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2026-03-12 07:44:52
江苏
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号码同微)13770501904, 快速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纠纷、 分家析产、家事周边法律服务、胜诉技巧、 谈判技巧等各类婚姻疑问。
739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南京中院二审全胜案例|离婚期间恶意转移婚内公司股权!庄荣华律师精准抗辩,一二审彻底胜诉,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死死守住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婚内公司股权,是极为常见的财产转移手段。男方利用自己独资持股、掌控公司的便利,在离婚矛盾爆发后,无偿将股权转给近亲属,试图掏空夫妻共同财产、让女方无财产可分,是家事纠纷中典型的隐蔽侵权行为。
本案当事人遭遇男方离婚期间0元无偿转让婚内公司股权、诉讼中恶意转回股权规避责任的双重侵权行为,紧急委托南京专业婚姻家事与股权纠纷律师庄荣华全权代理。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锁定恶意串通核心要件、完整固定全套证据、当庭击破对方全部抗辩理由,最终实现一审、二审双重胜诉,法院终审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彻底击碎对方转移财产的企图,为当事人后续离婚财产分割锁定绝对优势!
一、案件核心信息与纠纷背景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汪萍萍(审判员)
一审立案时间:2025年7月1日
二审立案时间:2025年12月18日
二审结案时间:2026年3月9日
案件历时:8个月余
案件类型:离婚财产纠纷、恶意转移婚内股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一审结果: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我方全胜
二审结果: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我方二审全胜
我方代理身份: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理人
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期间近亲属恶意串通、无偿转移婚内独资公司股权的疑难家事财产纠纷。当事人L女士与男方婚后感情破裂、产生离婚争议,男方在离婚矛盾酝酿阶段,擅自将婚后设立、归夫妻共同所有的一人公司股权,以0元无偿对价转让至自己母亲名下,恶意转移婚内核心财产。
当事人发现后立即起诉维权,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过程中,男方为规避败诉后果、掩饰转移财产的恶意,又临时将股权转回自己名下,试图以“股权已恢复原状”为由逃脱法律责任,主张女方无维权基础。
面对对方精心设计的转移、回转股权操作,当事人维权陷入被动,紧急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全程代理一审、二审诉讼,全力阻击对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一)对方上诉核心主张
1、男方与母亲不存在恶意串通,案涉公司长期停滞未经营、股权无实际价值,转让行为未损害女方财产权益;
2、男方已主动将股权恢复原状,女方主张权益受损的基础已消失,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3、男方母亲年事已高、认知有限,不具备串通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恶意串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二)我方核心抗辩观点(庄荣华律师当庭核心意见)
1、案涉股权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在离婚矛盾期间无偿转让股权,主观转移财产恶意极其明显;
2、受让方为男方直系母亲,属于近亲属,理应知晓夫妻离婚矛盾及股权共有属性,无偿受让股权构成典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
3、诉讼中临时转回股权,是对方为规避败诉后果的事后补救行为,不能否定此前恶意转让行为的违法性与无效性;
4、财产损害不仅包含经济损失,更包含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处分权,该权益侵害已成既定事实,不因股权回转而消除。
二、律师核心代理策略与二审胜诉亮点
本案属于离婚股权转移纠纷中的高难度案件,对方利用近亲属关系、0元转让、诉讼回转股权等方式层层规避责任,试图混淆法院裁判思路。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拆解案件争议核心,围绕“离婚时间线、恶意串通要件、股权共有属性、事后补救不阻却违法”四大核心维度,构建完整诉讼逻辑,实现一二审全程胜诉。
(一)精准梳理时间线,锁定转移财产主观恶意
律师团队完整梳理夫妻沟通记录、离婚争议时间、公司设立时间、股权变更工商档案,清晰印证:男方转让股权的节点,恰好是双方持续争吵、明确谈及离婚的关键期间,直接坐实男方借离婚之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彻底推翻其“无恶意、规避市场风险”的虚假抗辩。
(二)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恶意串通事实
系统性整合全套核心证据:婚后公司设立登记资料、股权无偿转让工商协议、亲属关系证明、微信离婚聊天记录、股权二次回转变更档案等。完整印证男方与母亲无合理对价、无真实交易、明知夫妻矛盾仍恶意受让股权的全部事实,满足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无效要件。
(三)当庭精准质证,否定对方事后补救证据效力
针对男方二审当庭提交的《解除协议》及股权回转证据,庄荣华律师当庭精准抗辩: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形成时间存疑,系对方为本案诉讼刻意制作;同时直击逻辑矛盾:若股权毫无价值、无需保护,对方母亲无需无偿受让、男方无需紧急回转,彻底推翻对方“股权无价值、未损害权益”的核心上诉理由,全部质证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
(四)长远布局诉讼,为后续离婚分割筑牢优势
本案不仅实现“确认协议无效”的即时胜诉,更通过生效判决固定男方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过错事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后续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可主张对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为当事人后续维权奠定决定性法律基础。
