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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实务全指引:从签订到执行,证据、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20 08:14 访问量:  

原创:庄荣华律师团队 极简家事
时间:2025-12-14 08:36:1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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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号码同微)13770501904, 快速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纠纷、 分家析产、家事周边法律服务、胜诉技巧、 谈判技巧等各类婚姻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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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实务全指引:

从签订到执行,证据、管辖、攻防策略一文读懂
(含典型案例 + 法官观点 + 律师实操技巧)

第一章 法律概念与核心内涵

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定义

婚内财产约定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 1065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等事项作出的约定。其核心特征在于排除或补充法定夫妻财产制,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 1065 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易混淆概念区分

与夫妻赠与的界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2 条,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共有,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过户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公证除外);而婚内财产约定是对财产制的整体或部分选择,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无任意撤销权。中国人民大学王雷教授指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构成 “财产制选择”—— 约定共同所有、各自所有属于财产约定,约定一方财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则可能构成赠与。
与忠诚协议的差异:
忠诚协议以“出轨即净身出户” 等惩罚性条款为核心,本质是道德约束。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2022)沪 0112 民初 23394 号案中明确,忠诚协议属于情谊行为,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仅可作为过错认定的参考证据。而婚内财产约定聚焦财产归属,只要内容合法、意思真实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离婚协议的区别:
婚内财产约定签署即生效(已婚状态下),无需以离婚为前提;离婚协议需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且包含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内容。若协议中出现“离婚时按此分配” 等表述,可能被认定为离婚协议,未离婚则不生效。

三、立法本意与学者观点

杨立新教授认为,婚内财产约定的立法目的是“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给予夫妻更灵活的财产安排选择”,其效力应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但需以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王丹法官则指出,夫妻财产约定兼具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规则,需兼顾婚姻伦理与实质公平。

第二章 管辖规则与诉讼时效

一、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般管辖规则:
婚内财产约定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某律所张律师在实务文章中补充,若双方均同意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特殊情形管辖:
涉及不动产分割的,若不动产为约定财产的核心标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深圳市坪山区法院在(2024)粤 0310 执异 XX 号案中明确,仅涉及不动产归属的财产约定纠纷,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的财产约定纠纷,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未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确认协议效力之诉: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可随时起诉请求确认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撤销或变更协议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 152 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需注意,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定。在(2023)豫 0581 民初 9256 号案中,原告在协议签订后 1 年内起诉撤销,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
履行协议之诉:
请求对方履行财产过户、债务承担等义务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若离婚时未处理约定财产,一方起诉要求按约定分割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离婚之日起计算。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83 条,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约定财产的,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三、实务争议与法院口径

针对“婚内财产约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认为:单纯请求确认协议效力的,因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无诉讼时效限制;但请求履行协议或追究违约责任的,需受 3 年诉讼时效约束。

第三章 司法实践流程与关键节点

一、立案阶段

必备材料清单:
起诉状(需明确诉讼请求,如确认协议有效、履行过户义务、撤销协议等);
原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婚内财产约定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协议需提供公证书);
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流水等);
立案注意事项:
诉讼请求需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如“依法分割约定财产” 应细化为 “判令位于 XX 地址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涉及大额财产的,需预交相应诉讼费用,可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由被告承担;
多人主张权利的,需明确各自诉求,避免合并审理导致程序复杂。

二、举证阶段

举证期限:
一般为立案后 15 日内,当事人可申请延长,但需经法院批准。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协议有效一方:需举证证明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如提供签字录像、公证文书);
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一方: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
主张履行协议一方:需举证证明己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如付款凭证、履约通知)。
法院调查令的适用:
若对方隐匿财产线索(如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北京某资深婚姻律师提示,调查令申请需明确调查范围,避免因表述模糊被驳回。

三、庭审阶段

庭审焦点:
协议签订的真实性(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协议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键环节:
质证时需重点核对协议签字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性;
辩论阶段需围绕“意思自治” 与 “实质公平” 展开,平衡婚姻伦理与财产权益。

四、判决与执行阶段

判决依据:
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 1065 条、第 150 条等规定,结合协议内容、履行情况、家庭贡献等综合裁判。
执行要点:
若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履行过户义务,对方拒不配合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凭执行裁定书直接办理过户;
涉及股权分割的,需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 84 条);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对方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执行约定财产,当事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

五、疑难环节应对

立案难:
若法院以“需先离婚” 为由不予立案,可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婚内财产约定纠纷无需以离婚为前提,引用《民法典》第 1065 条及相关案例反驳。
执行难:
针对对方转移财产的,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约定财产;若财产已转移,可起诉要求撤销转移行为。

