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2026-03-05 07:00:00
江苏
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号码同微)13770501904, 快速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纠纷、 分家析产、家事周边法律服务、胜诉技巧、 谈判技巧等各类婚姻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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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分家析产胜诉案:多人共有房产分割,女方获45万补偿,成功驳回男方家庭全部无理诉求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分家析产、多人共有房屋分割纠纷。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及父母单方起诉分家析产,仅愿意向女方支付14万余元房屋补偿,同时恶意主张房产贬值损失、额外契税、欠缴物业费等多项无理费用,试图压低女方补偿金额、加重女方责任。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应诉,精准拆解对方全部不合理诉求,紧扣共有房产赠与效力、财产分割规则、过错责任划分等核心要点应诉抗辩。最终法院全额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归男方家庭所有,女方合法获赔45万元折价补偿,远超对方初始赔付标准,同时全额驳回男方家庭全部无理诉讼请求,完美胜诉。
一、案件核心信息与纠纷背景
本案管辖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濮瑞宝
立案时间:2025年8月22日
裁判时间:2026年2月11日
案件历时:6个月
庄荣华律师作为本案被告(女方)的全程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导案件应诉、证据梳理、庭审抗辩全流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本案系婚姻家事领域高发的离婚后分家析产、多人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涉案房产为婚前男方家庭购置,婚后添加女方为共有权利人,形成男方、男方父母、女方四人共同共有状态。双方离婚诉讼中,因房产涉及案外人(男方父母)共有,法院未予分割,告知双方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男方家庭随后主动起诉,企图极低金额补偿女方,并转嫁各类杂费损失,双方就房产分割、补偿数额、费用承担产生激烈争议。
(一)原告(男方及父母)全部诉讼诉求
男方一家三口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多项不合理诉求,核心目的是压低女方补偿、让女方承担额外损失:
1、判令女方退出房屋共有关系,涉案房产归男方三人共同所有;
2、仅向女方支付折价补偿款14万余元,并要求女方承担房产加名至开庭期间的房屋价值贬损损失;
3、要求女方承担涉案房产欠缴物业费2万余元;
4、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家庭为其加名产生的额外契税支出3万余元;
5、要求女方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价值贬损5万余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女方承担。
原告单方主张:房屋为其婚前全款筹备购置,首付、大部分还贷均由男方家庭承担,女方未出资、未还贷;女方以婚姻为要挟逼迫加名,导致己方多缴契税;婚姻存续期间房屋贬值、产生物业费欠款,均应由女方承担责任,女方仅能分得婚内男方个人还贷部分的一半补偿。
(二)被告(女方)核心抗辩意见(庄荣华律师代理)
针对原告的片面主张与无理诉求,庄荣华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体系,逐一击破对方诉求:
1、房屋加名属于自愿合法赠与,女方依法享有共有权:涉案房屋加名是男方家庭主动行为,婚前多次承诺房屋为男女双方婚房,在明知女方未出资、女方名下已有房产的情况下,自愿将女方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系基于婚姻关系的真实合意,合法有效,不存在女方要挟、逼迫情形,女方依法取得房屋共有产权,合法受法律保护。
2、原告主张14万补偿标准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婚内房屋还贷资金存在混同,男方父母转账还贷的款项,无法单独剥离归属,对应的房屋权益归全体共有人共有。女方作为合法共同共有人,有权按照房屋净值、共有份额获取合理折价补偿,而非原告单方核算的极低补偿金额。
3、婚姻破裂过错完全在男方,女方无需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婚后男方存在极端控制欲、猜忌心理,多次以生育、离婚为由胁迫女方,长期争吵、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分居离婚,婚姻解体责任完全归于男方,原告无权将婚姻过错、房屋损耗责任转嫁女方。
4、额外契税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男方家庭在办理加名手续前,已明知女方名下房产情况,仍自愿办理赠与加名、缴纳高额契税,该费用是其为达成赠与、维系婚姻自愿支出的成本,并非女方强加负担,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5、房产贬值、物业费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予全部驳回:原告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房产评估报告,无法证明房屋存在贬值及具体贬值金额,该项诉求纯属主观臆断;涉案物业费尚未实际缴纳,实际支出金额无法确定,不属于可分割的实际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三)本案完整案件事实
2016年,男方家庭全款筹备购置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诚园房产,房屋总价款453万余元,首付款由男方父母支付,男方办理317万元商业贷款,后续男方父母提前还贷110万元。
2020年9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男方家庭自愿为女方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房屋登记为男方、男方父母、女方四人共同共有,原告共计缴纳契税10万余元。
2024年2月,双方因男方过错分居;2024年6月,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涉案房产涉及第三人共有,离婚案件中未作分割,告知双方另行通过分家析产诉讼处理。
经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共计还贷46万余元,其中男方父母转账17万余元用于还贷,其余为男方公积金、住房补贴还贷,资金存在高度混同,无法区分专属出资部分。
庭审中,原告主张房屋价值按500万元计算,女方庭后予以认可;截至2025年12月,涉案房屋剩余银行贷款165万余元。原告仅以截图为由主张房屋欠缴物业费4万余元,该费用至今未实际支付。
(四)本案最终胜诉裁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庄荣华律师核心代理观点,驳回原告全部无理诉求,作出对女方完全有利的判决:
1、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诚园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及男方父母三人共同共有;
2、原告三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450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女方仅承担697元;
5、若原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胜诉亮点:原告初始仅同意补偿女方14万余元,且试图通过各项扣款、杂费抵扣进一步压低金额、转嫁损失。经庄荣华律师专业应诉抗辩,法院直接将补偿金额提升至45万元,三倍于原告初始赔付标准,同时全额驳回契税返还、物业费承担、房屋贬值赔偿等全部无理诉求,最大限度保全女方财产权益。
二、分家析产、多人共有房屋分割核心法律要点
本案是南京地区典型的离婚后多人共有房产分家析产胜诉案例,清晰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共有房屋分割、婚内房产赠与、过错责任划分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一)核心法律规定依据
