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2026-07-31 08:08:1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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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号码同微)13770501904, 快速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纠纷、 分家析产、家事周边法律服务、胜诉技巧、 谈判技巧等各类婚姻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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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速报|南京二审分家析产全胜!婚后短婚加名、无子女、女方无购房出资,婆家起诉收回房产、仅愿补偿14万,还倒索赔物业费、契税、房屋贬值损失。庄荣华律师二审全力应诉、攻防兼备,法院驳回双方全部上诉,一审45万补偿款分文未减,彻底守住女方合法房产权益!
写在前面:
婚后房产加名,是婚姻里最真诚的诚意,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家事难题。很多人误以为:结婚时间短、没有子女、女方零出资,离婚就分不到房产、拿不到补偿。
实务中,大量家庭在婚姻破裂后,出资一方家长会反悔加名行为,以“零出资、无贡献、短婚无育”为由起诉撤销权益、压低补偿,甚至反向索赔各类杂费、贬值损失,让女方陷入“离婚还倒赔钱”的被动局面。
本案是南京中院典型短婚加名、分家析产二审胜诉案例!婚后仅三年婚姻、无子女、女方未出资购房,婆家一审、二审连环起诉,不仅想要回整套房产,还将补偿款压至14万,同时索要物业费、契税、房屋贬值损失近12万元。
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女方,精准击破对方“出资决定份额”的错误逻辑,依托共同共有物权规则、婚姻家庭贡献法理,以攻为守提起防御性上诉,最终二审维持45万补偿原判,双方上诉全部被驳回,女方权益稳稳落地!
📂 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类型:分家析产纠纷|二审上诉、婚后短婚房产加名、家庭成员共有房产分割、反向索赔抗辩
二审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6) 苏01民终号
一审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5) 苏0104民初号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雁、审判员熊剑宇、审判员汪萍萍
二审立案时间:2026年5月7日
二审结案时间:2026年7月27日
办案周期:全程2个半月高效审结
代理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庄荣华律师(女方F全权代理人)
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010396031
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微信同号,免费家事咨询)
代理地位: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方)
案件核心亮点:短婚无育、零购房出资仍保住大额房产补偿;击退对方全部反向索赔;二审维持原判、45万补偿分文未减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0年9月,当事人F女士与男方Q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男方及其父母主动将F女士名字加至江宁区199㎡大宅房产证,房屋登记为四方共同共有,是婆家对这段婚姻的明确赠与与认可。
婚后三年多,双方婚姻破裂,法院判决离婚。本以为家事就此了结,不料男方及父母随即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彻底推翻当初加名诚意,试图全盘否定女方房产权益。
对方全套诉讼主张,极具代表性:
1、房屋首付、婚前大额还贷均由婆家全额出资,女方零出资、无金钱贡献,无权享有房产份额;
2、婚姻仅三年、无生育子女,属于短婚,女方不应分得高额补偿;
3、仅同意支付女方14.8万极低补偿,折算后实际仅认可9万余元;
4、反向索赔:要求女方承担物业费、返还加名契税、赔付房屋贬值损失,合计近12万元;
5、上诉持续施压,主张一审45万补偿过高,要求大幅改判削减。
一边是全额出资、手握资产的婆家,一边是无购房出资、仅付出婚姻时间与精力的女方,本案成为南京地区短婚加名、零出资房产分割的典型疑难案例。
三方核心诉求差距悬殊:婆家主张补偿9-14万|一审判决支持45万|我方主张足额四分之一份额83.75万
