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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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离婚案件二审改判案——补强婚前财产婚内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20 08:00 访问量:  

原创归属: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
结案时间:2021年12月18日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南京中院审判法官
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纠纷二审改判、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比例调整)
本案为典型的离婚二审财产改判成功案例,核心突破点在于二审全新补充关键证据,成功证明男方大额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推翻一审笼统均分、过度照顾女方的分割逻辑,将女方房产分割比例大幅下调,为当事人挽回巨额财产损失。本案完整展现了家事诉讼中“证据补全、事实细化、法律精准适用”的二审胜诉核心技巧,极具南京地区离婚财产分割实务参考价值。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系夫妻双方二次起诉离婚引发的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复合型纠纷。男女双方经历协议离婚、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再次引发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女方抚养,同时将婚内加名的婚前房产、车库、车辆、家电等财产作出分割,其中案涉核心房产酌情判令男方补偿女方156万元,女方分割比例偏高,未充分考量男方婚前大额出资、婚前财产转化还贷的核心事实。
我方当事人(男方)对一审房产分割结果不服,认为一审未查清还贷资金来源,忽视自身婚前财产的重大贡献,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二审上诉。二审中,律师团队系统性补充全新证据链,证明近68万元提前还贷资金均来自男方婚前个人房产、车辆变卖款,最终促成二审改判,大幅降低女方房产分割份额,为当事人挽回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我方诉讼地位:二审上诉人(男方)
对方诉讼地位:二审被上诉人(女方)
核心涉案财产:婚前首付、婚内还贷加名的核心住宅、地下车库、宝马车辆、家具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争议焦点(对方观点、我方代理思路+证据)

(一)被上诉人女方核心观点

1、抚养费标准争议:女方主张男方经营公司、月收入过万,应当将婚生子抚养费由一审2600元/月提高至3000元/月。
2、房产分割争议:女方主张案涉房产虽为男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已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属于无条件赠与,应当按照夫妻均分原则分割,同时基于照顾女方、未成年人权益原则,要求分得房屋60%以上份额,对应折价款258万元。
3、全盘否定男方婚前财产还贷贡献:女方不认可男方婚前房产、车辆变卖款用于婚内提前还贷的事实,主张所有婚内还贷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单独主张贡献溢价,一审分割结果公平合理,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男方上诉。

(二)我方代理思路 + 核心证据体系

庄荣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一审败诉核心痛点:一审无充分证据证明大额还贷资金来源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导致法院笼统认定婚内还贷为夫妻共同财产,过度照顾女方权益。据此制定“全新补证、事实拆解、法律纠偏”的二审代理策略。
1、核心代理思路
第一,抚养权与抚养费维持合理标准:女方无充分证据证明男方收入大幅上涨,一审结合双方收入、孩子生活现状酌定2600元/月抚养费,标准合理,我方无需让步,重点攻坚财产分割。
第二,打破“共同共有=均分”的惯性裁判思维:房产婚内加名属于附婚姻存续条件的赠与,无明确赠与份额约定,不能直接对半分割,分割时必须优先考量资金来源、婚前出资比例、单方婚前财产转化贡献。
第三,重点证明大额还贷资金的婚前属性:一审未查清2017年两笔大额提前还贷资金来源,我方二审专项补证,证明近68万元还贷资金全部来自男方婚前车辆、婚前房产变卖款,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对应的房屋出资及增值部分应专属归男方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四,纠平裁判倾斜比例:一审过度照顾女方,未量化男方婚前重大贡献,结合男方首付出资、婚前财产还贷、单方提前清偿大额贷款的事实,女方分割比例应当大幅下调。
2、二审全新补充关键证据(改判核心依据)
第一组:婚前车辆财产及变现还贷证据。包含男方婚前奔驰车辆购买票据、行驶证、事故认定书、离婚协议书、车辆变卖合同、法院理赔判决书、银行流水,完整证明车辆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变卖款30.8万元全部用于案涉房屋提前还贷。
第二组:婚前房产财产及变现还贷证据。包含男方婚前自建房产购房发票、房屋买卖合同、卖房银行进账流水、转账还贷流水,证明婚前房产变卖37万元,全部用于案涉房屋提前还贷。
第三组:资金闭环佐证证据。银行转账明细、还贷扣款记录,形成“婚前财产变卖→婚内转入还贷账户→专项用于房屋提前还款”的完整证据闭环,彻底推翻一审“婚内还贷均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认定。

