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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抚养争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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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女方第1次起诉-获取4岁半男孩抚养权+48万财产折价款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0:36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女方第一次起诉
争取4岁半男孩抚养权、房屋分割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20结案)
   栖霞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以及暴力行为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1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20日
    
本案系女方首次起诉快速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张璐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四岁半男孩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48万财产折价款
   4、车辆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1.25万财产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计算?

第三、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重点问题

本案对方应诉答辩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也列举了双方具体的矛盾
但在后续财产分割意见中表示如果不能同意其财产分割方案,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方开始认真详细的陈述不同意离婚的法定理由、酌定理由


而我方也积极与法庭重点陈述和沟通
1、答辩期间的陈述系被告慎重考虑的决定,双方感情已经确已破裂
2、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属于无理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感情问题与财产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类型的问题,不可以附条件不同意离婚
4、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为离婚做了很多实际行为的准备,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有离婚心理准备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本案插曲:
本案最先是立案于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本案因管辖原因被移送至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
实际双方历经的诉讼过程不仅仅在栖霞法院,因此对方答辩同意离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决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XXXX民初XXX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2 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 0 0 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 8周岁止,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套房屋、汽车1辆);4、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事实与理由:2 0 1 1年原、被告经同学介绍认识,2 0 1 4年登记结婚,2 0 1 5年原、被告生育一子C。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有暴力倾向,多次对原告殴打、掐脖,原告十分恐惧害怕。现原、被告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原告也无法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基础较深,双方系自己认识并恋爱结婚,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长达三年,婚后感情基础也较好,直至2 0 1 8年5月份因被告父亲住院导致孩子抚养产生了变化,双方才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双方的矛盾主要在于原告父母与被告及被告家庭的矛盾,以及关于孩子教育产生的矛盾,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较深。但原告于2 0 1 9年下半年带孩子离家租房居住,如原告坚决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孩子要求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1年经人介绍相识,2 0 1 4年登记结婚,2 0 1 5年生育一子C。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 0 1 9年1 0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后庭审中被告又以房屋分割问题为由不同意离婚。
    关于婚生子C抚养问题。原告主张C归原告抚养,在庭审中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为此,原告提交毕业证、聊天记录、流产证明、工资明细、承诺书、照片等用以迫责,且在被告父亲病情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原告方可以全心照顾小孩。被告主张C归被告抚养,如判决离婚,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关于探视,被告主张寒暑假期间原、被各带一半时间,每周末探视一天,早上9时到晚上5时,原告表示同意。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0 1、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2 0 1 7年1 11日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两人共同共有,建筑面积65.16平米。原告主张: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现己在原、被告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原告所得的比例不少于5 0%,以适当多分。被告表示:房屋除公积金贷款外,其余款均是被告变卖婚前财产所得,并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原告求平均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只同意就公积金贷款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平均分割。为此,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南京市浦口区的房屋买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用以证明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2017年1 0月份因要购买另一房屋,被告将原有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并且已经办理了变登记;2、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贷款合同、不动产权证,用以证明2 0 1 7年变卖婚前财产的同月,被告购买了房屋,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由被告签订,公积金贷款原、被告各3 0万元,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3、被告名下将房屋变卖,2 0 1 7年1 0月1 0日买房入将1 0 3万元房款转账至被告名下,2 0 1 7年1 1月2 0日被告向房屋的出卖人转账房款5 8万元及1 8万元,该款即原告变卖房屋的房款。经质证,原告表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房屋首付款中有一部分是B卖掉婚前房屋所得,但具体支付了多少钱并不清楚,因为原告的工资都是直接转给B,混在一起用的。B卖掉房屋后重新购买了房屋,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故房屋系在婚姻期间购买,是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室房屋(以下简称3 0 5室房屋),2 0 1 5年9月1日登记在D、E名下,建筑面积69. 35平方米。原告表示:该房屋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系原告父亲出首付,原告公积金贷款2 6万元,当时因原、被告已经结婚,原告父母为了两个人及两个家庭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就写上被告的名字。应当将原告父亲的份额分离出来后对剩余的份额进行平分。被告表示:被告在变卖房屋后,立即向原告辖账31.5万元用于偿还3 0 5室房屋的房款,原告并未举证原告父亲进行了出资,即便出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父亲的婚后出资,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3、苏AJXXXX小汽车一辆,2 0 1 4年2月2 1日登记在B名下。原告表示:购车款及保险税费共计9.6万元,全部是原告父母出资购买,为原告购买的,用的是被告家给的彩礼6万元,另又拿就登记在了被告的名下,故该车辆应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之前一直表示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表示:车辆系双方共同购买,且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同意归原告所有。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该车辆现值25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原、被告确认除房贷外,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答辩时同意离婚,且现已分居,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以财产分割为由不同意离婚,该理由与夫妻感情无关,本院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这一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原、被告之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婚生子C年龄尚幼,原告作为母亲有抚养能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C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根据子女的生活教育实际需要,并结合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本院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C抚养费2000元,从2020年5月起支付至C满1 8周岁时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作为C的父亲,享有探望、关心C并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父母对子女关心、爱护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交流与沟通,因此被告要求探望C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C的健康成长,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本院根据原、被告及C的实际情况,酌定认定有被告每周末探望C一天,早晨9时后接走,下午5时前送回,原告在被告行使探望权时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关于甲房屋的性质。室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房屋首付款7 6万元系被告以婚前财产支付。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480000元。
    关于乙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苏AJXXX车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2500元。
    根据本院上述财产认定情况,原被告互为给付款项相互折抵,被告B还需向原告A支付467500元(480000元一1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2 0 1 5年生)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C满1 8周岁时止;被告B每周末探望C一天,早晨9时后接走,下午5时前送回,原告在被告行使探望权时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三、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苏AJXXX车辆归原告A所有。
    四、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 46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垦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 5 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1 1 7 6元,由被告B负担1 1 7 6元(由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XX
     书记员     周XX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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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250975289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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