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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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离婚后探视权纠纷|男方主张超长频次探视,法院采纳女方抗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1 18:50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苏0106民初号
结案时间:2022年09月28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4日
案件类型:离婚后探视权纠纷|过度探视抗辩|探视时间、方式限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简易程序结案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承办法官:张智
书记员:张奕琪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办案周期:2022年7月8日立案 — 2022年9月28日判决结案,历时两个多月妥善办结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典型的离婚后探视权合理规制、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标杆胜诉案例,对离婚后非抚养方过度探视诉求抗辩、合理锁定探视频次与时长具有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本案核心亮点为:面对男方提出的周末全天、各大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整月超长探视诉求,律师团队充分举证、精准抗辩,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女方代理观点,大幅缩减不合理探视时长、规范探视方式,杜绝过度探视对孩子生活、学习、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
本案委托人系女方,双方此前经鼓楼区法院判决离婚,两名婚生子女均由女方抚养,离婚判决中未对男方探视权的具体时间、方式、频次作出明确约定。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探视问题产生巨大分歧,男方主张极高频次、超长周期的探视方案,涵盖每周全天探视、多法定节假日隔夜探视、寒假半个月、暑假一个月的长期探视,诉求远超正常合理探视范畴。
女方基于子女身心健康、过往相处事实、男方不良生活习性等客观情况,仅同意男方常规平日短时探视,坚决不同意节假日、寒暑假超长、隔夜探视。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全套高额探视诉求。
为拒绝不合理过度探视、保护两名未成年子女稳定生活状态、规范男方合法合规探视边界,女方全权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出庭应诉。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背景、固定男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相关证据、结合亲子关系现状、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展开精准抗辩,充分论证男方超长探视诉求的不合理性与危害性。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依法作出合理、适度的探视判决,驳回男方绝大部分不合理探视诉求,完美实现维权目标。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男方主张的每周全天、节假日隔夜、寒暑假整月的超长探视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利益;
2、结合男方过往暴力行为、赌博习性、亲子疏离、跨城居住等客观事实,是否适宜开展高频、长时、隔夜探视;
3、离婚后未明确约定探视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界定合法、合理、适度的探视频次、时长与探视方式;
4、如何平衡男方法定探视权利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稳定生活学习秩序的核心权益;
5、女方提出的短时、可控、陪同式常规探视方案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能否被法院采信。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探视权法定权利属性,抗辩难度较大: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法院普遍支持合理探视,完全驳回探视诉求难度极高,只能通过举证、说理压缩不合理探视空间。
2、男方诉求维度广、周期长、标准极高:男方不仅主张周末全天探视,还叠加节假日隔夜探视、寒暑假长期抚养式探视,整套方案严重打破子女现有生活节奏,抗辩梳理难度大。
3、亲子长期疏离,贸然长时探视危害子女心理:双方离婚后男方长期未探视孩子,亲子关系疏远,直接开展隔夜、整月探视极易导致孩子应激、不适,该核心事实需要充分举证、强化说理。
4、男方存在不良习性与暴力前科,需专项举证论证:男方存在家暴行为、赌博陋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需要完整固定证据、当庭论证,说服法院限制过度探视。
5、无在先探视约定,裁判自由度较高:原离婚判决未界定探视规则,法官具备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若无充分专业抗辩,极易支持男方大部分探视诉求,损害子女稳定权益。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男方过度探视诉求、亲子疏离、男方不良习性、无在先探视约定、自由裁量空间大的办案难点,制定「事实举证铺垫+不良习性论证+亲子关系分析+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合理方案替代」的专属应诉胜诉策略,成功引导法院采纳女方全部核心观点,规制不合理探视行为。
1、全面固定不利证据,夯实抗辩基础
律师团队系统性梳理全案证据,调取离婚卷宗材料、家暴视频、聊天记录、男方赌博相关佐证、长期未探视子女的事实证据,完整证明男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同时证明亲子长期疏离的客观现状,为限制过度探视、短时可控探视提供扎实事实依据。
2、紧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否定超长探视逻辑
庭审核心重点论证: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秩序,男方长期未接触孩子,亲子关系薄弱,且存在不良生活习性,若直接适用全天、隔夜、寒暑假超长探视,会严重打乱孩子生活节奏、造成心理不适、危害身心健康,不符合家事审判核心原则。
3、区分“合法探视”与“过度探视”,精准界定边界
律师当庭明确区分法定合理探视与男方超额诉求的边界:法律保护的是适度、有序、有利于孩子的探视权,而非无限制、高强度、干扰子女生活的过度探视。男方诉求远超常规合理范畴,不具备司法支持基础。
4、主动提交合理探视方案,引导法院裁判尺度
在抗辩男方不合理诉求的同时,我方主动提出合规、温和、可控的探视方案:每月短时探视、女方协助配合、定点探视、全程可控,既保障男方法定探视权利,又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稳定状态,为法院裁判提供最优参考依据,大幅提升胜诉概率。
5、结合跨城居住现状,论证高频探视不合理性
结合男方实际居住句容、子女长期在南京生活的跨城现状,论证高频、隔夜、长期探视客观上不具备可行性,且频繁往返会加重孩子身心负担,进一步否定男方全部超额诉求。

