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陈学红 书记员:张婷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立案时间:2024 年 结案时间:2024 年 05 月 30 日
案件标签:江宁离婚纠纷|男方起诉离婚|开庭调解结案|子女抚养权|精细化寒暑假探视|房产车位折价分割|分期支付折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夫妻共同房产、车位分割
本案系男方两次起诉离婚的家事案件。我方委托人为女方,双方登记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名婚生女。婚姻后期,双方不断产生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持续恶化。 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核心卡点集中在房产价值认定、房屋分割方案上,诉前调解阶段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财产分歧巨大。后男方第二次起诉至江宁法院,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我方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房屋贷款、资产价值、子女抚养、探视安排等全部争议事项,结合庭审释明,配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在庭审中促成双方一揽子达成全部调解方案,一次性解决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房产车位分割、折价款分期给付、逾期违约金、搬离义务、债权债务切割等全部诉求,无遗留纠纷。
1、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是否达到可调解离婚的程度; 2、婚生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如何确定; 3、探视权细化落地,日常周末探视、寒暑假长期居住的时间如何约定; 4、江宁案涉房屋 + 微型车位归属、剩余按揭贷款承担、房屋折价补偿金额、分期付款节点如何设置; 5、折价款逾期不付的违约后果、房屋腾退搬离时间如何锁定; 6、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各自债权债务如何一次性切割了结。
难点 1:两次起诉,房产分割是核心僵局 第一次起诉诉前调解失败,根源就是房屋价值、分割方案谈不拢。房产附带按揭贷款,还要一并处理车位,涉及房屋归谁、贷款谁承担、折价款金额、付款周期多重交叉问题,双方心理预期差距很大,很难一次性谈拢。
难点 2:探视方案需要精细化约定,避免后续再起纠纷 单纯约定每周探视容易在寒暑假发生新矛盾。双方对于假期孩子居住时长、交接时间、接送地点存在分歧,调解协议必须写清楚寒暑假的探视周期,把交接时间、送回时间固定,减少后续探视权诉讼风险。
难点 3:分期支付折价款,必须设置违约保障 90 万房屋车位折价款分三期支付,若仅约定付款时间,一旦男方逾期不付款,女方维权成本高。调解文书内要直接写入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约定逾期可直接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给付款义务施加强制约束。
难点 4:腾房义务绑定付款节点 男方需要在折价款全部付清之后才搬离房屋,需要明确搬离期限,避免出现款项付完,对方拒绝腾房,再次起诉要求迁出的二次诉讼。
难点 5:剩余债权债务、其他名下财产一次性了结 除房产车位之外,双方各自存款、物品、对外债权债务,需要在调解书中一次性约定各自名下归各自、各自经手债权债务自行承担,做到一案了结,防止后续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房产分割僵局、探视细节难落地、大额折价款分期给付存在履约风险的难点,制定庭审一揽子调解方案,财产 + 抚养权 + 违约保障同步谈判的办案思路。
1、提前核算房产、车位价值、剩余银行按揭贷款 312704 元,测算房屋折价补偿金额,帮委托人预判谈判底线,厘清房产归男方、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 90 万折价款的方案可行性。
2、精细化设计探视条款,区分平日周末探视与寒暑假长期共同生活,明确周五 18 时接走、周日 18 点送回,暑假 30 天、寒假 10 天,交接节点写进调解书,将探视权落地、可执行,降低后续探视纠纷概率。
3、针对 90 万折价款设计三期付款节点(6 月、7 月、8 月各付 30 万),同时增设逾期付款违约金 1 万元,约定一旦未按期足额给付,女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提前锁定违约救济路径,强化履约保障。
4、将男方搬离房屋义务绑定付款节点,约定全部折价款付清之后 10 日内搬离,避免房屋交付、腾房产生新争议。
5、梳理其余夫妻财产、债权债务,谈判确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一次性切割,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实现纠纷闭环,杜绝后续二次诉讼。
6、庭审配合承办法官法律释明,分别对双方释明判决和调解两种方案的利弊,逐步缩小双方心理预期差距,当庭敲定全部条款,签署调解笔录。
1、双方 2014 年 10 月登记结婚,2016 年 11 月生育女儿 C;婚后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2023 年 4 月男方搬离家中,双方正式分居。 2、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诉前调解阶段,双方针对房屋价值、分割方案分歧巨大,调解失败。 3、男方第二次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由民一庭陈学红法官承办。女方委托庄荣华、许萍萍律师代理本案。 4、律师团队接收委托后,调取房产登记信息、按揭贷款还款记录,核算剩余贷款本金,梳理子女抚养现状,拟定多套调解备选方案,提前与委托人沟通谈判底线。 5、案件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律师当庭就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房产车位、折价款、违约金、腾房、债权债务逐项协商,逐步缩小双方分歧。 6、庭审当中双方达成全部一致意见,签署调解笔录,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7、2024 年 5 月 30 日,民事调解书出具,双方签收,案件正式结案。
一、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 二、婚生女 C 由原告 A 抚养教育,自 2024 年 6 月起,被告 B 于每月 28 日前给付 C 抚养费 1000 元,至 C 十八周岁止; 三、自 2024 年 6 月起,被告 B 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五 18 时从原告 A 处将 C 接走,于周日 18 时将 C 送回原告 A 处,C 可于暑假期间随被告 B 生活 30 日、于寒假期间随被告 B 生活 10 日,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 四、位于江宁区房屋及微型车位归原告 A 所有,因购买该房屋所欠的银行按揭贷款 312704 元,由原告 A 负责归还,原告 A 给付被告 B 房屋及车位折价款人民币 90 万元,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同年 7 月 30 日前、同年 8 月 30 日前分别给付人民币 30 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给付,被告 B 可对原告 A 未给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 A 需给付被告 B 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 五、被告 B 在原告 A 付清上述款项后十日内搬离江宁区房屋; 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七、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八、双方纠纷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 9950 元,减半收取 4975 元,由原告 A 负担 2575 元,由被告 B 负担 2400 元。