二、庄荣华律师一二审全流程办案策略
面对对方“零出资=零权益、短婚无育=少分/不分”的强势抗辩,以及多项反向索赔诉求,庄荣华律师精准拆解案件核心法理,搭建物权定性+证据锁事实+法理破偏见+以攻为守稳结果的全套诉讼策略:
1、锁定物权核心:共同共有≠按出资分割,彻底击穿对方逻辑根基
对方全程以“婆家全额出资”为由否定女方权益,混淆物权登记与出资贡献的法律关系。我方明确主张:案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涵盖身份、情感、家庭依附多重法益,无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不能单纯以出资比例分配房产权益。婚后自愿加名属于真实意思的赠与登记,合法有效,女方依法享有完整共有权益。
2、精准适用司法解释时间节点,排除不利新规约束
针对对方援引新规限制短婚加名权益的抗辩,我方重点论证:房产加名、婚姻缔结均发生在新版婚姻家事司法解释施行前,本案不适用新规对短婚加名的限制性规定,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适用不利风险,该观点被二审法院实质采纳。
3、厘清资金性质,认定父母转账为夫妻共同赠与
对方主张婚内17万余元还贷资金为父母单独出资、与女方无关。我方举证质证明确:该款项转入男方个人账户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完全混同,依法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婚内共同还贷及对应房屋增值利益,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享有。
4、补足女方婚姻贡献,打破“无出资即无贡献”误区
庭审中重点陈述:房产贡献不仅是金钱出资,女方三年多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务付出、情感维系、家庭精力投入、婚姻身份牺牲均属于法定家庭贡献,且女方为婚姻无过错方,依法应当予以权益照顾,不能因无子女、无金钱出资就全盘抹杀。
5、以攻为守提起上诉,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在对方上诉压降补偿款的同时,我方主动提起防御性上诉,主张女方应享有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对应补偿83.75万元。通过主动进攻抬高裁判预期,倒逼法院审慎审理,彻底杜绝二审改判降价风险,牢牢锁定45万最优结果。
6、逐项驳回对方反向索赔,清零全部杂费诉求
针对对方主张的契税、物业费、房屋贬值损失,我方逐一抗辩:契税是对方自愿赠与加名的成本,无约定由女方承担;物业费未实际缴纳、金额不确定;房屋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分家析产不支持单方贬值索赔,全部反诉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 最终二审全胜结果
1、双方上诉全部驳回:婆家要求压低补偿、反向索赔的上诉请求,我方抬高补偿的上诉请求均被驳回;
2、45万补偿分文未减:二审法院明确认定一审酌定45万补偿“总体并无不当”,全额维持原判;
3、反向诉求全部清零:婆家主张的物业费、契税、房屋贬值损失、额外赔偿全部不予支持;
4、房产归属稳定:案涉大宅归男方及父母所有,女方无需承担任何后续杂费与损失,一次性了结全部分家析产争议。
🔍 本案核心胜诉特色与裁判突破
1、打破“短婚、无子女、零出资=少分财产”的大众误区
南京中院二审明确核心裁判观点:家庭共同共有房产,包含身份、情感、人格、安全多重法益,不能简单按照出资、婚育情况否定一方权益。三年婚姻不属于闪离,无子女、无金钱出资不代表无家庭贡献,彻底纠正实务中片面的出资论裁判思维。
2、以攻为守的二审诉讼策略,锁定胜诉底线
面对对方强势上诉压降补偿,我方并未被动应诉,而是主动上诉主张更高补偿,抬高审理基准,让法院权衡双方诉求,最终维持一审最优结果,避免二审改判减损权益,是家事二审经典应诉策略。
3、区分物权登记与出资贡献,法理逻辑严谨闭环
精准区分“出资来源”与“物权归属”,婚后自愿加名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婆家事后反悔无法律依据,从根源否定对方全部诉讼逻辑。
4、全维度抗辩,杜绝后续纠纷
不仅保住大额补偿款,同时彻底驳回对方全部反向索赔诉求,一次性结清房产分割、杂费承担、损失赔偿全部争议,无任何遗留隐患。
📖 短婚加名|分家析产核心法律要点(南京法院实操标准)
1、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97条、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共有房产不适用出资比例分割规则,需综合个案情况平衡权益。
2、南京法院最新裁判思路
不机械一刀切分割房产,综合考量加名真实意愿、婚姻存续时长、家庭贡献、离婚过错、有无子女、房产出资、市场价值八大因素,兼顾法理与情理,追求实质公平。
3、高频当事人疑问专业解答
Q1:婚后加名,结婚时间短、没孩子,离婚真的能分到房产吗?
