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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审-成功变更争取3岁半女孩【南京市中院】庄荣华律师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04 11:41
访问量:
离婚案件二审-成功变更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指导分析
【南京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
本案委托人因秦淮区离婚案件一审未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他,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上诉离婚诉讼,目的重新争取回子女抚养权。
二审承办法官:周侃庭长。
本案二审立案于2014年月8,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和实现了男方争取抚养权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双方在探视孩子问题达成了全面详细的一致。
4、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律师点评
: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争取抚养权,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男方和男方的父母拥有独立的产权房屋,而且这也是孩子一直生活居住的地方,同时我方也提供了为孩子办理就读幼儿园的证明,并且幼儿园就在男方居住房屋附近,同时女方无固定住所,通过二审庭审发问,律师进一步向法庭证明,就连一、二审期间女方均频繁的变更住所,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后又历经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女方在法官的调解、律师的沟通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而男方也在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我方成功变更了一审抚养权的结果,二审成功获取抚养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 9 8 2年生,居汉族,公司科长,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 9 8 4年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A、B于2 0 0 7年经人介绍相识,2 0 08
年登记结婚,2 0 1 1年生育一女C,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C自出生后,一直随A、B在A父母处共同居住生活。2 01 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 0 1 4年1月,B带C至B父母处生活。
另,B为南京XX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3 5 0 0元;A在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年收入为4 7 0 0 0元至4 8 0 0 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B经济补偿5 0 0 0 0元:
三、双方婚生女C由A抚养;
四、B自2 0 1 4年11月7日起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隔一周的周五下午18时3 0分至A处将C接走,于周日下午1 8时送回:
五、自2 0 1 5年起,每逢单年B于农历正月初二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每逢双年B于农历除夕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
六、自2 0 1 5年起,每逢单年B于9月3 0日下午1 8时将C接走,于1 0月7曰1 8时将C送回A处;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B负担6 0元,A负担6 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静
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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