三、案件结果(二审改判终审结果)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准许双方离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600元抚养费、双方车辆、车库、家电分割、个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内容全部维持。
2、核心改判项(财产重大改判):变更一审房产分割判项,案涉雨花台区核心房产仍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由一审156万元下调至130万元,直接为当事人减少26万元的财产支出,女方分割比例从一审近36%下调至30%。
3、驳回女方全部上诉请求(提高抚养费、高额房屋折价款诉求全部驳回)。
4、调整一、二审诉讼费承担比例,由女方承担大部分败诉诉讼成本。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即生效。

四、案例核心特色(情感+证据策略+裁判逻辑解析)

(一)情感维度:破除当事人二审败诉焦虑,精准把握诉讼心态

当事人一审败诉后,面对高额房屋补偿款,一度陷入消极心态,认为婚内加名必然对半分割、二审无力翻盘。庄荣华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南京家事二审办案经验,明确告知当事人:共同共有不代表平均分割,婚前财产转化、单方重大贡献是二审改判的核心突破口。
团队全程梳理案件细节、拆解证据缺口,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同时,精准定位一审事实查明漏洞,让当事人坚定二审上诉信心,全程配合补证、梳理过往财产交易记录,为二审改判奠定心态和事实基础。同时庭审全程秉持理性、温和的辩论风格,不激化双方矛盾,聚焦事实与法律,让裁判法官直观感受到我方主张的合理性与客观性。

(二)证据策略维度:精准补齐一审证据短板,打造闭环证据链

本案最核心的胜诉亮点,在于精准打击一审证据盲区。一审阶段,当事人未能完整留存婚前财产变卖、还贷的全套证据,导致法院无法识别男方的婚前财产贡献,只能笼统按照婚内共同还贷、照顾女方原则作出分割。
二审中,庄荣华律师团队不走常规辩论路线,专注“补全原始证据、还原资金本源”:一是溯源财产性质,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内共同财产;二是溯源资金流向,证明变卖款专项用于房屋还贷,无资金混同、无他用;三是量化贡献金额,将67.8万元婚前还贷金额精准固定,让法官能够直观量化双方贡献差异。
同时,团队规避无效争议,放弃无关细节纠缠,全程聚焦“婚前财产转化还贷”这一核心争议点,精准说服法官纠正一审事实认定偏差,是典型的二审证据补强改判成功范例。

(三)法院裁判逻辑深度解析

1、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观点:离婚财产分割,不能机械适用共同共有均分原则,必须以资金来源、出资贡献、财产性质为核心裁判依据,兼顾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但该原则不能无底线倾斜。
2、法院直接采信我方新证据:二审法院完整认定男方出售婚前车辆、婚前房产所得67.8万元,全部用于案涉房屋提前还贷,该部分出资及对应增值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应当在分割时予以专属保护。
3、比例调整逻辑:结合男方婚前首付、婚前大额还贷、婚内共同还贷、婚姻存续时长、子女抚养等全部因素,综合裁量女方仅享有30%房屋份额,直接纠正一审过度倾斜的裁判结果,实现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
4、驳回双方不合理诉求:女方主张60%份额、男方主张20%以下份额,均因无充分证据支撑被法院驳回,最终判决贴合客观贡献事实,裁量公允。

五、法律要点(法条+司法解释+实务裁判标准+证据清单+攻防策略)

