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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楼首次诉讼离婚】成功离婚-最好的律师指导策略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03-30 06:38
访问量:
首次起诉离婚-彻底解决婚姻所有纠纷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因存在长期大量多次家庭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我方人民币28万元。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一并彻底解决
4、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葛
5、本案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庄荣华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答辩主要思路和意见全部集中在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如初的可能,因此很快庄荣华律师就归纳了,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双方为此在鼓楼法院开庭加质证3次后,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本案过程中,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被告在原告的住所处单独提出了【未离婚时的抚养费支付纠纷】,被告抚养费起诉状的基本事实也被庄荣华律师作为证据使用,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汉族,1979年生,某公司职员,住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1979年生,某局科员,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蓉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C,现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2 8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B负责返还。
三、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婚生子C抚养费共计117200元,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B。
四、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2015年4月起每月5日前,原告A应给付C抚养费1600元,直至C1 8周岁时止。
五、本调解书生效当月起,每周六上午9时原告A可将C从被告B处接走带回自己住处,周日上午9时送回被告处。
六、本次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A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适时低头,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是理智的忍让和忍耐,不是无条件的迁就,而是有意识的谦让和迂回,是一种巧妙的人情达练。俗话说:“懂得低头才能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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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一般科普;个案结果因证据、地域与裁判而异,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对结果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