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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浦口法院第一次离婚-女方成功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折价款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8-10-30 09:30 访问量:  

  2018年离婚案件
                      第一次起诉离婚
              快速判决离婚-获取房屋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浦口离婚案件2018-4-16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起诉之时才分居,女方
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我方折价款45万元,剩余的贷款由男方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直到起诉开庭前一周被告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庄荣华律师发挥自己独有的离婚诉讼技巧,让双方当事人仅开庭一次后即判决离婚。 
      
从我执业处理离婚案件多年的感受得到一个非常宝贵的经验,就是当事人离婚决心越强则越能够快速离婚。
      最高院强调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从五个方面入手判断
     1、婚前关系如何,2婚后感情如何,3、双方是什么样的矛盾以及双方处理矛盾到底是钝化矛盾还是恶化矛盾,4、原告离婚的决心,5、双方到底有无和好可能。
    由此可知原告离婚的决心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重要的因素。
    不少当事人遇到夫妻矛盾或感情的痛苦当下是非常容易表达出自己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四处咨询律师该如何办理离婚、离婚的流程、离婚的证据、以及离婚和相关费用和成本,但犹豫类型的当事人迟迟没有起诉,原因也绝对不是因为双方还有协议离婚的可能,那到底是什么使得这样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的当事人,迟迟连诉讼离婚的第一步都还没有完成,还是原地踏步、毫无进展。
 
答案其实是恐惧!
 
怕第一次离不掉!
怕对方不给自己财产、不给自己孩子!
怕证据不足支持自己的观点!
怕对方请了律师该怎么办!
怕对方找了相关社会关系该怎么办!
怕对方万一开庭不来怎么办!
怕对方转账隐匿财产该怎么办!
怕对方受到诉讼通知后实施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
 
总体上TA在心里无限循环这些担心的过程
其实就怕离婚的结果不好、离婚的时间慢,还不如现在这样混日子。
 
可世界上就是有一群人,目标性非常明确,不到目的誓不罢休,非常清楚等待不如出击,只要进入诉讼环节就已经获取一半的成功,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起码程序也走了一半,离婚的目标也将会近在眼前,很快就能实现离婚愿望。
而这类人还愿意借助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尽量在第一次诉讼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更重要的机会在于利用诉讼技巧、条件和方法的交换来实现比较利益平衡,实现和平分手,快速离婚。
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分割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 01 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B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略。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婚后末建立起有效夫妻感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略、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为平衡双方利益,本院酌定室房屋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屋价款4 5 0 0 0 0无。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议认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称其向父亲借款4 0 0 0 0元整,仅有被告签名的借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的婚姻关系;
    二、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屋及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归被告B所有;自2 01 8年4,月起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B支付,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4 5 0 0 0 0元:
    三、被告B将原告A遗留在上述房屋中的游戏手办、衣服、电脑显示器、贴画给付A;
    四、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在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篓赁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0 7 0元由原告A负担1 6 0 0元,被告B负担3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 0 1 4 0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天地间,没有不平的事,只有不平的心。你以什么样的目光看世界,世界就以什么样的目光看待你。世间有许多事,往往是因为自己的心态而改变的。只要改变一下自己,便会有很多快乐。当无法改变环境时,不妨改变一下自己,也许会拥有另一番风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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