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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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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上演儿子争夺战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25 11:3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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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周春晓  
    
离婚时,父母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离婚后,母亲强行将孩子带走,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姜某与被告丁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东,现已七岁。2011年姜某与丁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协议婚生子小东由其父亲丁某抚养。但离婚后,姜某及姜某父母强行将小东带回了老家,并扣留了小东的出生证,为其在老家幼儿园报名入学,且坚持不肯让丁某将小东接走。2012年丁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内容,由丁某抚养小东。但为了不影响孩子的成长,后丁某撤回了起诉,并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小东在姜某老家的生活补贴,且承担了小东的全部教育费及医疗费。今年7月份,小东随丁某回家过暑假,之后丁某便拒绝将小东送回至姜某老家,并为小东在当地小学办理了入学手续。至10月份姜某起诉至法院,以离婚后小东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而丁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将小东的抚养权变更给姜某,被丁某拒绝。丁某认为,离婚后小东之所以一直跟着姜某生活,系因姜某即其父母扣住了小东,而非自己不愿意抚养孩子,且丁某当庭播放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小东明确表示想要跟丁某一起生活的意愿。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年7月份前,小东虽实际跟随原告在老家生活,但原、被告离婚时已一致同意并确认小东由被告丁某抚养,而丁某自离婚后至今抚养条件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且自今年7月至10月小东跟随丁某生活期间,丁某也无不利小东健康成长的情形发生,故驳回了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时男女双方已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是否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即,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需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维护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防止父母为个人利益争夺或推诿抚养权,而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且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的内心造成了伤害,父母间争夺抚养权的拉锯战,只会让夹在中间的孩子更加受伤。因此,离异父母应多考虑孩子的感受,不管孩子由谁抚养,都应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即便变更抚养权也应尽量理性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让孩子无所适从。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11月19日、20日,市局副局长陈宣东率大连山所及市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等赴省太湖戒毒所和无锡市司法戒毒所实地考察学习戒毒工作。省太湖戒毒所介绍了太湖所总体建设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戒毒人员循证矫治和组织开展康复劳动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参观了戒毒人员康复劳动和食堂就餐现场;无锡市局介绍了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财政经费保障方面的情况,实地参观考察了指挥中心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陈宣东副局长就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不断丰富拓展“三期三评一延伸”戒毒模式内涵,加强队伍建设和财政经费保障等方面和省太湖所负责同志、无锡市局及戒毒所领导进行了座谈交流。

 

来源:戒毒处

编校:沙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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