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苏0105民保令3号
立案时间:2024年2月6日
结案时间:2024年2月6日(当日立案、当日裁定、极速办结)
案件类型:家事维权|离婚诉讼期间家暴维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家庭暴力制止|财产毁损维权
承办法官: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亚明法官
书记员:赵丽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建邺区典型的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恶意打砸滋扰,律师极速介入、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杆维权案例,充分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制止家暴、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遏制男方恶意滋扰毁损行为中的核心司法作用。
我方委托人系女方,当事人与男方因长期夫妻感情不和、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女方依法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正式进入离婚司法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前期已同意离婚,双方原本稳步推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离婚事宜,整体局势趋于平稳。
临近春节期间,男方情绪突然失控,恶意前往女方居住房屋上门滋事、打砸财物,当众损毁家中电视机、多瓶厨房调味品等大量家庭财物,全程当着未成年子女的面实施暴力毁损、过激滋事行为,直接惊吓、恐吓孩子,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心理阴影,同时对女方形成强烈的人身威慑与精神压迫。除此之外,男方长期存在吸毒违法、婚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日常威胁恐吓女方等恶劣行为,存在极高的人身危险性,女方时刻面临家暴、骚扰、极端报复的现实危险。
面对男方恶劣的家暴滋扰、财产毁损、人身威胁行为,女方身心遭受严重损害,为彻底阻断男方暴力行为、保护自身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居住安宁,杜绝后续再次被骚扰、恐吓、家暴、毁财的风险,当事人紧急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全权处理维权事宜,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团队接受紧急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条,整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打砸照片、男方吸毒行政处罚文书、过往恐吓沟通记录等全套核心证据,精准论证男方存在家暴现实危险、恶意毁损财产、持续骚扰恐吓的违法事实。2024年2月6日,团队正式向建邺区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全套证据材料。
法院当日快速立案、紧急启动审查询问程序,当庭传唤男方到庭核实案情。男方当庭认可上门打砸、损毁财物的全部事实,但刻意狡辩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庄荣华律师团队当庭出示视频监控、现场照片、行政处罚记录、报警回执等闭环证据,充分向法官阐明本案家暴行为的紧迫性、严重性以及当事人面临的现实安全风险。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当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即便临近年关、法院事务繁忙,承办法官依旧高效履职,次日将保护令文书同步送达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形成司法、公安、社区联动保护机制,全方位筑牢女方及孩子的安全屏障。后续双方在司法保护下平和调解离婚,真正实现合法维权、和平收尾。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上门打砸财物、当众滋事恐吓母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及人身危险;
2、男方无直接肢体冲突的毁财、滋扰、恐吓行为,是否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签发条件;
3、结合男方过往吸毒、婚外转移财产、长期恐吓的前科行为,能否认定存在持续家暴现实危险;
4、如何通过完整证据链,依法申请禁止男方家暴、毁财、骚扰、跟踪的全面禁令保护;
5、离婚诉讼期间的家暴滋扰行为,如何通过司法手段彻底遏制、杜绝后续风险。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无直接肢体家暴,认定难度大:男方未与女方发生直接肢体冲突,仅通过上门打砸、当众恐吓、损毁财物的方式施暴,属于隐性家暴与精神家暴,常规维权难以认定家暴性质。
2、男方当庭恶意狡辩、规避责任:男方当庭承认打砸事实,但拒不认可家暴行为,刻意割裂毁财滋事与家暴恐吓的关联性,试图规避司法惩戒。
3、临近春节,维稳维权时效要求极高:节庆期间极易激化矛盾、再次发生过激滋事行为,必须极速办结、快速锁定司法保护效力,杜绝二次侵权。
4、叠加过往恶劣行为,事实梳理复杂:案件叠加男方吸毒违法、转移财产、长期恐吓等多项恶劣情节,需要律师精准整合全部事实与证据,完整论证男方人身危险性。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维权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隐性家暴、精神恐吓、当庭抗辩、时效紧迫、高危重复侵权的核心难点,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新司法解释,制定「极速取证、闭环举证、精准定性、全面禁令、联动保护」的全套维权策略。
1、精准界定家暴范围,突破肢体家暴认知误区
团队明确核心法律观点:家庭暴力不仅包含肢体殴打,还包括精神恐吓、恶意滋扰、暴力毁财、威胁跟踪等各类侵害人身权益、造成心理恐惧的行为。男方当着未成年子女面暴力打砸、上门滋事、长期恐吓,已完全符合家暴法定情形,具备高度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当签发保护令。
2、整合多维证据,构建无瑕疵证据链条
