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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妻生子 出轨妻子赔4万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17 17:4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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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蒋小云   
    
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却意外得知妻子已再育一子。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忠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儿,现在小学就读。婚后,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2013年6月起,双方即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7月,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述称被告刚生育一子,已两月有余,特申请对该婴儿与其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而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同时对其在与原告分居期间,与他人怀孕并生育一子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用。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女,从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综合认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原、被告的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400元,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凭有效票据负担一半。
 
 
 
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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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宣处  黄仕军

编校:沙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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