(2024)苏 0115 民初 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A 与 B 于 2014 年 10 月登记结婚, 2016 年 11 月 生育女儿 C。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23 年 4 月初 A 从家中搬出另住,夫妻分居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 议如下:
一、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 二、婚生女 C 由原告 A 抚养教育,自 2024 年 6 月起,被告 B 于每月 28 日前给付 C 抚养费 1000 元,至 C 十八周岁止; 三、自 2024 年 6 月起,被告 B 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五 18 时从原告 A 处将 C 接走,于周日 18 时将 C 送回原告 A 处,C 可于暑假期间随被告 B 生活 30 日、于寒假期间随被告 B 生活 10 日,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 四、位于江宁区房屋及微型车位归原告 A 所有,因购买该房屋所欠的银行按揭贷款 312704 元,由原告 A 负责归还,原告 A 给付被告 B 房屋及车位折价款人民币 90 万元,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同年 7 月 30 日前、同年 8 月 30 日前分别给付人民币 30 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给付,被告 B 可对原告 A 未给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 A 需给付被告 B 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 五、被告 B 在原告 A 付清上述款项后十日内搬离江宁区房屋; 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七、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八、双方纠纷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 9950 元,减半收取 4975 元,由原告 A 负担 2575 元,由被告 B 负担 240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学红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婷
1、二次起诉离婚,庭审调解是解决房产分割僵局高效路径 很多离婚案件卡壳在房产价值、分割方案,判决周期更长,且房屋拍卖、折价执行变数大。开庭阶段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可以自主约定分割方式、付款节点、违约金,方案比判决更灵活可控。
2、探视权调解务必细化时间,区分日常探视与寒暑假长期居住 简易的探视约定容易产生后续纠纷。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每周接送时间、寒暑假居住天数,固定交接节点,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不配合探视,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大额折价款分期支付,建议同步约定逾期违约金、强制执行条款 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房屋折价款时,可写入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约定逾期即可直接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降低后续回款风险,省去再次诉讼的成本。
4、腾房义务可以绑定款项付清节点 房产归一方、另一方拿折价款的案件,可以约定全部款项付清之后,再办理房屋腾退,避免先交房、后拿钱的回款风险。
5、调解离婚案件,可在调解书一次性了结全部财产、债权债务 调解离婚的优势就是一揽子处理,直接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各自债权债务自行承担,写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阻断后续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可能性。
本案属于典型二次起诉离婚、财产争议较大,庭审调解成功的家事案例。第一次起诉时双方卡在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第二次起诉开庭,借助庭审调解,将子女抚养、探视、房产车位折价、付款履约保障、房屋腾退、债权债务全部打包协商,一次性闭环结案。
调解离婚最大优势在于当事人拥有协商自主权,财产分割方案、付款时间、违约责任都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比法院判决更贴合双方实际情况。本案的亮点,就是在调解文书内嵌入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解决了大额分期折价款回款难的痛点。同时把寒暑假探视时间、房屋搬离期限全部写进调解书,把口头约定全部转化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最大限度预防后续衍生诉讼。
很多当事人担心调解会吃亏,但调解不等于单方面让步,专业家事律师可以在谈判中搭建整套履约保障体系,在达成离婚的同时锁定财产权益,降低后续执行风险,一次性解决全部家事矛盾。
1、房产分割存在巨大分歧的离婚案件,不要排斥庭审调解 调解不是妥协让步,可以设计对自己有利的付款节点、违约保障、房屋腾退条款,实现灵活的财产分割方案。
2、涉及分期大额折价款,一定要争取在调解书中设置违约条款 单纯约定付款日期保障力度弱,增加违约金 + 逾期可直接强制执行条款,能够极大降低对方拖欠款项的风险。
3、探视权不要只简单写 “享有探视权”,尽量细化交接时间、假期安排 生效调解书可以固定探视细节,后续对方拒不配合探视,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调解离婚时务必要求 “双方无其他争执” 的兜底条款 把存款、首饰、理财、债权债务一次性切割干净,避免对方后续另行起诉,再次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调解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书。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抚养费金额、支付期限由双方协议。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5、《民事诉讼法》: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具有和判决书同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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