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团队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
靳德华
2019 年 6 月 3 日
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但婚后两套房屋的出资、还贷、分割问题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男方离婚后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女方名下两套婚后房屋,包含婚后全款购置房屋、另一套房屋婚后商贷 + 公积金大额还贷部分。 案涉房产总市值近 200 万,且均形成于婚内,依法存在被认定夫妻共同分割的巨大风险。 男方主张大额分割补偿,当事人面临高额赔偿、房屋被分走的重大不利局面。 当事人委托律师应诉,核心目标:保住两套房屋、最大限度降低补偿金额、减少损失。
1、两套房屋均存在婚后购置、婚后还贷事实,司法常规极易认定夫妻共同贡献、支持分割; 2、既有商业贷款、又有公积金还贷,还贷周期长、金额大,男方主张分割数额极高; 3、双方婚内资金往来频繁,存在财产混同表象,对方试图将男方婚内转账认定为购房、还贷出资; 4、案件标的大、败诉风险高,一旦判决,女方需支付巨额房屋折价款。
本案为离婚后大额财产分割纠纷,法院多次开庭核查资金来源、购房事实、还贷流水。 律师精准梳理全套出资证据、引用前案庭审笔录、拆解资金性质、区分生活开支与购房出资,层层否定男方的出资主张。 通过精准质证、法庭策略发问、法律释明、多轮谈判调解,最终大幅压减对方诉求金额,以极低代价保住两套完整房产,2019 年 6 月 3 日成功调解结案。
1、两套涉案房屋全部归我方女方一人所有,对方再无任何分割权利; 2、我方仅支付对方20 万元财产折价款(相比对方起诉诉求、法定可分割比例,大幅降低赔偿数额); 3、我方若逾期付款,仅追加 5 万元违约金,约束清晰、风险可控; 4、双方婚内所有财产、房产、还贷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5、律师同步反向维权:另案起诉男方婚内抚养费,成功追回2 万元婚内抚养费,进一步抵消本案支出损失。
两套房屋首付、绝大部分还贷资金均来自女方父母及女方家人,并非夫妻共同收入投入。 仅有少量公积金还贷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可分割范围极小,从根源压缩对方分割基数。
针对男方主张婚内转账系购房出资的观点,律师调取前次离婚案件开庭笔录固定关键事实: 男方婚内转账全部用于婚礼、日常婚嫁消费,早已消耗完毕,并未转化为房产、还贷资产。 彻底推翻男方 “出资购房、应当多分” 的核心诉讼逻辑。
律师采用分层举证、有序发问、焦点锁定的庭审技巧: 先固定父母出资事实、再否定男方资金转化、最后限定可分割范围,让法院及对方明确: 男方实际贡献极低、诉求严重虚高,为后续大幅压低赔偿金额奠定扎实基础。
在整体证据优势支撑下,律师持续与法官、对方沟通调解方案, 最终以仅支付 20 万的极小代价,彻底了结近 200 万房产的分割纠纷,完整保全两套房屋所有权,属于典型的以小额换大局、止损保产的最优诉讼结果。
婚后房产并非只要婚内还贷就必须高额分割,资金来源、出资主体、资金用途、历史庭审事实,都是翻盘减损的关键。 很多当事人面对对方起诉大额房产分割,容易被动认赔、高额补偿。 本案证明: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拆解法律关系、破除资金混同、运用既往案件笔录锁定事实,可以极大压缩对方分割权益、大幅降低赔偿数额、完整保住核心房产。 同时离婚后可灵活反向起诉婚内抚养费,进一步对冲损失,实现整体案件收支平衡、权益最大化。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 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建邺区。 被告:B,女,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 B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 C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无稳定的个人收抚养费 1000 元。被告对原告收入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从事微商,年收入 70000 元左右,父母均已退休,平时协助被告带孩子;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600 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意见: 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 20 万元 二、被告逾期支付再行支付 5 万元违约金 三、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争议纠纷
案件受理费 2150 元,由原告 A 负担 1150 元,被告 B 负担 1000 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 0 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