快速梳理、固定全套核心证据:现场监控视频、打砸损毁财物照片、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报警回执、男方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期恐吓沟通记录、婚内转移财产相关线索等,全方位印证男方存在暴力滋事、违法前科、恶意侵权、持续恐吓的完整事实,彻底击破男方单方狡辩。
3、紧扣司法裁判标准,论证现实危险存在
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重点论证:男方存在违法前科、当庭认可滋事毁财、节庆期间情绪失控、对母子造成严重心理惊吓,足以认定女方及孩子面临持续、真实的家暴危险,符合法定签发条件,无需等待实际肢体伤害发生即可提前司法干预。
4、申请全方位禁令,实现全维度安全防护
精准设计保护令申请条款,不仅申请禁止家庭暴力与威胁,同时专项申请禁止毁损家庭财产、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全方位覆盖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活安宁,杜绝男方以任何形式再次侵权滋事。
5、极速推进司法流程,实现当日立案当日裁定
团队紧急草拟文书、整理证据、对接法院,全程加急推进案件流程,成功实现当日立案、当日审查、当日裁定办结,最大程度缩短风险窗口期,第一时间为当事人及孩子筑牢司法安全防线。
6、联动多方落地,固化保护效力
推动法院将生效保护令同步送达辖区派出所、社区,建立法院+公安+社区三方联动保护机制,常态化监督男方行为,确保禁令落地执行,彻底杜绝后续报复、滋扰风险,为后续和平调解离婚奠定基础。
五、完整办案经过
1、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正常审理推进;
2、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存在吸毒违法、婚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长期恐吓威胁女方等恶劣行为,存在极高人身危险;
3、2024年2月1日临近春节,男方上门恶意滋事,当众打砸家中财物,当着未成年子女面实施暴力行为,严重恐吓母子,造成恶劣影响;
4、女方为保障自身及孩子安全,紧急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启动家暴维权程序;
5、律师团队紧急固定视频、照片、报警记录、行政处罚文书等全套证据,撰写申请文书,于2024年2月6日正式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6、法院当日立案并组织开庭询问,男方当庭认可打砸毁财事实,但否认家暴行为;
7、律师当庭出示闭环证据链,充分论证男方家暴事实及现实危险,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8、法院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依法禁止男方家暴、毁财、骚扰跟踪,次日同步送达公安、社区联动执行;
9、在司法保护屏障下,双方后续平稳处理离婚事宜,最终调解离婚、和平结案。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当日极速获批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方位禁止男方家暴、毁财、骚扰行为,彻底阻断侵权风险,保障母子人身及财产安全,助力和平离婚
1、依法认定家暴现实危险,签发全面保护禁令:法院正式裁定: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及威胁、禁止男方毁损家庭共同财产、禁止男方骚扰、跟踪女方,三大禁令全方位兜底防护。
2、极速办结、零风险维权:实现当日立案、当日审查、当日裁定生效,最短时间内阻断男方过激侵权行为,杜绝春节期间二次滋事风险。
3、联动司法落地、长效保障安全:保护令同步送达辖区派出所、社区,形成多方联动监管,六个月长效司法保护,彻底震慑男方、杜绝报复滋扰。
4、固定男方家暴过错事实:司法裁定正式固定男方家暴、恶意毁财、滋事恐吓的过错事实,为后续离婚财产分割、过错追责奠定坚实基础。
5、护航和平离婚、圆满收尾纠纷:在司法强制保护下,双方无再次冲突,最终平稳调解离婚,实现维权、止损、和解三重最优效果。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5民保令3号
申请人:A,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男。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A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正在本院诉讼审理中。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长期吸毒、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存在婚外情并转移大量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下午,被申请人至申请人住处上门打砸,当众砸毁电视机、厨房调味品等物品,当场恐吓未成年子女,导致孩子受惊哭闹。被申请人长期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强迫申请人服从其要求,存在极高人身危险性,申请人时刻面临极端伤害风险,为保障自身及子女人身安全,依法申请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及威胁;2、禁止被申请人毁损家庭共同财产;3、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4、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
被申请人B辩称:其认可2024年2月1日上门砸毁电视机、厨房调味品等物品的事实,主张因申请人未归还其玉佩才实施毁损行为,否认恐吓未成年子女,主张女儿系自愿跟随其离开。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接处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损毁财物照片及双方陈述,被申请人确存在至申请人住所上门滋扰、暴力毁损财物、恐吓家人的行为,申请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及人身侵害的现实危险,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定签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B对申请人A实施家庭暴力和威胁;
二、禁止被申请人B毁损家庭共同财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B骚扰、跟踪申请人A;