第四章 证据要点与举证责任

一、核心证据类型及要求

婚内财产约定文书: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捺印),公证文书需提供原件,双方签订后自行留存,公证文书可向公证处申请调取。
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股权登记信息等,需体现财产现状,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管局查询调取。
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据:签订过程录像、录音、证人证言,用于证明无欺诈、胁迫情形,可合法自行录制或申请证人出庭。
履行情况证据:转账凭证、还款记录、过户回执等,可在银行打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用以佐证履约事实。
过错证据:出轨、家暴、隐匿财产等证明材料,用于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包含录音录像、报警记录、鉴定报告等。

二、举证标准与实务技巧

高度盖然性标准:
婚姻家庭纠纷中,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 即可采信。例如,主张协议因胁迫签订,需提供录音证明对方存在威胁行为,结合签订时间(如孕晚期、重病期间)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2023)豫 0581 民初 9256 号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殴打孕肚的证言、协议签订后十天被告即提出离婚的微信记录,法院综合认定存在胁迫情形。
协议有效性的举证重点:
公证协议:公证书可直接证明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需额外举证;
未公证协议:需提供签字录像、见证人证言、双方沟通记录等佐证;
多份协议冲突:提交最后签订的协议,同时举证证明前协议已被变更或解除。
协议可撤销的举证重点:
欺诈情形:需证明对方故意隐瞒关键事实;
胁迫情形:需证明对方以损害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相威胁;
显失公平情形:需证明协议签订时己方处于危困状态(如孕晚期、经济依赖),且协议内容明显失衡。

三、举证难点与突破策略

对方隐匿财产:
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房产、股权等信息;
提交财产线索(如转账备注、交易合同),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财产申报。
协议签字真实性争议:
申请笔迹鉴定,提交双方日常签字样本(如结婚证、银行单据);
举证证明签字时的在场人员,通过证人证言佐证签字真实性。
赠与行为与财产约定混淆:
若协议约定“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需举证证明该约定是财产制选择(如同时约定其他财产归属),而非单独赠与;
提交公证文书或过户记录,证明赠与行为已完成,对方无权撤销。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与裁判倾向

案例一:显失公平 + 欺诈胁迫,协议可撤销

案号:(2023)豫 0581 民初 9256 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核心案情:2022 年 10 月 1 日,被告(孕晚期)以殴打孕肚至流产相威胁,要求原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全部房产、车辆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十天,被告提出离婚并起诉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原告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协议。
裁判要点:
1. 被告在孕晚期以堕胎相威胁,迫使原告签订协议,属于《民法典》第 150 条规定的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2. 被告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分割财产,而非维系婚姻,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3. 原告在协议签订后 1 年内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撤销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婚内财产约定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一方以损害对方权益为要挟,或协议内容严重失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案例二:按份共有登记的认定与分割

案号:(2021)沪 01 民终 XX 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案情:原被告婚后购买房产,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原告 99%、被告 1%),首付由原告父母出资。离婚时,被告主张按登记份额分割,原告认为显失公平要求调整。
裁判要点:
1. 不动产登记的按份共有份额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民事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得随意反悔;
3. 被告仅分割 1% 份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登记份额分割。
法官观点:夫妻双方在产权登记时明确约定份额,视为对财产归属的特殊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得随意调整。

案例三: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号:(2024)粤 0310 执异 XX 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核心案情:万某与章某系夫妻,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章某名下房产归万某所有并公证。后章某因刑事退赔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案涉房产。万某以财产约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要点:
1. 夫妻财产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2. 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仍显示为章某所有,法院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3. 万某可在房产处置后,就其应有份额主张权利,但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倾向: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为前提,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或公示,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执行申请。

案例四: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号:(2023)藏 02 民终 69 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案情:杨某与王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补充协议》,约定“若男方再次出轨,女方有权提出离婚,男方不得拒绝”。后男方出轨,女方起诉要求按协议执行。
裁判要点:
1. 该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约定的义务为自然债务,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2. 忠诚协议可作为认定男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但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3. 婚姻自由是法定权利,协议中“男方不得拒绝离婚” 的约定无效。

第六章 律师实务价值与攻防策略

一、律师在婚内财产约定中的核心价值

协议起草与审查:
避免“离婚时按此分割” 等表述,防止被认定为离婚协议;
明确财产范围、归属、过户时间、债务承担,避免约定不明;
针对房产、股权等特殊财产,设计个性化条款(如股权分红归属、房产贷款偿还方式)。股权约定需明确“表决权、分红权、转让限制” 等内容,彻底规避后续争议。
证据固定与保全:
指导当事人收集协议签订过程的证据(如录音、录像),完整留存意思表示真实的佐证;
协助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财产,防止对方转移约定财产;
针对大额财产、复杂财产约定协议,协助办理公证,最大化提升证据效力。
庭审抗辩与代理:
主张协议有效:重点举证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引用《民法典》第 1065 条及权威案例支撑诉求;
主张协议撤销 / 无效:从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违反公序良俗等角度全面抗辩;
针对执行异议:协助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举证第三人明知财产约定,或主张自身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
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提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财产约定恶意逃避债务,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针对涉外婚姻,明确协议适用法律,规避跨国法律冲突;
明确告知当事人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大额核心财产需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完成公示。

