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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过程中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的策略-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3-26 20:18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
指导
离婚诉讼过程中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的策略
南京精英离婚律师庄荣华专业解析离婚诉讼过程中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的相关策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未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你想跟丈夫离婚,为了防止丈夫对家庭共同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你们家庭的共同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人民法院在对你们夫妻离婚案件做出判决后,由于你丈夫转移家庭共同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侵害你的合法权益。
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十分严肃的事情,是你的一项权利,但也是有一定条件并负有一定责任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申请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至于何时申请财产保全合适,可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既可以在要求离婚起诉的同时,也可以在起诉过程中的任何时间,紧急情况时还可以在起诉前提出。
综上,你可根据上述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这样,法律会保证你的财产不受侵犯的。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庄荣华提醒:
查找以下财产证据,如其在半年息诉期转移财产,可以追回。
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坐落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材料;
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
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
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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