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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房产分割经验意见与律师分析【附司法新闻】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1 21:18 访问量: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在子女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存在大量的父母为子女存购买房屋而出资。当子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离婚,父母出资的房屋归属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二有关解释来解决,解释二第22条这样规定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父母为婚后的子女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个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直有争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后,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步跃刚 胡俊  更新时间:2014-08-11 15:30:54  
    
为适应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丹徒法院于近日出台“三评查”工作实施意见,在现有基础上对案件评查范围、方式及评查标准作了进一步规定和细化,努力提升审判质量,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司法公信。
 
升级庭审考评。该院一改以往由承办人选择案件、考评组现场考评的模式,充分利用司法公开平台及庭审“三同步”功能,各业务庭每月对自办案件随机抽取2件进行自评,内部评议交流,交审管办备案;院考评组每月从全院庭审录像中随机抽取,由考评组成员在一周内自行观看评分,将归纳汇总的问题意见反馈给各业务庭,进行专题点评,提出整改措施。
 
完善文书评查。审监庭将裁判文书作为每月归档案件的评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上级法院发改的错误裁判文书、本院再审改判、撤销的法律文书及信访反映强烈经评查存在问题的法律文书、常规卷宗评查中发现的错误或瑕疵文书,要求承办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认真反思,写出书面总结,召开专题通报会,在全院范围内杜绝出现类似错误和问题。
 
强化庭审观摩。为提高庭审质量,该院拟组织业务条线全体人员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采取承办人自荐、业务庭推荐、考评组决定的方式确定公开庭。同时结合该院院、庭长办案制度,充分发挥院领导的带头示范作用,开示范庭,写样板文书,率先接受评查,以帮助审判人员尤其是年轻法官快速提高庭审规范化水平和庭审驾驭能力。
 
 
   作者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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