A:可以。婚育情况只是考量因素,并非否定权益的依据,合法物权登记优先保护,婚姻中的时间、精力、情感付出均属于有效贡献。
Q2:完全没有出资买房,凭什么分割婆家全款房产?
A:婚后自愿加名属于赠与行为,物权登记完成即生效,女方基于婚姻身份关系取得共有权益,不受出资与否的限制。
Q3:分家析产和普通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区别?
A:离婚财产分割仅处理夫妻双方财产,分家析产涉及父母等家庭成员共有权益,审理标准更复杂、自由裁量空间更大,专业律师介入尤为关键。
Q4:对方起诉索要契税、物业费、房屋贬值损失,需要赔偿吗?
A:无书面约定、无实际损失依据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此类诉求多为对方施压手段,可依法全部抗辩驳回。
💡 同类短婚加名纠纷避坑实操建议
1、事前风险防控
婚后房产加名尽量留存沟通记录,明确加名系自愿赠与、用于婚姻共同生活,避免事后被恶意主张“胁迫加名”“不当得利”。
2、事中诉讼应对
遭遇对方以“零出资、短婚、无子女”为由压价、反向索赔时,切勿自认理亏,重点围绕物权登记效力、家庭贡献、法律适用时间节点抗辩,必要时主动上诉稳固权益。
3、证据留存重点
留存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开支、家务付出、陪伴照料、共同还贷记录、沟通聊天记录,全方位佐证自身家庭贡献,对抗对方片面出资论。
4、二审应诉关键
家事二审改判率极低,被动应诉容易被微调减损,适当采用“以攻为守”上诉策略,可有效锁定一审胜诉成果。
💬 庄荣华律师案件寄语
很多当事人都会陷入误区:房子不是自己出钱买的、结婚时间不长、没有孩子,离婚就一定分不到钱、占不到权益。
但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止是金钱出资,还有婚姻的时间成本、家庭的情感付出、身份的绑定牺牲。婚后自愿加名的诚意,不能因为婚姻落幕就被全盘推翻。
本案从对方仅愿赔付14万,到法院足额支持45万补偿,权益翻三倍,更彻底驳回全部反向索赔。这充分证明:家事纠纷不靠情理博弈,靠的是专业法律逻辑、精准庭审攻防和成熟的诉讼策略。
婚姻始于善意与信任,终于法理与公平。面对对方事后反悔、恶意压价、反向追责,不要被动退让。专业家事律师的价值,就是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打破偏见、守住底线,帮你拿回婚姻中应得的合法权益。
南京地区遭遇婚后房产加名纠纷、短婚析产、家庭成员共有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追责问题,可随时免费咨询庄荣华律师,量身定制一审、二审专属应诉方案。
📄 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脱敏完整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6)苏 01 民终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QZY,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QPL、YLL(系QZY父母),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QPL,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YLL,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FLL,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QZY、QPL、YLL与上诉人FLL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5)苏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QZY、QPL、YLL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QZY、QPL、YLL在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FLL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处房屋(以下简称102室房屋)的折价补偿款等所作判决存在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当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对102室房屋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出资比例、资金来源确定。QZY、FLL仅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102室房屋贷款296842元,仅该部分款项的一半可补偿给FLL,且应当由QZY补偿。2.一审判决酌定给FLL的补偿款有误,错误适用法律,违背公平原则。FLL零出资、无贡献,与QZY结婚三年多、无婚育子女,QZY无过错。QPL、YLL不是QZY、FLL婚姻的当事人,不应将QPL、YLL的财产纳入QZY、FLL的财产中进行分割。QPL、YLL是物权共有人,相关出资没有赠与任何人,即使有赠与,也仅赠与自己子女,与FLL无关。3.一审判决没有支持QZY、QPL、YLL关于额外契税、欠付物业费、房屋贬值损失的主张是错误的。
FLL辩称,不同意QZY、QPL、YLL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FLL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QZY、QPL、YLL向FLL支付102室房屋折价补偿款8375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QZY、QPL、YLL负担。