五、完整诉讼经过

1、2021年5月:女方起诉男方离婚,鼓楼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名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判决未约定具体探视规则;
2、离婚判决生效后,男方长期未探视子女,后续双方就探视时间、方式、频次产生重大分歧;
3、男方提出超高规格探视诉求,主张周末全天、节假日隔夜、寒暑假整月探视,女方不予认可;
4、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全部探视诉求;
5、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专业应诉,全面准备证据、庭审思路、抗辩观点;
6、2022年7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本案;
7、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我方当庭完整举证、逐条驳斥男方不合理诉求;
8、庭审充分论证男方不良习性、亲子疏离、过度探视危害子女权益等核心事实;
9、法院采信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男方超长探视诉求不合理,采纳女方探视方案;
10、2022年9月28日:法院出具终审判决,合理限定探视时长与方式,驳回男方超额探视诉求,我方圆满胜诉。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驳回男方绝大部分超长探视诉求、法院完全采纳女方探视方案、规范合理短时探视模式、保护子女稳定成长环境
1、彻底驳回男方节假日、寒暑假超长、隔夜探视诉求:完全否定男方主张的中秋、国庆、端午、五一节假日隔夜探视、寒假半个月、暑假一个月的长期探视诉求,杜绝高强度探视干扰孩子生活学习;
2、大幅缩减探视时长,确立合理可控探视规则:法院最终认定每周单次探视,固定为周六早上9点至下午15点短时探视,无隔夜、无超长停留,完全贴合女方抗辩主张;
3、固定规范探视地点与交接方式:明确由女方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探视、到期女方接回,全程可控、安全有序,避免探视纠纷与风险;
4、结合男方不良习性,限制过度亲子接触:法院采信我方举证的家暴、赌博、亲子疏离事实,拒绝支持高频长时探视,最大限度保护两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5、平衡双方权益,避免纠纷反复:判决明确、细化探视时间、方式、地点,规则清晰无争议,彻底定纷止争,杜绝双方后续探视扯皮、反复诉讼;
6、案件诉讼费用合理分配: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女方承担,以极小维权成本换取子女长期稳定的成长权益,胜诉性价比极高。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每周探望两名婚生子女,具体为每周周五晚八点接走至周六晚八点送回,全天探视;
2、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各大法定节假日探视权,中秋、国庆、端午、五一各节假日第二天,早八点至次日早八点隔夜探视;
3、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寒假半个月、暑假一个月的长期探视抚养权利;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两名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判决未对原告探望权作出明确约定。判决生效后,原告长期未能探视子女,多次提出探视要求均被被告拒绝、阻碍,导致原告无法行使法定探望权,严重影响亲子关系及子女身心健康,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当庭抗辩,不同意原告全部超长、高频、隔夜、寒暑假探视诉求,具体答辩观点如下:
1、原、被告分居两地,原告实际居住句容,子女长期在南京生活,跨城高频探视不利于孩子稳定生活;
2、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孩子造成心理惊吓,亲子关系疏远;
3、原告存在长期出入赌场的不良习性,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适合长时间、单独、隔夜抚养探视;
4、双方长期未接触,亲子感情薄弱,应当先建立基础亲子关系,再逐步适度探视,直接适用超长探视会严重损害孩子心理状态;
5、被告仅同意原告每月一次、白天短时、陪同式常规探视,不同意节假日、寒暑假、隔夜、全天探视。
庭审中,被告自愿同意将两名子女送至南京市鼓楼区指定地点供原告探视,保障原告合法探视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经本院(2021)苏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女C、D由被告B抚养,离婚判决未对原告探视权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因探视时间、方式、频次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结合双方庭审陈述、离婚判决书、视频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证据,本院对双方亲子现状、居住情况、过往行为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本院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稳定生活学习秩序为核心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秉持适度、合理、有序原则行使。
结合本案子女成长现状、双方居住情况、亲子关系现状及过往事实,对原告探望方式、时间予以合理界定。原告主张的全天隔夜、节假日长期、寒暑假整月探视诉求,超出合理范畴,不利于子女稳定成长,本院不予支持。
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系亲子关系、循序渐进探视原则,本院确定探视方案如下:原告每周可探望两名婚生子女一次,每周周六早上9:00由被告将子女送至南京市鼓楼区指定房屋供原告探望,当日下午15:00由被告至该地点将子女接回。
判决结果
一、原告A每周可探望婚生子女C、D一次,探视时间为每周周六9:00至15:00,由被告B于每周周六9:00将子女送至南京市鼓楼区指定房屋交由原告探视,当日15:00由被告至该地点将子女接回;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智
书 记 员:张奕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探视权行使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

