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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秘笈知识-名律师解析运用技巧【一】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2-16 20:46 访问量:  

    总有一些问题应当在诉讼之中认真把握,在诉讼之前认真准备。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讲解,咨询与实战中的常见问题与应对思路。

1、复婚后离婚,核心财产归属性质的要点及技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是复婚后再次离婚,对于第一次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的性质搞不清,导致在财产分割时发生疑惑。其实,这些财产的处置和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无二致,只要是在上一次离婚前自己分得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上次离婚时就成为了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复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分割未曾处分财产的要点技巧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离婚时分割房屋重要原则及技巧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分割方法:对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对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小额财产我做主,大额财产协商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婚姻内期间小额财产因生活便利需要无须双方共同决定每一件事情,但大额财产如同房产如果单方决定,可能会导致相关行为无效而产生物权返还,更可能导致婚内过错,给另一方进行必要的赔偿、补偿。
 
5婚前、婚内男女双方的财产约定及债务承担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第三者、婚外情重要证据的保存方法
为了在庭审之上获取法庭的支持,法官的理解同情,证据不可获取,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悔过书”、 "保证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最后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而浪费了重要的诉讼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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