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抚养争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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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法院|二次起诉离婚胜诉判决案例,女方成功取得两名子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2 14:23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结案时间:2023年07月12日(一审判决结案)
办案时长:6个月完整办结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二次起诉离婚|双子女抚养权争议|高额抚养费争取|夫妻按份共有房产分割|夫妻债务认定|婚内劳务补偿争议|多项财产分割
结案方式:一审法院正式判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多项争议全部胜诉
承办法官:建邺区人民法院 李霓法官
书记员:缪蓉蓉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官独任审理、实体判决结案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建邺区法院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多争议叠加、全面胜诉的复杂家事标杆案例,案件涵盖双子女抚养权争夺、高额抚养费抗辩、大额房产比例分割、夫妻债务认定、婚内劳务补偿、多类财产拆分处理等多重疑难争议,庄荣华律师团队全程代理女方作为被告应诉,最终实现核心权益全部胜诉。
我方委托人系女方,原、被告双方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婚生女。因长期异地分居、家庭矛盾激化、双方沟通彻底断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男方曾第一次起诉离婚,彼时坚持“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分割方案,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男方二次起诉离婚,依旧主张拆分子女抚养权,同时试图凭借自家出资贡献大的优势,要求法院突破房产登记比例,判令其享有70%房屋份额,同时主张婚内夫妻共同债务,试图让女方共同承担债务,争议极其复杂。
为保住两名子女抚养权、争取高额抚养费、守住合法房产份额、驳回男方不实债务主张,女方全权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应诉维权。办案过程中,律师团队针对性梳理长期抚养事实、子女情感依附、女方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全套证据,同时紧扣房产婚内约定、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精准对抗男方多分房产的诉求。
庭审多轮博弈后,男方在充分的证据与法理压力下,放弃拆分抚养权的主张,但双方就抚养费金额、财产分割、债务认定仍存在巨大分歧。最终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法律规定、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一审生效判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成功为女方锁定双孩抚养权、每月合计6000元抚养费、房产49%合法份额,同时驳回男方全部债务主张,驳回男方房产多分诉求,判令男方支付我方折价补偿款,圆满实现当事人维权目标。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次起诉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2、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拆分抚养;
3、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何核定,男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金额;
4、案涉核心房产分割比例如何认定,是否可突破不动产登记比例、依据出资贡献重新划分份额;
5、男方主张的婚内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6、女方长期居家抚育、照顾家庭,是否有权主张婚内劳务补偿;
7、车辆、公积金、股权、境外房产等多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是否具备分割条件;
8、各类财产折价补偿金额如何核算、支付方式与期限如何确定。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双子女抚养权争夺难度大,男方诉求强硬:男方两次起诉均坚持一人一孩的抚养方案,司法实践中双子女拆分抚养为常见裁判方式,我方争取两名子女全部抚养权存在较大难度。
2、大额房产争议尖锐,男方试图突破登记份额:案涉房产价值较高,男方及男方父母前期出资较多,男方据此主张70%房产份额,试图推翻婚内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对我方核心财产权益造成极大威胁。
3、债务认定争议复杂:男方当庭提交十余万借款凭证,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共同承担,若认定成立,女方将承担大额债务损失。
4、涉案财产类型繁多、情况复杂:本案同时涉及境内房产、境外未交付房产、车辆、公积金、公司股权、存款保险等多类财产,部分财产未交付、无价值共识、不具备分割条件,梳理与抗辩难度极大。
5、劳务补偿诉求存在司法裁判不确定性:女方长期离职居家抚育子女、承担全部家庭劳务,主张劳务补偿,但该诉求司法支持比例较低,需要律师精准论证家庭贡献价值。
6、二次离婚诉讼争议叠加、对抗激烈:案件历经两次起诉,双方矛盾积累已久,证据对抗激烈、诉求分歧极大,多项争议需要逐一突破、全面抗辩。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双孩抚养权争夺、大额房产比例抗辩、夫妻债务精准否定、多类复杂财产梳理、二次诉讼激烈对抗的疑难特点,制定「证据闭环固定事实、法理精准适用、逐项拆解对方诉求、守住核心权益、最大化争取补偿」的专属胜诉策略,实现多项诉求全面胜诉。
1、全力固定抚养证据,夯实双孩抚养权基础
团队系统性整理多年来子女由女方全程抚育、陪伴照料、生活起居、教育就医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两名子女长期与女方共同生活、情感深度依附女方,女方具备稳定抚养能力、强烈抚养意愿。同时向法院释明子女共同生活、不拆分抚养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彻底推翻男方一人一孩的抚养主张,成功争取两名子女全部抚养权。
2、精准适用夫妻财产约定规则,守住房产49%份额
针对男方以出资贡献大为由主张70%房产份额的诉求,律师重点举证婚内三方协议、不动产变更登记记录、房产证公示份额,明确双方已通过书面约定+物权登记的方式,固定房产按份共有比例。根据民法典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物权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绝对约束力,出资贡献不能推翻公示登记效力,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驳回男方多分房产诉求。
3、层层质证,彻底否定虚假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男方主张的10万元婚内借款债务,律师从借贷合意、款项用途、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三个核心维度全面质证,证明女方对借款不知情、未签字、未事后追认,款项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依法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成功帮女方规避大额债务风险。
4、精准核算抚养费标准,争取高额稳定抚养费
团队结合男方收入水平、两名子女实际生活、教育、开支需求、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精准主张抚养费金额,最终法院酌定单人每月3000元、合计每月6000元的高额抚养费标准,足额保障子女长期生活权益。
5、分类梳理复杂财产,厘清可分割与暂不分割范围
针对境外未交付房产、未估值公司股权等特殊财产,律师精准梳理财产状态,明确未交付、未定价、未达成转让条件的财产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引导法院先行处理已确定、可落地分割的财产,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保留当事人后续另行分割的权利。
6、统筹各项补偿,争取最大化折价补偿权益
结合车辆、公积金、房产整体分割方案,精准核算各项折价补偿金额,最终促成法院判令男方合计支付我方89750元折价补偿款,实现财产分割利益最大化。

