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民上字第78号关于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你们在来文中提到对我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行字第6493号批复在理解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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