事实和理由:1.QZY、QPL、YLL自愿将FLL登记为102室房屋的共有人,FLL对102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对应折价补偿款应为837500元。2.房屋加名、FLL结婚时间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前,本案不应适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关不利后果不应由FLL承担。3.FLL对其与QZY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102室房屋的还贷及房屋增值享有完整权益。FLL与QZY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贷469242.47元,其中QPL向QZY转账172400元用于还贷,该款项应认定为QPL对QZY与FLL夫妻双方的赠与。案涉房屋为四方共同共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行为系为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对应的房屋增值及还贷权益自然应归属于全体共有人。4.FLL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婚姻破裂、未生育子女的责任均在QZY。FLL与QZY是初婚,FLL为维系婚姻家庭付出了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应对FLL予以重点照顾。5.FLL名下包括102室房屋仅有两套房产,另一套为FLL婚前个人所有的低价值房产,案涉契税是QZY、QPL、YLL自愿赠与产生的成本,不应由FLL承担。6.一审判决认定FLL与QZY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缺乏事实依据,两人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年,QZY、QPL、YLL办理房屋加名的核心目的系为FLL与QZY的婚姻生活提供保障,房屋赠与目的已实现,FLL的合法权益不应因此减损。
QZY、QPL、YLL辩称,不同意FLL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同QZY、QPL、YLL上诉意见。
QZY、QPL、YLL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FLL退出102室房屋的共有关系,102室房屋仍由QZY、QPL、YLL共同共有;2.QZY、QPL、YLL向FLL支付折价补偿款148421元,并以此为基数,要求FLL承担从102室房屋加名截止开庭时的不动产价值贬损;3.FLL承担102室房屋欠缴的物业费21983元;4.FLL返还QZY、QPL、YLL为其办理102室房屋加名手续时额外的契税支出35914元;5.FLL承担婚姻存续期间102室房屋的价值贬损55657.85元(148421元 x 37.5%);6.诉讼费用由FLL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2日,QZY、QPL、YLL(乙方、预购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QZY、QPL、YLL购买102室房屋(建筑面积199.4平方米),总价款4534351元,首付款1364351元,剩余317万元购房款通过商业住房贷款支付,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购房首付款由QZY的父母QPL、YLL支付。2016年6月15日,QZY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版)》,申请了商业贷款317万元,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至2046年6月15日。2017年7月1日,QZY提前偿还商业贷款110万元,QZY、QPL、YLL自述该款项由QPL和YLL实际支付。
2020年9月24日,QZY与FLL登记结婚。2020年11月20日,102室房屋办理了初次产权登记,登记的所有权人为QZY、QPL、YLL和FLL,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按照3%的税率,交纳房屋买卖契税107744.60元。关于为何加FLL为102室房屋产权的共同共有人,QPL称系FLL以婚姻为要挟,QZY、QPL、YLL无奈同意。2024年2月,QZY与FLL分居。同年6月,FLL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4年9月2日,该法院作出(2024)苏0115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102室房屋内的部分物品归FLL所有;FLL支付QZY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车辆)分割款98835.42元并返还祖传金戒指一枚。
2020年10月开始,102室房屋每月的还贷数额为10296.37元,至2024年9月降低至9698.74元,截至2025年12月,剩余购房贷款为1650819.09元。QZY、QPL、YLL与FLL共同确认,QZY与FLL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10月至2024年9月)共同偿还102室购房贷款469242.47元。QPL称QZY与FLL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QZY支付宝和银行账户转账以及现金交付共计172400元,均是用于给QZY偿还购房贷款。FLL认可上述金额中转账的数额,但认为转入QZY账户就已经与其自有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还贷金额为该部分转账。关于102室房屋的价格,一审庭审中QZY、QPL、YLL主张为500万元,FLL庭审中主张为520万元,庭后确认同意按照500万元的价格分割。QZY、QPL、YLL主张婚内共同还贷469242.47元减去QPL偿还的172400元,剩下的一半即148421元,再扣除掉37.5%的贬值损失55657.85元,实际补偿FLL92763元。FLL则认为自己享有25%的份额,扣除贷款后应补偿自己837500元。
