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团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
程俊杰
2019 年 5 月 21 日
本案属于离婚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大额民间借贷二审疑难案件。 小夫妻双方离婚后,婚前、婚内产生的亲属间大额借款进入清算阶段。本案核心债务为:老丈人出借 40 万元给老公公。 一审阶段我方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成功起诉维权,法院全额支持我方借款诉求。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虚构还款事实、伪造还款逻辑,试图推翻一审胜诉结果、逃避 40 万债务清偿责任。当事人委托律师应诉二审,坚决要求维持原判、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我方全胜,对方不甘心败诉,提起二审上诉,通过拼凑转账流水、虚假证人证言、前后矛盾陈述,主张债务已清偿、应当扣减相应款项。 二审由南京中院金融庭开庭审理,律师针对对方全部上诉理由逐一拆解、精准质证、逻辑击破,结合书证、交易习惯、庭审笔录、常理推断进行全面抗辩,最终中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上诉,二审终审胜诉。
1、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2、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全案维持原判; 3、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 4、我方 40 万亲属借贷债权完整保住,对方逃避债务的诉求全部落空。
1、主张案涉借款已经实际偿还完毕; 2、主张本案债务已由他人分批代为履行; 3、主张总借款金额应当大幅扣减。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始借条是债权最强核心凭证。 对方口口声声主张已经还款,却无法收回借条、无法解释借条仍在我方手中的事实,直接推翻其 “已还清债务” 的核心逻辑。
对方全程无收条、无我方确认还款记录、无借条备注结清记录,仅有单方流水和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还款交易惯例,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方主张案外人转账属于归还本案 40 万借款。 律师精准举证、当庭说明:该笔转账系案外人与我方之间的其他独立经济往来,有独立的借款凭证、资金流水佐证,与本案老公公 40 万借款完全无关,不能抵扣本案债务。
对方在一审庭审中多次事实陈述前后冲突、逻辑混乱、虚假陈述明显,已被法庭固定在案。 二审法院直接认定:上诉人一方庭审诚信度低、陈述不可采信,其单方说辞、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均不具备证明力。
1、案外人转给我方的 10 万元,属于其与我方的个人其他经济纠纷,转账时未备注代偿、我方亦未认可代偿,不能认定为本案还款; 2、对方主张的 10 万元现金还款,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与交易习惯:大额现金还款不收条、不备注、多人拆分取现拼凑还款,逻辑完全不通; 3、对方证人为其员工,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证言无佐证、不予采信; 4、上诉人举证不足、事实虚假、陈述矛盾,上诉理由全部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家事案件不仅包含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家庭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离婚后债务清算属于家事衍生高频疑难案件。
此类案件对方极易通过:拼凑流水、虚假代偿、利害证人、前后改口等方式恶意逃债。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区分多重经济往来、固定对方虚假陈述瑕疵、紧扣民间借贷交易惯例、以原始书证锁死债权,即便对方上诉、精心伪造还款逻辑,依然实现二审终审全胜,完整保住当事人 40 万大额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