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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淮法院离婚纠纷】-6月23日开庭-庄荣华律师代理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6-05 10:3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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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
纠纷
案件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
现定于2014年6月23日,在南京市秦淮法院白下法庭依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伏小全。
相关法律学习: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此款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除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此规定,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损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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