五、完整诉讼经过

1、原、被告婚后长期异地分居,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男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六个月冷静期过后,男方二次向建邺区法院起诉离婚,坚持一人抚养一名子女、多分房产、认定婚内共同债务;
3、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应诉,团队全面梳理抚养证据、财产证据、债务抗辩证据,制定全套应诉方案;
4、庭审多轮对抗,男方放弃拆分抚养权主张,但双方就抚养费、房产比例、债务、补偿款争议巨大;
5、法院结合双方证据、法律规定、子女利益原则,逐项审理各项争议焦点;
6、2023年7月12日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案件一审圆满胜诉结案。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多项诉求全面完胜!女方斩获双孩抚养权+每月6000元抚养费+房产49%份额+8万余元折价补偿,彻底驳回男方债务及多分财产诉求
1、准予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彻底终结破碎婚姻。
2、双子女抚养权全部归女方:两名婚生女均由我方当事人直接抚养,打破司法常见一人一孩的分割惯例,最大程度保障子女成长稳定性。
3、高额抚养费稳定落地:男方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3000元,合计每月6000元,按月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长期保障子女生活教育权益。
4、探视权规范明确:男方每月可探视2次、每次1天,规范探视流程,避免后续探视纠纷。
5、守住核心房产合法份额: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驳回男方70%房产份额诉求,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判决:男方享有51%、女方享有49%房产份额,守住我方大额财产权益。
6、彻底否定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主张的10万元婚内借款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成功规避经济损失。
7、个人财产彻底隔离: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保险归各自所有,实现个人财产独立隔离。
8、获赔大额折价补偿款:法院判令男方支付我方车辆、公积金等合计折价补偿款89750元,切实补足我方财产分割差额。
9、复杂财产合理处置:境外未交付房产、未估值公司股权因不具备分割条件,本案暂不处理,保留双方后续另行起诉分割的合法权利。
10、合理分担诉讼费:案件诉讼费双方均等分担,降低我方维权成本。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05民初号
原告:A,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B,回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C年满18周岁之日止;婚生女D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D年满18周岁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识于2006年,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的2009年和2017年,双方育有两女,分别取名D和C。原告婚后一直将工资卡交由被告保管、使用,原告父母也会贴补原告家庭开支,但被告时不时地仍向原告索要生活费。2014年,原告因工作需要被单位派驻国外,双方此后两地分居。2019年8月底,被告前往马来西亚与原告相聚,但在出发前将家中贵重物品转移至其父母家;在马来西亚居住期间,被告为了索要生活费对原告采取冷暴力,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21年初,被告回国。因被告过度索要钱款且不尊重原告父母,包括不准原告父母单独与小孩相处、诱导小孩不尊重原告以及原告父母等,原告对此无法忍受。2022年1月21日,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22年6月13日贵院做出不准离婚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满6个月。双方因感情不合现已分居近两年,分居期间除商谈离婚事宜外无其他任何联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自上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原告不仅没有修复感情,也未实施关爱子女的行为,我方心寒,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均为女孩,长期由被告抚养,我方主张抚养权,原告应当支付婚内尚欠抚养费及离婚后的抚养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恳请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酌情我方多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别于2009年、2017年育有婚生女D和C。原告曾于2022年3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2年6月作出(2022)苏0105民初号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与原告离婚。现D、C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D、C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存在分歧。原告主张,其分别按2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被告离婚后D、C的抚养费;被告则主张,原告分别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起D、C的抚养费。原告称,其任职的公司陷债务危机,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仅发放工资26,483元。被告称其目前收入约8000元/月,还称,原告的收入系延迟发放,后续单位还会补发。双方均同意原告每月探视D、C2次,每次1天。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核查情况:
1、核心房产:登记在A、B名下位于南京市奥体大街房屋为按份共有,原告共有比例为51%,被告共有比例为49%。房屋由原告及其父亲于2007年购买,总房款780000元。婚后双方及原告父亲多次达成书面约定,并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最终确定原、被告案涉房产按51%、49%按份共有。原告主张因出资贡献大应享有70%份额,被告主张按登记比例分割。
2、境外房产:2019年11月双方购置马来西亚吉隆坡公寓,已支付首期房款,房屋尚未交付,双方对退房退款金额未达成一致。
3、车辆:苏A小型汽车一辆,双方一致同意原告支付被告车款32000元。
4、公积金:双方同意个人名下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57750元。
5、公司股权:原告持有某管理中心2.865%出资比例,双方未就股权价值、转让方案达成一致。
原告主张婚内借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婚内劳务补偿5万元,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近年来双方产生分歧,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均同意两名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收入情况及子女实际生活需要,本院酌定原告按每月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达成的探视权行使方案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房产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产经过婚内书面约定及不动产公示登记,明确双方按51%、49%按份共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以出资贡献为由主张变更份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房产按登记比例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无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借贷合意,亦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依法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劳务补偿:结合原告长期将工资卡交由被告支配、被告现有稳定收入等案情,对被告劳务补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其他财产:境外房产、公司股权尚不具备完整分割条件,本案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车辆、公积金折价补偿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D、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3年7月起每月支付D、C抚养费各3000元,分别至D、C18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享有对D、C的探视权(探视权行使方式为每月2次,每次1天);
四、案涉房屋由原告A享有51%的份额,由被告B享有49%的份额;
五、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保险归各自所有;
六、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B折价补偿款89,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50元,由原告A负担4525元,由被告B负担4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李霓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缪蓉蓉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婚内房产约定+物权登记,优先于出资贡献