二、原告方核心攻防策略

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
提交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双方沟通记录,完整证明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举证对方未履行过户、确权等协议义务,主张判令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2017)京 01 民终 5139 号案裁判观点,主张公证后的财产约定具备完整强制执行力。
请求撤销协议:
全面收集对方欺诈、胁迫证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记录、聊天记录);
举证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存在财产单方归属、债务单方承担的失衡情形;
重点举证协议签订时己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告方核心攻防策略

抗辩协议无效:
举证协议存在单方签署、签字伪造、内容虚假等情形;
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如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
引用《民法典》第 153 条,抗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处分他人财产。
抗辩协议已履行或变更:
提交过户记录、转账凭证、履约回执,证明已完全履行协议义务;
举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已变更、废止原财产约定内容;
主张对方以书面声明、实际行为放弃协议权利,无权再主张履行。
针对赠与类约定的抗辩:
若协议仅约定单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可主张属于夫妻赠与,未完成过户登记可依法撤销(《民法典》第 658 条);
举证赠与目的未实现(婚姻存续周期短、原告存在重大过错),主张撤销赠与。

四、特殊情形应对策略

涉及股权分割:
举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规避股权被强制转让;
涉及房产赠与:
已完成过户的,举证对方存在严重侵害己方权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主张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 663 条)。
涉外婚姻财产约定:
举证协议适用法律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
补齐境外财产公证认证文件,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可被国内法院采信。

第七章 实务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一、特殊情形特别规定

军婚家庭:
军人一方的财产约定需符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军事利益,涉及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专属个人财产的约定,一律无效。
涉外婚姻:
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自主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境外财产约定需适配当地法律规定,提前规避法律冲突,防止协议整体无效。
未成年子女相关:
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剥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夫妻无权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擅自处分,仅可在子女成年后经其同意变更,或为子女利益合理处置。

二、当事人易踩的“坑”与律师建议

口头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 1065 条明确要求财产约定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双方达成合意后需第一时间补签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模糊:
杜绝“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等笼统表述,需精准写明财产名称、坐落地址、权属比例、处分方式,彻底避免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忽视公证与过户:
房产、股权、大额存款等核心财产约定,优先办理公证,锁定效力、防止对方反悔;
不动产、特殊动产约定归属后,务必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完成对外公示,对抗第三人执行。
逃避债务的约定:
夫妻不得以婚内财产约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依法撤销协议,相关当事人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规底线提示

婚内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
不得通过协议限制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禁止约定“不得离婚”“离婚需支付巨额违约金”等无效条款;
协议内容不得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基本生活保障,需兼顾公平原则与婚姻伦理。

第八章 夫妻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地位等同性分析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的权威解读,夫妻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前财产约定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核心依据在于《民法典》第 1065 条对约定主体、时间及效力的统一规制,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条文层面看,《民法典》第 1065 条明确将约定主体从原《婚姻法》的 “夫妻” 修改为 “男女双方”,删除了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的主体限定 —— 既允许已登记结婚的夫妻(婚内)对婚前及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也允许拟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婚前)对婚前财产及婚后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仅以 “书面形式” 为形式要件,未对 “婚前”“婚内” 的约定类型设置效力差异(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2025 年;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法典 “夫妻财产” 规定梳理》,2022 年)。
从概念内涵及生效规则看,三者本质均属“夫妻财产约定” 的范畴:其一,婚前财产约定是拟结婚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归属、婚后财产制选择所签协议,以 “办理结婚登记” 为生效条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解读》,2024 年),若后续成功结婚,其效力与婚内约定完全一致;其二,婚内财产约定是已结婚夫妻就婚内所得及婚前财产归属所签协议,签署即生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分析》,2023 年);其三,“夫妻财产约定” 是统称,涵盖婚前、婚内两种时间场景下的约定,三者均需满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的生效要件,不存在因 “婚前 / 婚内” 时间差异导致的效力层级区别。
从司法实践及权威观点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明确,“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约定,只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均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 1065 条对约定时间未作限制,婚前、婚内约定的核心区别仅在于生效触发条件(结婚登记 / 签署),一旦生效,二者在财产归属认定、债务清偿、对抗第三人等方面的效力完全等同”(2022 年)。例如,婚前约定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归共同所有”,与婚内就同一房产签订的同类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均被视为有效约定,法院均按约定内容裁判。
综上,《民法典》通过“男女双方” 的主体表述、无时间限制的约定范围,消除了婚前与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差异,三者在符合书面形式、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的前提下,法律地位完全等同,均受《民法典》第 1065 条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制,可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的优先依据。

庄荣华律师简介(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庄荣华(1377050190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遗产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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