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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9六合房屋纠纷】卖房反悔依约赔偿我方损失-庄荣华律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6-07-18 20:43
访问量:
诉讼房产纠纷律师成功调解结案
【六合区开庭一次调解离婚案】
2016年6月29日结案
调解赔偿我方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
本案房屋买卖纠纷,卖房违约,买房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起诉中介费、定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8万元多
。
承办法官:邹建明。
立案时间2016年5月4日,结案时间2016年6月29日,历时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一、调解对方共计赔偿我方5万元
二、若对方不依约履行,则赔偿我方8万元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 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C自愿解除于2016年3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合同号为);
二、被告B、C应给付原告A定金10000元、中介费12384无、违约金27616元,合计50000元。该款两被告于2016年7月1 6日前给付23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前给付27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A可按86884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被告B、C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有人帮你是幸运,学会心怀欢喜与感恩
🏽
🏽
🏽;无人帮你是命运,学会坦然面对与承担。没有人该为你做什么,因为生命本是自己的,你得为自己负责任。人生的必修课是接受无常,人生的选修课是放下执著。当生命陷落的时候请记得,你必须跌到你从未经历过的谷底,才能站上你从未到达过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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