(一)核心法条与司法解释适用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转化收益、出资,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畴。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按照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该原则为“酌定分割、按贡献调整”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照顾原则不能突破公平底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改判规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本案属于典型的“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新证据补正后改判”情形。

(二)南京地区司法裁判实务标准

1、婚前首付、婚内加名房产分割规则:南京中院裁判口径统一为——加名不代表无条件对半分割,法院优先考量婚前首付比例、婚前财产婚内转化还贷、婚姻存续年限、双方家庭贡献、子女抚养情况综合酌定份额。
2、婚前财产转化认定标准:能够举证证明婚内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房产、车辆、存款等个人财产的,对应出资及增值部分,归属出资方个人所有,不计入夫妻共同分割范畴。
3、二审改判核心条件:一审存在事实查明漏洞、当事人二审补充全新、完整、形成闭环的新证据,是离婚财产二审改判的核心前提,无新证据、无新事实的二审案件,改判概率极低。

(三)本案专属证据清单(同类案件可直接复用)

1、基础权属证据:婚前房屋买卖合同、首付付款凭证(证明房屋婚前首付为男方个人出资)。
2、婚前财产权属证据:婚前车辆、婚前房产的购买合同、发票、登记信息、裁判文书(证明财产原始归属为男方个人)。
3、财产变现证据:婚前财产变卖合同、成交凭证、法院执行回款记录、银行进账流水。
4、资金流向闭环证据:变卖款转账记录、还贷账户流水、房屋提前还贷扣款凭证(证明资金专项用于房屋还贷)。
5、婚姻及家庭事实证据:婚姻登记记录、子女抚养现状、双方收入证明(辅助法院裁量分割比例)。

(四)案件攻防抗辩核心要点

我方进攻核心:聚焦资金本源,用完整证据链证明大额还贷为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推翻一审笼统均分逻辑;区分“婚内共同还贷”与“婚前财产还贷”的法律性质,主张贡献与份额匹配,拒绝机械照顾女方。
对方抗辩破解:针对女方“加名即对半分、家务劳动抵消男方财产贡献”的主张,抗辩意见为:家务劳动价值无量化证据,且法律照顾女方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不能无视男方婚前重大财产贡献,分割必须以实质公平为核心。
二审程序抗辩要点:二审仅针对上诉请求审理,聚焦财产分割争议,不纠缠无关事实,精准发力、重点突破,最大化提升改判效率。

六、专业总结分析(司法+社会+情理视角+实操建议)

(一)司法视角

当前南京家事审判,已彻底摒弃“一刀切均分”的老旧裁判思路,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公平、贡献匹配。对于婚前首付、婚内加名的房产,法院不再单纯依据登记共有状态分割,而是穿透登记表象,审查资金来源、婚前贡献、婚后付出等核心事实。
同时,二审法院对“新证据”的采信度极高,只要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补正一审事实漏洞,大概率会对一审分割结果进行调整。本案改判充分印证:离婚财产二审并非形式审理,新证据、新事实是撬动改判的唯一核心抓手。

(二)社会视角

本案折射出当下离婚财产纠纷的普遍痛点:普通当事人不具备证据梳理能力,婚内资金流转、婚前财产转化无留存意识,导致一审中合法权益无法被法院查明,最终承担不利分割后果。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婚后加名就是一人一半”,忽视婚前大额出资、婚前财产转化的合法权益,最终在一审中被动吃亏。专业家事律师的价值,就在于精准识别财产性质、梳理资金脉络、补齐证据短板,帮助当事人守住婚前财产权益。

(三)情理视角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尊重“谁出资、谁受益、多贡献、多享有”的基本情理。本案男方不仅婚前全额支付房屋首付,还变卖个人婚前房产、车辆,投入近70万元用于房屋提前还贷,为家庭资产增值作出决定性贡献。
一审过度倾斜女方,违背基本公平情理,二审改判调整分割比例,既兼顾了女方与子女的弱势权益,又充分认可男方的重大财产贡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情理效果的统一。