夫妻婚内针对房产达成书面分割约定,且已完成不动产按份共有登记的,登记比例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即便一方出资贡献更大,法院亦不会突破公示登记比例重新分割,房产分割以登记公示为准。

(二)双子女并非必然拆分抚养,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核心

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抚养权的唯一核心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若一方长期全程抚育、子女情感高度依附、抚养条件更优,即便两名子女,法院亦可判决全部由一方抚养,不机械适用一人一孩规则。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严守“合意+共用”双标准

婚内单方对外借款,无双方共同签字、无事后追认、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依法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抚养费标准结合收入与子女实际需求综合核定

多名子女抚养费并非固定比例计算,法院会结合父母收入水平、子女人数、本地生活开支、教育医疗需求综合酌定,专业律师可通过举证争取更高抚养费标准。

(五)未交付、未定价财产可暂不分割,保留后续诉权

境外房产、未估值股权等权属、价值尚未确定的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可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分割,避免财产权益受损。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建邺区法院极具参考价值的复杂离婚全面胜诉典型案例,集抚养权争夺、高额抚养费争取、大额房产比例抗辩、债务否定、多类型财产分割于一体,案件争议多、对抗强、难点密集,最终实现当事人核心权益全部落地。
本案最大的胜诉亮点,在于突破了两大司法惯例:一是突破双子女一人一孩的常规裁判思路,通过完整的抚养证据链,成功为女方保住两名子女的完整抚养权,保障子女成长环境稳定;二是突破“出资多多分财产”的惯性裁判思维,严格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守住房产49%的核心份额,彻底驳回男方多分房产的诉求,保住女方大额财产权益。
同时,团队精准把控债务认定规则,全盘否定男方虚构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当事人规避10万元债务损失;结合男方收入与子女需求,争取到每月6000元的稳定高额抚养费,叠加8万余元折价补偿款,全方位实现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双重胜诉。
本案充分印证:复杂离婚案件并非被动应诉,专业律师可通过证据梳理、法理精准适用、逐项拆解对方诉求,在抚养权、房产、债务、补偿款等核心争议中实现全面逆转胜诉,最大程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子女抚养权争夺重在长期抚养证据固化:争取抚养权需完整留存日常照料、教育、就医、陪伴、消费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突破机械拆分抚养的裁判惯例。
2、婚内房产登记比例是财产分割核心依据:夫妻已办理房产按份共有登记的,无需纠结出资贡献,优先以登记公示比例作为分割依据,专业律师可依法守住登记份额。
3、单方借款坚决抗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未签字、未追认、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单方债务,务必坚决抗辩,杜绝被无端负债。
4、多子女家庭可积极争取高额抚养费:结合子女人数、生活开支、对方收入,精准主张抚养费标准,通过专业庭审抗辩争取合理高额抚养费。
5、复杂财产分类处理,不急于一次性分割:境外房产、未估值股权等疑难财产,可申请法院暂不处理,保留后续分割权利,避免低价处置财产造成损失。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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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咨询联系方式:137705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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