探视权并非无限制的绝对权利,法院裁判优先考量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学习稳定性。非抚养方的探视诉求若过度、超标、干扰子女正常生活,即便属于法定权利,法院亦可依法予以限缩、调整。

(二)一方存在不良习性、家暴记录,可依法限制探视强度

若非抚养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行为,抚养方可依法举证抗辩,法院会酌情降低探视频次、缩短探视时长、禁止隔夜及长期探视,弱化不良影响。

(三)亲子长期疏离,适用循序渐进探视规则

父母离婚后长期未探视子女、亲子关系疏远的,法院不支持直接高频、超长、隔夜探视,优先采用短时、定期、可控的渐进式探视,保护孩子心理适应过程。

(四)离婚判决未约定探视权,法院可依法细化探视规则

此前离婚判决未明确探视时间、方式、频次的,任意一方可起诉主张探视权益,法院可结合案件事实、子女情况、双方条件,细化出具明确、可执行的探视裁判规则,彻底定纷止争。

(五)跨城居住、生活环境差异,可作为限制过度探视依据

父母异地居住、子女长期固定一地生活的,频繁往返、超长探视会加重子女身心负担,法院可据此驳回不合理、高频、长期探视诉求。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家事领域探视权合理规制、成功抗辩过度探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经典胜诉案例,极具司法实践参考价值。探视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普遍秉持“保障亲子探视”的裁判倾向,想要成功抗辩、大幅缩减对方探视诉求、改变裁判尺度,难度极高。
本案中,男方提出的探视诉求覆盖周末全天、法定节假日隔夜、寒暑假整月长期探视,几乎穷尽了所有高强度探视方式,一旦全额支持,将彻底打乱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作息秩序,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家事审判核心逻辑,没有单纯否定男方探视权利,而是区分“合法适度探视”与“过度不合理探视”,通过家暴、赌博、亲子疏离、跨城生活、子女成长刚需等多重维度完整举证说理,充分论证男方超长探视诉求的不合理性与危害性。同时主动提供温和、合理、可控的探视替代方案,引导法院作出兼顾亲子权益与子女身心健康的最优判决。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女方核心抗辩观点,彻底驳回男方节假日、寒暑假、隔夜的全部超额诉求,仅保留每周短时、定点、可控的常规探视,既保障了男方的法定探视权,又最大限度守住了孩子稳定的成长环境。本案充分证明,家事探视权纠纷并非完全迁就非抚养方诉求,通过专业举证、精准抗辩、理性方案引导,完全可以实现对过度探视的有效规制。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对方主张过度探视、隔夜探视、长假探视,务必积极应诉抗辩:面对远超常规标准的超高探视诉求,切勿消极应对,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举证抗辩,避免法院默认支持对方不合理诉求;
2、留存对方不良习性、家暴、疏于探视等证据:完整保存家暴视频、聊天记录、赌博相关佐证、长期未探视记录,此类证据是法院限制过度探视的核心依据;
3、坚持循序渐进探视原则,保护子女心理适配:亲子长期疏离的案件,优先主张短时、低频、可控探视,拒绝直接隔夜、长期探视,给孩子充足的适应周期;
4、主动提交合理探视方案,掌握庭审主动权:应诉时不要只抗辩、不举证,主动提出合法合理的探视方案,更容易获得法官采信,掌握案件裁判主导权;
5、细化探视地点、交接方式,规避后续纠纷:争取法院明确探视地点、交接时间、接送方式,标准化探视流程,杜绝后续扯皮、纠纷、冲突;
6、以子女身心健康为核心,契合司法裁判导向:所有抗辩观点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展开,贴合家事审判核心原则,大幅提升胜诉概率。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最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指导精神

探视权的行使应当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兼顾稳定性、适度性、循序渐进原则,对于过度探视、不利于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调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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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咨询联系方式:137705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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