(四)同类案件实操落地建议

1、婚前购房、婚内加名人群:务必完整留存首付凭证、婚前财产权属证明、婚内还贷流水,区分个人资金与共同资金,避免财产混同。
2、存在婚前财产变卖、婚内用于家庭还贷的情形:第一时间留存变卖合同、回款流水、专项还贷记录,形成完整资金闭环,切勿丢失原始凭证。
3、一审财产分割不利的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二审权利,重点排查一审是否存在证据缺失、事实未查清、比例裁量失衡的问题,针对性补充新证据,二审改判空间极大。
4、抚养费纠纷实操:无明确收入流水、完税证明佐证的高额抚养费主张,法院基本不予支持,抚养费标准以实际收入、本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开销为核心裁量依据。

七、律师寄语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离婚案件一审败诉就是定局,婚内加名的房产必然对半分割。但家事诉讼的核心从来不是“看表象、看登记”,而是“看事实、看证据、看贡献”。
一审的遗憾,往往都是证据的遗憾;二审的翻盘,大多都是补证的翻盘。本案当事人能够成功改判、挽回数十万损失,核心不在于庭审辩论的话术,而在于我们团队精准找到一审的证据缺口,耗时梳理多年的财产交易记录,用完整、闭环、无法反驳的新证据,说服法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
婚姻家事案件,最考验律师的精细化办案能力。普通律师只会照搬法条、机械辩论,专业家事律师会穿透案件表象,拆解财产脉络、量化双方贡献、补齐证据短板,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公平与权益。
如果你也面临婚前房产加名、婚内财产分割、一审判决不公、贡献未被法院认可的困境,不要被动接受结果。专业的二审诉讼策略、完整的证据补全体系,完全有机会扭转一审不利局面,守住自己婚前打拼的合法财产。

