仍然一意孤行,还对李某拳打脚踢。李某心中痛苦万分,想到他们曾经温馨和睦的家庭,想到赵某这几年对她和孩子不管不问以及一个人带着孩子的辛酸。她认为造成他们家庭关系出现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赵某对家庭的不忠及第三者的出现。于是李某一怒之下将赵某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和第三者赔偿她的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此,《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 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离婚夫妻中有过错一方,本案中的第三者不属于此项诉讼的当事人。而李某在和赵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驳回李某对赵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离婚法对自愿离婚程序的规定: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