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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姻指导三】不予离婚最新案例-附雨花法院判决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3-20 19:5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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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姻指导三】不予离婚最新案例-附雨花法院判决
南
京
市
雨
花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雨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秦某,女,1979年,汉族,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
被告夏某,男,1970年,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秦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现依法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夏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偶尔发生争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虽恋爱时间不长,但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双方发生矛盾也是家庭琐事而起。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芳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院印
书记员 李娟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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