八、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路××号××中学宿舍。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中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即B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3000元;2.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以下简称案涉××××室房屋)归A所有,或归B所有,由B给付A258万元房屋折价款。事实与理由:1.关于抚养费问题,B经营公司,月收入超过万元以上,抚养费理应提高到每月3000元。2.关于案涉××××室房屋的分割问题,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份额。虽然房屋首付款由B支付,但其已经将其份额赠与女方。按照物权法规定,应当一人一半。另外,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遵循照顾女方以及未成年人的原则,所以至少应当判决房屋的60%的份额归A所有。
B辩称,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A称其月收入过万无事实依据。2.案涉××××室房屋应归其所有,女方享有的份额不应大于20%,具体理由同其上诉意见。
B上诉请求:1.改判婚生子由B直接抚养,无需A支付抚养费;2.改判案涉××××室房屋归其所有,B给付A不多于90万元(约占房屋20%份额)的房屋折价款。事实与理由:1.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A在常州工作,而婚生子一直在南京生活,且A的职业是教师,早出晚归,没有抚养孩子的时间。2.B对案涉××××室房屋出资贡献极大,理应支持其应分得涉案房屋80%的份额。二审中其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出售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车辆合计约70万元,用于房屋的提前还贷,该部分对应的出资及相应增值应归B所有。
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A、B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子C由A抚养,B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于2015年第一次登记结婚,协议离婚后于2016年9月9日再次登记结婚,2017年4月22日生有一子C。B曾于2020年8月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尚营A接着再次起诉离婚。本案中,B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婚后,A在常州从事教师工作,双方所生子C由A母亲照顾,上幼儿园后跟随B在南京生活。双方均认可对方月均收入为10000元,A主张按3000元/月支付抚养费,B则认为自己公司面临解散,同意按2000元/月支付抚养费。关于探望权,双方同意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九点从另一方住处接孩子,周日下午五点送回另一方住处。
双方另确认财产方面相关事实如下:1.案涉××××室房屋(丘权号:××××××-×-×××),建筑面积88.37平方米,B在婚前即2016年8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合同总价3091821元,其中B婚前财产首付1091821元,其余2000000元为贷款,于2017年全部提前还清。双方认可房屋办证费用38000元,2019年1月将房屋登记为A、B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一致同意按总价4300000元进行分割,该房目前由B实际使用。2.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地下车库地下一层×××号(丘权号:××××××-×-×××)车库于2019年7月购买,登记为A、B两人共同共有,双方同意按253000元进行分割,归上述房屋所得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3.车牌号为苏A×××××宝马车一辆,登记在A名下,目前在B处,同意按300000元进行分割,车辆归B,补偿A170000元。4.房屋内家具、家电同意按照100000元作价,归房屋所有人,补偿另一方50000元。5.双方同意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养老保险归各人所有。6.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处有金银首饰和衣物可以分割。7.B名下登记有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B自然人独资公司,A、B均未要求在本案中分割股份。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双方均主张抚养孩子,A表示自己即将到南京工作,作为老师对抚养孩子更有利,且自己的父母也一直帮看带孩子,并提交了A的毕业证书及荣誉证书、A父母的承诺书及荣誉证书等;B认可孩子在幼儿园之前由A母亲帮着带孩子,但幼儿园之后跟随B生活,故认为离婚后由B抚养更合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能力,在抚养权的决定上应理性协商,考虑最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方案;2.A认为案涉××××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60%以上,即房子归A,对B折价补偿40%;B则认为首付1090000元为B婚前财产,另提交B名下建设银行尾号为××××还贷卡的明细,欲证明在2016年10月提前还贷764000元、2017年5月提前还贷1000000元来源于杭州××××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系前次离婚到再次结婚期间B的个人收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房屋80%的份额,即房子归B,对A折价补偿20%;A对B的举证不予认可,认为婚后还贷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B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还贷部分非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A、B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所生子C尚年幼,考虑孩子的身心需求、A的职业特点(A又自述到南京工作)以及A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情况和意愿,一审法院认为由A抚养孩子为宜,结合双方认可的收入情况,酌情B每月给付抚养费2600元。同时,B享有探望权,即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早上九点从A处接孩子,周日下午五点送回A处,A予以协助。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案涉××××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仍应结合资金的来源比例、出资目的等作出考量,还应结合双方结婚的年限、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等情况。综合该房情况,B婚前出资的首付款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原为B的婚前财产,但从B让A加名的行为看,存在B赠与的意愿,该赠与意愿应视为对夫妻关系存续的有条件赠与,在没有约定具体赠与份额的情况下,离婚时应综合上述因素适当对A进行补偿;而婚后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在均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利益。因该房屋B的占有比例仍较大,故一审法院确定房屋归实际使用者B所有,B支付合理的折价补偿款给A。房屋经双方议价为4300000元,折价补偿具体数额结合房屋首付比例(约占34.826%、办理产权证的支出已计入成本),从保护妇女及子女利益的角度,酌情由B补偿A1560000元(扣除首付比例,双方均分约为1400000元,在此基础上酌情照顾女方160000元,包括婚前部分的赠与和婚后部分的照顾),A协助B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去名,登记在B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承担。A认为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应在60%以上的比例得到分割,该主张忽视B婚前对房屋的贡献,且在加名登记时亦未约定份额明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B认为婚后提前所还贷款近1800000元非夫妻共同财产,来自于个人收入,未能充分举证,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一审法院对B的该主张亦不予采信。2.上述房屋内家具、家电按双方意见以100000元作价,归B所有,B补偿A50000元。3.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地下车库地下一层×××号归B所有,B补偿A130000元(对女方予以照顾)。4.车牌号为苏A×××××宝马车一辆,按双方意见归B所有,B补偿A170000元,A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双方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养老保险归各人所有,双方互不补偿。6.双方无证据证明的金银首饰及衣物、不要求分割的公司股份,本案中不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准许A与B离婚。二、A与B所生子C由A负责抚养,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6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同时,B享有对C的探望权,即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九点从A处接孩子,周日下午五点送回A处,A予以协助。