四、驳回申请人A的其他申请。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若被申请人B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王亚明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赵丽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家暴不限于肢体殴打,精神恐吓、毁财滋扰同样构成家暴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包含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滋扰胁迫等多种形式。男方上门暴力打砸、当众恐吓家人、制造心理恐惧、恶意毁损财物,即便无直接肢体冲突,也属于法定家暴范畴,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保护令申请无需以实际伤害发生为前提
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心功能是事前预防、提前干预,只要能够证明存在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较大现实危险,即可依法申请签发,无需等待实际人身伤害结果发生,法院采用“较大可能性”的宽松举证标准,大幅降低受害人维权门槛。
(三)离婚诉讼期间家暴滋扰,可独立申请司法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独立司法程序,不以离婚诉讼为前置条件,即便处于离婚审理阶段,当事人依然可单独、快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司法强制力制止对方侵权行为,保障自身及子女安全。
(四)视频、照片、报警记录、处罚文书均为核心家暴证据
在家暴维权案件中,现场监控、照片视频、接处警记录、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恐吓记录等,均是法定有效证据,可完整印证家暴事实,是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核心依据。
(五)违反保护令将面临严厉司法惩戒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强制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遵守禁令、再次实施家暴、骚扰、毁财行为的,法院可依法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建邺区离婚诉讼期间隐性家暴、精神家暴、恶意毁财滋扰维权的典型成功案例,精准厘清了非肢体类家暴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同类家事家暴维权案件具备极高的参考与借鉴价值。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动手殴打才属于家庭暴力,口头恐吓、上门滋事、打砸财物、跟踪骚扰等行为无法通过法律维权。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本案裁判结果可知,家暴的核心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滋扰手段控制、恐吓配偶及家人,只要行为足以造成人身恐惧、居住不安、财产受损,存在现实危险,即可依法启动司法保护程序。
本案中,男方在离婚诉讼已然推进的情况下,依旧当众暴力打砸、恐吓未成年子女,叠加其吸毒违法、转移夫妻财产、长期恐吓威胁的恶劣前科,足以证明其情绪管控能力差、人身危险性极高,若不及时司法干预,极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恶性家事冲突。
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司法裁判尺度,突破传统肢体家暴的固化认知,通过多维证据闭环,完整还原男方家暴滋扰、恶意侵权的全部事实,成功推动法院当日极速签发保护令,实现快速止损、长效防护、过错固定、和平结案的四重维权效果。不仅及时保护了女方及未成年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固定了男方家暴过错事实,更为后续公平分割财产、和平调解离婚筑牢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该案充分印证:面对婚姻家暴、滋扰恐吓、恶意毁财行为,受害人无需隐忍,专业家事律师可通过极速、精准的司法手段,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强制力守住人身与财产安全底线。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遭遇精神家暴、上门滋扰、毁财恐吓,立即取证维权:面对配偶上门打砸、当众恐吓、跟踪骚扰、言语威胁等行为,第一时间拍摄视频、照片留存现场证据,及时报警固定接处警记录,为后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留完整依据。
2、离婚诉讼期间遭遇侵权,优先申请司法保护:离婚过程中对方情绪失控、恶意滋事、持续恐吓的,可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司法强制力制止对方过激行为,保障诉讼期间人身安全。
3、无需实际受伤即可申请保护: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家暴、滋扰、报复的现实危险,符合“较大可能性”标准,即可依法申请,实现法律提前干预、风险前置阻断。
4、全方位申请禁令,实现全维度防护:维权时不仅可申请禁止家暴,还可根据案情申请禁止毁损财产、禁止骚扰跟踪、禁止接触接触等多项禁令,全面兜底防护。
5、依托专业律师极速推进流程:家暴维权时效极强,节庆、离婚对峙等高危节点极易发生二次侵权,委托专业家事律师可快速取证、极速立案、当日办结,最大程度降低维权风险。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本案属于紧急危险情形,法院当日快速裁定办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陈述、报警记录、视频照片、行政处罚文书等均属于法定有效证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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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咨询联系方式:137705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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