1、共有财产分割规则(《民法典》第303条):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婚姻关系解除),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房产。本案双方离婚后,共有基础灭失,法院依法受理分家析产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2、共有财产分割方式(《民法典》第304条):共有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的,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归男方家庭所有,由男方家庭折价补偿女方,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3、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民法典》第1062条):婚内男方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还贷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房屋增值及权益,女方依法享有分割权利。
4、婚内房产赠与效力(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婚前、婚内房产加名赠与,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赠与合法有效,赠与方无权单方撤销,被赠与方合法享有共有产权。本案房屋加名登记完成,女方共有权利受法律绝对保护。
(二)司法裁判核心标准
1、房产加名效力认定:仅主张被胁迫、要挟加名,但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直接认定加名系自愿赠与行为,共有产权合法有效。
2、折价补偿金额裁量规则:法院不单纯依据出资比例分割,会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长、离婚过错方、家庭贡献、房屋市值、剩余贷款、资金混同等多重因素,酌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3、附属费用裁判规则:未实际产生、未实际缴纳的物业费、杂费,法院不予处理;赠与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无明确约定的,由赠与方自行承担,受赠人无需返还、无需分摊。
(三)案件胜诉关键策略
1、锁定赠与效力,夯实女方产权基础:全程聚焦房屋加名系男方家庭自愿行为,无胁迫、无欺诈,已完成物权登记,女方合法享有共有份额,从根源否定原告压低补偿的核心依据。
2、拆解资金属性,否定单方出资主张:明确婚内还贷资金存在夫妻混同,男方父母转账还贷无法单独剥离,原告主张的“女方零出资、仅补14万”无法律依据,彻底推翻对方的核算逻辑。
3、紧扣婚姻过错,争取裁量优势:固定男方婚姻过错证据,证明婚姻破裂完全由男方导致,原告无权要求女方承担房屋贬值、损耗等责任,为法院调高补偿金额提供情理与事实支撑。
4、精准驳回无理诉求,杜绝损失转嫁:针对契税、物业费、房屋贬值三项无理诉求,逐一从证据、法律、事实层面抗辩,证明原告诉求无事实、无证据、无法律依据,最终全部驳回。
三、律师寄语与家事纠纷实操建议
离婚后分家析产、多人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是家事案件中争议最大、博弈最激烈的类型之一。此类案件看似是财产分割,实则掺杂家庭亲情、婚姻过错、出资争议、利益博弈多重矛盾,对方往往会通过堆砌各类杂费、单方核算分割金额、虚构损失等方式,试图压低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对方多项无理诉求时,容易陷入被动抗辩误区,不懂如何拆解对方诉求、固定己方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分割金额大幅缩水、无端承担不必要损失。本案的胜诉充分证明:分家析产案件的胜负,核心在于专业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控、对对方无理诉求的精准击破。
房产加名是婚姻中信任的体现,并非利益捆绑的工具。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产权变更,只要完成法定登记手续,就具备法律效力,不会因一方事后反悔而失效。同时,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应当坚守“权利与义务对等、过错与责任匹配”的原则,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庄荣华律师团队提醒:遭遇离婚后分家析产、共有房产分割纠纷,面对对方漫天要价、无理追责、压低补偿等情况,切勿盲目协商、被动妥协。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制定精准应诉策略,逐一击破对方不合理诉求,最大化争取房产补偿金额、规避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本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 苏 0104 民初号
原告:Q1, 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
原告:Q2, 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Y 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F 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Q1、Q2、Y某与被告F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Q2、Y某,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被告F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F某退出案涉房产的共有关系,房产归三原告共同共有;2.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148421元,被告承担房产价值贬损损失;3.被告承担欠缴物业费21983元;4.被告返还额外契税支出35914元;5.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房产贬值损失55657.85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F某辩称,案涉房屋加名系三原告自愿赠与,被告合法享有共有权,原告各项诉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依法认定被告合法分割份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三原告主张被告以婚姻为要挟逼迫加名,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依法享有案涉房屋共有产权。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归三原告所有,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补偿金额,本院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长、离婚过错、房屋出资情况、剩余贷款、市场价值等多重因素,酌定三原告补偿被告45万元。原告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契税返还、物业费承担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33号诚园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归原告Q1、Q2、Y某共同共有;
二、原告Q1、Q2、Y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F某4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元,由原告Q1、Q2、Y某负担4000元,被告F某负担697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瑞宝
二O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莉
庄荣华律师简介
(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财产分割、多人共有房产析产、高价值房产争议案件中,以精准的案件研判、扎实的证据梳理、高超的庭审抗辩技巧著称。
在分家析产、共有房产分割案件中,庄荣华律师擅长拆解复杂的出资关系、混同财产、产权登记争议,精准击破对方不合理诉求与片面主张,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案件情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财产权益,同时规避各类无端损失。
执业多年来,庄荣华律师团队处理数百起婚姻家事疑难案件,始终秉持“专业制胜、情理兼顾”的办案理念,不仅依托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守住财产权益,更注重化解家庭矛盾、平衡情理与法理,收获了海量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信赖。
庄荣华(1377050190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圣典律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遗产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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