三、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丘权号:××××××-×-×××)房屋归B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B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去名,登记在B名下),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负担;同时,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A1560000元。四、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归B所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A50000元。五、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地下车库地下一层×××号(丘权号:××××××-×-×××)归B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B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去名,登记在B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负担;同时,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A130000元。六、车牌号为苏A×××××宝马车归B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B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在B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负担;同时,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A170000元。七、各人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归各人所有。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B提交第一组证据:1.B于2015年7月18日购买一辆奔驰车(苏A×××××)的票据、车辆行驶证及2015年12月31日由建湖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2015年12月9日B与A的离婚协议书,以及B于2016年1月将该车出售给案外人曹某的合同(合同约定30.8万元);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诉讼,至2016年7月,该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理赔26.4668万元;4.2017年5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B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账户中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款项、5月22日B将包含上述款项在内的36万元转至其名下招商银行尾号××××(房贷还款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5.B名下上述招商银行账户于2017年5月26日扣款35万元,用于提前偿还××××室房屋贷款的银行流水明细。该组证据拟证明,其出售奔驰车(苏A×××××)为其个人婚前个人财产,案涉××××室房屋上述提前还贷的36万元中有30.8万元来源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该款项系一审中上诉人主张、而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提前还贷“76.4万元”的一部分。
第二组证据:1.B于2010年10月20日购买位于建湖县西城映象×号楼-×××室(含杂物间)的付款发票;2.2017年6月6日B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李大成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38万元);3.签订合同当日B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账户进账37万元的银行明细;4.2017年6月7日,B将该37万元转至其名下招商银行尾号××××(房贷还款账户)以及同年6月12日扣款4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室房屋贷款的银行流水明细。该组证据拟证明,其出售的原建湖县西城映象×号楼-×××室为B婚前个人财产,案涉××××室房屋上述提前还贷的40万元中有37万元来源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该款项亦系一审中上诉人主张、而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提前还贷“76.4万元”的一部分。
经质证,A对第一组证据中卖车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该车辆系B的个人财产,且合同载明的售车款与进账流水及B本人的陈述的金额不一致。A对第二组证据中购房付款发票的真实性认可,对出售房屋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B提交的合同约定价格与房产部门备案及进账的数额不一致,但称其本人也不知道B卖房一事,也不知道提前还贷款项的来源,不认可上述钱款是B的婚前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购(售)房合同、发票、售车协议、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流水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据已查明的事实,B于2016年9月结婚前购买案涉××××室房屋时除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约109万元外,还分别于2017年5月、6月用出售其婚前个人的车辆(苏A×××××)及房产(建湖县西城映象×号楼-×××室)的钱款提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合计约67.8万元(30.8+37),为此,其于二审过程中提供了证明上述车辆及房屋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以及上述出售款用于提前偿还案涉××××室房屋银行贷款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B主张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出资及相应增值部分应归其所有,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室房屋的其他提前银行还贷的款项(约140万元)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于2019年添加A名字、A于2020年起诉离婚、以及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等因素,本院酌定案涉××××室房屋归B所有,B给付A130万元(约30%份额)的房屋折价款。B上诉主张A享有案涉房屋的份额不应超过20%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A主张其应享有案涉房屋折价款258万元(约60%的份额)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B另外主张双方婚生子应由其直接抚养、以及A主张B应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的上诉意见,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B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二审中因B提供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丘权号:××××××-×-×××)房屋归B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B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去名,登记在B名下),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负担;同时,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A 1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40元,由A承担10000元、B承担13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A承担4000元、由B承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九、律师简介

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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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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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联系方式:13770501904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专业资质与荣誉: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遗产管理师。

十、读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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