另查明,QZY、QPL、YLL提供了一张电脑屏幕的截图,拟证明102室房屋2021年7月至2024年8月欠缴物业费43966元未交纳,其认为FLL应承担一半即21983元。
一审法院认为,QZY、QPL、YLL主张房产加FLL为共有人系其以婚姻为要挟,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FLL对102室房屋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对于分割方式,双方均同意102室房屋归QZY、QPL、YLL所有,由QZY、QPL、YLL对FLL进行补偿,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主要在于补偿的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综合考虑QZY与FLL婚姻存续的时间及孕育子女情况、QPL和YLL作为QZY的父母对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贷款数额以及价格,一审法院酌定102室房屋产权由QZY、QPL、YLL享有,QZY、QPL、YLL补偿FLL45万元为宜。QZY、QPL、YLL主张补偿价格中要扣除102室房屋在婚内的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未有证据证明FLL对于房屋加名存在过错或对于税费的负担存在相应的约定,故QZY、QPL、YLL主张FLL承担多付房屋契税的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QZY、QPL、YLL主张的物业费目前尚未实际交纳,实付金额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处102室的不动产所有权归QZY、QPL、YLL共同共有;二、QZY、QPL、YLL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FLL450000元;三、驳回QZY、QPL、YLL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QZY、QPL、YLL提交:日期为2023年9月16日的FLL门诊病历、QZY门诊导诊单,拟证明FLL拒绝妇科检查,FLL对于其与QZY的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FLL存在通过婚姻不当谋取财产的嫌疑。
经质证,FLL发表意见为:不认可该证据,FLL此前已经做过检查,没有身体疾病,其当时是陪QZY去检查,FLL自己挂号是为了购买维生素D滴剂等。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QZY、QPL、YLL陈述:QZY与FLL结婚时,没有给付FLL彩礼;QPL和YLL名下另有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处的不动产。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对102室房屋折价补偿款及相关税费负担所作处理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当共同共有存在于具有家庭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时,涉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不能简单按照出资情况或者共有人人数分配权利、义务。QZY、QPL、YLL系在QZY与FLL结婚后,将FLL登记为102室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双方均应知晓该登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共同对102室房屋的权利享有、义务负担等进行特别约定,故一审判决综合考虑QZY与FLL婚育情况、各方出资贡献情况、房屋当前情况、诉讼请求等,认定由QZY、QPL、YLL取得102室房屋并共同补偿FLL45万元,总体并无不当。关于当事人的其他上诉主张,本院同意一审判决说理分析,对此不再赘述。
综上,QZY、QPL、YLL与FLL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7元,由QZY、QPL、YLL负担4000元,FLL负担6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雁
审判员熊剑宇
审判员汪萍萍
二O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龙雯
庄荣华律师简介
(圣典律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庄荣华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深耕南京婚姻家事疑难案件十余年。专注处理婚后房产加名纠纷、分家析产二审上诉、婚内财产转移追偿、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短婚财产争议、家庭成员共有房产拆分等复杂家事二审、再审案件,精通南京中院、各区法院家事裁判尺度与自由裁量规则。
擅长通过法理精准定性、证据闭环梳理、攻防式庭审应对、以攻为守二审策略,突破短婚、零出资、无子女等不利案件局面,在一审、二审中为当事人稳固财产权益、驳回恶意索赔,多起案件成为南京地区家事审判参考案例。凭借专业胜诉实力与细致服务,收获海量当事人高度认可。
庄荣华咨询电话:13770501904(微信同号,免费家事法律咨询)
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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