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3年02月09日
结案时间:2023年08月07日(一审判决结案)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二次起诉离婚|被告缺席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
结案方式:一审缺席判决、成功判离、全面支持原告诉讼核心诉求
承办法官:江宁区人民法院 赵俊驰法官
法官助理:王秋艳
书记员:吕丹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缺席、依法缺席判决结案
一、完整案情简介
我方委托人系男方,男女双方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婚生女。婚后夫妻长期矛盾不断,感情不和,无法正常沟通相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无法协议离婚。
男方曾于2021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彼时女方无故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为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不仅没有任何修复、缓和,反而持续分居、零沟通、零往来,夫妻关系彻底僵持。
为彻底解除破碎婚姻关系,男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代理二次离婚诉讼。本次诉讼中,法院依法向女方送达全部诉讼材料、开庭传票,但女方依旧消极应诉、拒不到庭、放弃自身答辩与举证权利。律师团队系统整理长期分居证据、首次起诉不准离婚判决、感情彻底破裂的完整证据链,向法院充分论证双方分居时长、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余地的核心事实。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婚生女长期跟随女方生活、生活环境稳定,且孩子已年满八周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利益,我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采信我方全部证据与代理意见,依法缺席判决双方离婚,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高度满意。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3、婚生女抚养权归属如何认定,是否维持现有抚养状态;
4、男方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5、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在本案中一并分割处理。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被告消极应诉、全程缺席,案件推进难度大:女方两次诉讼均拒不到庭,刻意消极回避诉讼,当事人普遍担心对方不到庭、不配合导致无法判离,案件存在较大心理与实务阻力。
2、二次起诉仍需扎实证据支撑感情破裂:司法实践中二次起诉并非必然判离,仍需完整的分居证据、感情不和证据、无和好可能的佐证材料,证据不足仍存在不判离风险。
3、抚养权归属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孩子长期跟随女方生活,贸然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主张抚养权方案,兼顾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裁判规则。
4、缺席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要求更高:被告缺席无答辩、无质证,法院对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审查更为严格,需要律师搭建完整证据闭环。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被告缺席、二次起诉、分居事实认定、缺席判离突破的核心难点,制定「证据固化分居事实、判例规则适用、打消法院维稳顾虑、适配子女抚养最优方案」的专属胜诉策略,成功实现缺席强制判离。
1、固定二次起诉+长期分居核心证据,夯实法定离婚基础
团队完整调取第一次离婚不准生效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账户流水、分居期间无往来佐证等全套证据,清晰证明双方自2021年起持续分居、跨度超两年,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无任何感情修复、无同居、无沟通往来,完全符合民法典“分居满两年、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离婚要件。
2、精准适用缺席判决规则,破除“对方不到庭离不了婚”误区
庭审中明确向法院释明:法院已依法完成送达程序,女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缺席诉讼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判决依据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不以被告是否到庭、是否同意离婚为前提,依法应当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3、适配子女最大利益,合理敲定抚养与抚养费方案
结合婚生女长期跟随女方生活、成长环境稳定、已适应现有生活教育节奏的客观事实,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尊重客观抚养现状,同意子女由女方抚养。同时结合男方月收入7000元的实际情况,合理主张每月2000元抚养费标准,金额合法合理、符合本地司法裁判惯例,法院直接予以采信。
4、灵活处置财产诉求,简化案件审理、加速判离
为优先实现当事人快速离婚的核心诉求,我方当庭申请撤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求,先行解决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核心争议,避免财产争议拖延案件进度,大幅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助力法院快速判离。
五、完整诉讼经过
1、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长期矛盾频发,夫妻关系持续恶化,双方自2021年3月起正式分居;
2、2021年8月男方首次起诉离婚,女方拒不到庭,法院为保留和好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3、判决生效后双方依旧持续分居、零沟通、无任何感情修复迹象,婚姻关系彻底停滞;
4、2023年2月,男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向女方送达开庭传票及诉讼材料;
5、开庭审理阶段,女方依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消极应诉缺席庭审;
6、律师团队当庭提交全套分居证据、前诉判决、感情破裂佐证,完整论证法定离婚条件已成就;
7、法院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缺席开庭、缺席判决;
8、2023年8月7日法院出具一审生效判决,成功判离,案件圆满结案。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被告全程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强制判离,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妥善敲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方案
1、依法判决离婚:即便女方两次诉讼均缺席、拒不到庭、不配合、不签字,法院依旧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彻底解除破碎婚姻关系。
