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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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南京栖霞区离婚后追索抚养费纠纷胜诉!抚养权变更过渡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9 19:59 访问量:  

原创: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
结案时间:2025年11月20日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殷婉璐
案件类型: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抚养权变更过渡期费用认定
代理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成果:抚养权变更判决尚未生效的8个月过渡期内,母亲实际独自抚养两名子女,男方以抚养权仍归其所有为由拒付抚养费。庄荣华律师代理子女起诉,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意见,认定离婚协议有效,判决男方支付过渡期抚养费合计45790.88元,案件受理费由男方承担。

一、案件基本背景

男女双方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两名子女抚养权归男方,子女全部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由男方承担。后续男方长期频繁出差,无法照料孩子,两名子女其中一名确诊多动症,需要专人持续照顾。母亲遂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在抚养权变更诉讼审理阶段,男方搬离住所,自2024年8月起两名子女实际由母亲独自抚养,直至2025年4月抚养权变更判决生效,共计8个月过渡期。母亲无稳定收入,独自承担孩子全部开支,而男方收入较高,却拒绝承担该阶段抚养费,抗辩理由为:法律上抚养权还属于男方,母亲属于强行留置子女,无权主张抚养费。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以两名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追索该8个月期间抚养费用。

二、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两名子女,母亲为法定代理人,我方代理)主张: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本就应当承担子女全部抚养开支。过渡期内子女客观上由母亲实际照料,母亲无收入独自承担压力巨大;男方具备充足支付能力,不能仅凭形式上的抚养权归属,免除过渡期实际抚养费用。提交医疗票据、教育缴费记录、日常消费凭证,证明子女真实支出,诉请男方支付8个月抚养费合计8万元。
被告(男方)抗辩观点:母亲强行留置孩子,超出探望权范围,不能基于自身违法行为获利;过渡期内男方已经支出学费、课外班、旅游等费用;同时主张水电、家政等不属于子女必要支出,要求抵扣电脑赔偿费、补习班余款、学费退款等多项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律师核心代理策略

本案属于家事诉讼中比较少见的抚养权变更过渡期抚养费追索案件,难点在于打破“谁持有抚养权,谁才有权收取抚养费”的惯性认知,团队从法律、证据、庭审抗辩三个维度布局:
1. 锁定离婚协议效力,夯实法律基础:重点援引《民法典》1085条,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合意,约定男方承担子女全部生活、教育、医疗费,该约定独立有效,不因抚养权变更诉讼而暂停履行,不能用形式上的抚养权归属规避法定与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
2. 精细化分类整理证据,区分必要支出与非必要支出:指导当事人把海量账单、票据分类为医疗、教育、日常生活三类,针对男方提出的各项异议逐一举证回应,例如证明保健品用于多动症治疗,水电、交通餐饮属于孩子就医补课的必要开支,剔除母亲个人消费类项目。
3. 逐项驳斥对方抵扣抗辩,厘清费用边界:区分三类款项:与本案无关款项(电脑赔偿费)、诉请时间段之外款项、探望期间自愿支出的旅游费用,均不能抵扣本案过渡期抚养费;同时向法庭陈述男方长期出差无法照料子女的客观事实,紧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反驳“强行留置、违法获利”的观点。

四、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一审判决:
1. 被告男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两名子女支付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过渡期抚养费合计45790.88元;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由男方负担;若男方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裁判逻辑要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男方应当承担变更抚养权之前的子女抚养费用;日常消费繁杂无法逐笔核验,法院对争议的合理支出按65%比例予以认定;同时扣除补习班余款、学费退款等应当返还男方的款项,最终核算得出应付金额。男方主张的其他抵扣项目,法院不予支持。

五、案件核心价值与实务启示

1. 抚养权变更有时间差,过渡期实际抚养人有权追索抚养费: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判决书没改抚养权,就不能要钱。本案明确:以离婚协议约定+实际抚养事实为基础,即使抚养权尚未变更,实际照顾孩子一方,有权向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承担方追索过渡期费用。
2. 抚养费诉讼中,法院会对大额零散支出做比例化认定:大量日常生活小票、账单很难一笔一笔核验真实性,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子女实际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对合理支出酌情按比例支持,并非完全按照原告主张全额支持。
3. 留存票据,区分“子女必要开支”和个人消费:追索抚养费案件举证关键:医疗、教育、孩子衣食住行的票据完整留存,尽量单独记账;母亲个人消费(化妆品、健身等)会被法院直接剔除,不要一并提交。
4. 离婚协议起草时,可以提前约定过渡期抚养费用承担: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无论抚养权是否发生变更,子女实际产生的抚养费用由约定一方承担,提前规避后续过渡期抚养费纠纷。

六、律师简介

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深耕南京家事诉讼多年,擅长抚养费追索、抚养权变更、离婚协议履行、大额家事财产争议案件,熟悉南京各区及中院家事裁判口径,擅长处理过渡期、协议履行类疑难抚养费案件,依托完整证据链与精细化庭审抗辩,维护未成年人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微信/电话:137705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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