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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变更抚养权案例:女儿遭受家暴,坚持要求随父亲共同生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9 14:43 访问量: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池
立案时间:2025年04月10日
裁判结案时间:2025年08月06日
案件类型: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家庭暴力维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确认纠纷
办案核心亮点:本案属于家事诉讼中典型的“败诉式胜诉、曲线救国”案例。当事人起诉诉求虽被法院判决驳回,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直接确认抚养权早已归父亲所有,彻底固定权属、阻断女方后续争夺抚养权的全部可能,同时固定女方家暴事实,为孩子筑牢长期安全保障。

一、完整案情背景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20年1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婚生女由母亲Y女士抚养,婚生子由父亲X先生抚养。
离婚后双方实际生活状态与原离婚协议逐步脱离。2021年8月17日,双方自愿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书》,对原有抚养权分配规则作出实质性变更,约定:女儿变更为由父亲直接抚养,儿子变更为由母亲直接抚养,同时约定双方享有随时探视权,不得恶意阻碍对方探视,明确一方未尽监护义务的追责条款。
协议签订后,多年来双方均按新协议实际履行:女儿长期跟随父亲生活、就读、就医,由父亲全程照料日常生活与学习;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形成长期稳定的实际抚养事实。
自2022年起,孩子母亲多次对未成年女儿实施家庭暴力,暴力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情节明确,具体包含:2022年端午节扇耳光、踢腿体罚;2024年10月闯入女儿居住场所,对其持续殴打数十分钟;2025年3月再次闯入住所辱骂、追逐女儿,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给孩子造成极大心理创伤。
案发时女儿已年满13周岁,具备完整认知与表达能力,多次明确表示不愿随母亲生活,坚决要求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为彻底锁定女儿抚养权、杜绝母亲后续家暴及争夺抚养权的风险,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本次变更抚养权诉讼。

二、双方核心争议与庭审抗辩

(一)原告(父亲)核心诉讼主张

1、原离婚协议虽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但母亲自2022年起长期对女儿实施家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
2、女儿多年由父亲实际照料生活、教育、医疗,生活状态稳定,已形成固定的抚养依赖关系;
3、女儿已超8周岁,真实意愿为跟随父亲生活,应当依法尊重子女意愿;
4、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女儿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母亲)当庭抗辩理由

1、认可2021年8月新抚养权协议真实有效,自认抚养权已实际变更至原告名下,主张原2020年离婚协议早已不再履行;
2、反向指责原告藏匿女儿、阻碍其正常探视,声称原告对女儿学习、心理关怀不足;
3、抗辩原告存在收入、情绪不稳定问题,不适宜抚养青春期女儿;
4、仅自认2025年3月单次情绪失控打过女儿耳光,否认存在长期、系统性家暴行为。

三、律师核心质证与诉讼策略(本案胜诉关键)

庄荣华律师团队跳出常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思维,放弃单一“争取变更判决”的直白思路,采用确权固权、证据闭环、规避无效争议的组合策略,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落地。
1、转换诉讼定性,从“变更抚养权”转为“确认抚养权”
当庭确认2021年8月双方签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合法有效,明确本案并非“申请变更抚养权”,而是通过司法判决确认早已生效的抚养权归属事实,从根源上夯实我方权属优势,推翻对方全部抗辩基础。
2、固定家暴官方证据,锁定对方不适宜抚养的法定事实
提交鼓楼法院生效的(2025)苏0106民保令9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以法院官方生效文书佐证母亲存在家暴、威胁女儿人身安全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明对方不具备适宜抚养条件,固定家暴侵权事实,为后续维权留存司法依据。
3、完善实际抚养证据链,佐证稳定抚养事实与子女真实意愿
当庭提交女儿意愿录像、学校就读证明、日常消费及医疗缴费凭证等全套证据,完整印证多年来女儿由父亲全程照料、生活环境稳定、教育就医有序的事实,同时固定13周岁女儿自愿随父生活的真实意愿,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4、精准剔除无关争议,驳斥对方不实指控
当庭明确儿子抚养事宜与本案女儿抚养权争议无关联,驳回对方无关抗辩;同时指出对方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疏于照料、藏匿子女、不适宜抚养等情形,彻底击穿对方当庭抗辩理由。

四、法院最终裁判结果与核心说理

(一)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本次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二)法院核心说理(本案胜诉核心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离婚协议虽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但双方2021年8月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书》,已实质性变更原离婚协议的抚养权约定,明确女儿由父亲直接抚养、儿子由母亲直接抚养。
结合多年实际履行情况,双方早已按新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女儿长期随父亲生活,抚养权早已实际归属于父亲。因此,原告以原2020年离婚协议为依据主张“变更抚养权”,缺乏事实基础。
法院本院认为部分直接锁定核心结论:案涉女儿抚养权已依法确定归原告(父亲)所有,该生效判决可作为后续女方争夺抚养权的直接对抗依据,永久固定权属。

五、本案胜诉本质:何为“曲线救国”式胜诉

从形式上看,本案诉讼请求被驳回,属于形式败诉;但从实体权益、长期保障、风险防控层面,属于完全胜诉:
1、权属彻底固定:通过司法判决确认抚养权早已归父亲所有,彻底杜绝女方后续起诉争夺抚养权的可能性,一劳永逸解决权属争议;
2、家暴事实留存:人身安全保护令+庭审事实认定,永久固定母亲家暴的违法事实,若后续产生纠纷,可直接作为对方不适宜抚养的法定证据;
3、子女意愿被司法认可:法院采纳13周岁女儿自愿随父生活的真实意愿,尊重未成年人自主选择,贴合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4、无后续纠纷隐患:生效判决具备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彻底终结双方关于女儿抚养权的全部争议。

六、本案适用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子女抚养费负担相关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依法保障八周岁以上子女自主选择抚养人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一方存在家暴、虐待等行为,属于法定可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可作为抚养权纠纷的核心合法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完整证据链是胜诉核心。

七、律师实务总结与维权启示

1、离婚后补充抚养权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夫妻离婚后自愿签订的抚养权变更书面协议,可依法变更原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内容,长期实际履行的抚养事实,会被法院优先认可;
2、家暴维权务必优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遇家暴不要仅口头举证,需第一时间报警、验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出具的保护令裁定,是抚养权、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强力的官方证据;
3、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是裁判关键: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真实居住、生活、就学意愿会被法院重点采纳,稳定的生活环境优先于单方经济条件优势;
4、家事诉讼切忌机械诉求,需懂策略取舍: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诉求胜诉”,通过诉讼固定事实、锁定权属、留存证据、阻断后续纠纷,是更高维度的胜诉,也是专业家事律师的核心价值;
5、家暴方依法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持续性家暴会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易形成暴力认知与心理阴影,法院始终秉持“阻断家暴代际传递、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判尺度。

庄荣华律师团队寄语: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孩子夜里的安睡。面对家暴侵害、抚养权争议,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家事律师制定精准诉讼策略,就能将危机转化为契机,用司法力量守护孩子的安稳成长与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微信:13770501904(同微)
专业领域: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争议、家暴维权、夫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全品类家事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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