2、子女抚养权妥善处置:婚生女由女方继续抚养,维持现有稳定抚养环境,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3、抚养费标准合法合理落地: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按月足额支付,标准符合收入比例与本地司法惯例。
4、诉讼策略高效落地:当庭撤回财产分割诉求,优先实现快速离婚核心目标,案件审理高效、结果可控。
5、诉讼费合理分担: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均等承担,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1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B离婚;2.婚生女C由B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B负担。
事实和理由:其与B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其于2021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感情未得到修复,已无和好可能,故其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B未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A与B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同年生育一女C。自2021年3月起,A与B开始分居至今。同年8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A与B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0月22日,判决不准予A与B离婚,该判决已经生效。庭审中,A陈述其与B分居后,C一直随B一起生活;其月收入约为7000元,同意每月支付C抚养费2000元;申请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租赁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解除的条件。本案中,A与B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A于2021年8月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A再次起诉离婚,形成本案。A多次起诉离婚,且与B已分居满两年。A与B的夫妻感情应认定确已破裂。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B一起生活,故本院认为C由B抚养较为适宜。A同意每月支付C2000元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A申请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A与B离婚;
二、婚生女C由B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A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0元至C18周岁时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B各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赵俊驰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秋艳
书 记 员:吕丹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被告拒不到庭,不影响离婚案件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法完成送达程序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消极应诉的,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举证的事实与证据,依法缺席开庭、缺席判决,对方不签字、不出庭、不配合,不影响离婚判决结果。
(二)二次起诉+长期分居,是法定判离核心标准
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未修复感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且分居时长已满两年的,法院基本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三)子女抚养权以稳定生活状态为核心裁判依据
子女长期跟随一方生活、教育、居住环境稳定的,法院优先维持现有抚养状态,避免频繁变更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裁判原则。
(四)抚养费标准按照收入比例结合本地水平核定
抚养费一般按照一方月总收入20%-30%区间裁判,当事人自愿支付更高标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可灵活撤回财产诉求,优先实现离婚核心目标
当事人首要诉求为快速离婚的,可申请撤回财产分割诉求,先行处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争议,财产可后续另行协商或起诉分割,大幅缩短办案周期。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江宁区法院极具普法价值的缺席判决离婚典型案例,直击大众离婚诉讼最大误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对方不到庭、不同意、不签字就永远离不了婚”,本案判决结果清晰印证:离婚判决看事实、看证据、看法律,不看被告是否配合。
本案属于典型的二次离婚、长期分居、被告消极应诉案件,第一次起诉给足双方和好机会,但双方依旧持续分居、零感情交流,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抓取分居事实、二次起诉、无和好可能的核心要件,搭建完整证据链,彻底打消法院“审慎判离”的顾虑。即便女方全程缺席、未做任何答辩与抗辩,法院依旧依法认定感情破裂、强制判决离婚。
同时,本案在子女抚养处置上充分体现家事审判柔性原则,尊重孩子长期生活现状,在我方合理主张下敲定稳定、合法的抚养费标准,既保障子女权益,也兼顾男方合理支出范围,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该案例为所有遭遇对方消极拖延、拒不到庭、恶意耗诉的离婚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胜诉参考:只要证据扎实、律师诉讼策略精准,即便对方全程缺席、拒不配合,依旧可以成功判离,快速解除死亡婚姻。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对方拒不到庭、拖延离婚,无需焦虑:只要法院完成合法送达,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与判决,可通过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推动缺席判离。
2、分居证据是二次判离的核心关键:分居租赁合同、居住证明、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前诉判决书等,均需完整留存,形成证据闭环,大幅提升判离概率。
3、二次起诉离婚判离概率大幅提升:首次判不离后持续分居、无和好行为的,二次起诉基本符合感情破裂标准,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时机。
4、子女抚养权优先维持稳定现状: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的,法院极少变更抚养权,当事人可结合自身诉求合理制定抚养、抚养费应诉方案。
5、可分步处理离婚与财产争议:优先解除婚姻关系,财产争议可后续另行处理,有效规避财产纠纷拖延离婚进度。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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