三、本案最终一二审胜诉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完整审理,南京两级法院全部采纳庄荣华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全盘驳回对方抗辩与上诉请求,实现完美胜诉:
1、一审判决:确认男方与母亲2025年3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无效;
2、二审判决:驳回男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终审胜诉;
3、诉讼费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由男方(上诉人)自行承担;
4、固定法定过错:司法判决直接认定男方存在离婚期间恶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成为后续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有利证据。
案件胜诉核心亮点:成功破解“股权回转即无损害、近亲属转让无恶意、空壳公司无价值”三大常见抗辩误区,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彻底守住当事人婚内股权财产权益,是南京地区离婚股权恶意转移纠纷中一二审全胜的典型标杆案例。
四、离婚恶意转移婚内股权核心法律要点与实操建议
(一)核心法律裁判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内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恶意处分。
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婚内共同出资的股权,配偶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依法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二)南京本地司法裁判标准
1、婚内单方设立、单方持股的一人公司股权,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以配偶是否参与经营、是否挂名持股为认定前提;
2、离婚争议期间,一方无偿、低价向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转让股权,法院优先推定存在恶意串通;
3、诉讼中临时回转股权、恢复登记,不溯及抵消此前恶意转让行为的违法性,无法免除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4、财产损害不仅包含经济价值损失,更包含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处分权,权益受损即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三)攻防实操核心要点
1、取证核心方向:固定离婚沟通记录、矛盾爆发时间、公司设立及工商变更档案、股权转让协议、0元无偿对价凭证、受让方亲属关系证明、股权二次变更记录,形成完整恶意转移证据闭环。
2、对方高频抗辩破解:针对“公司无价值、无恶意、已回转、亲属不知情”四大抗辩,重点从转让时间节点、对价合理性、亲属身份属性、事后补救目的性四个维度精准驳斥。
3、维权关键时机:发现股权被转移后,切勿等待观望,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二次转移、变更股权。
(四)全流程维权建议
事前预防:婚内及时梳理公司股权、工商信息,对婚内持股、出资情况留存书面证据,可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处置规则,提前规避单方转移风险。
事中应对:发现对方有股权变更、低价转让、亲属代持异动,第一时间截图存档、调取工商档案,立即咨询专业家事律师,制定专项维权方案,快速启动诉讼程序。
事后补救:成功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后,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恶意转移财产过错,要求法院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最大化追回财产损失。
五、律师寄语
离婚纠纷中,房产、存款、股权是夫妻核心财产,其中公司股权因隐蔽性强、变更便捷、极易被单方操控,成为一方转移婚内财产的重灾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公司由对方经营,就无法维权,即便发现对方无偿转给亲属,也不知如何举证、如何抗辩。
本案一二审全胜的裁判结果,清晰传递司法态度: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受法律绝对保护,任何借离婚之机、串通近亲属转移股权的行为,均会被依法认定无效。对方事后临时补救、刻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法掩盖恶意转移财产的真实过错。
庄荣华律师团队提醒:遭遇离婚股权转移、财产隐匿、低价转让等侵权行为,切勿被动妥协。专业家事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通过诉讼追回被转移财产、确认行为无效,更能固定对方法定过错,为后续离婚财产分割、权益争取奠定绝对优势,最大程度守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六、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 苏 01 民终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F某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L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Y某(男方母亲)
上诉人F某因与被上诉人L某、原审被告Y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Y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女方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我方答辩意见:男方在离婚矛盾期间,未经配偶同意0元无偿转让婚内共同股权,受让方为其直系母亲,双方构成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女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男方诉讼中回转股权,系事后规避责任行为,不改变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定性质,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男女双方2019年登记结婚,案涉公司2021年婚内设立,为男方独资持股,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4年底至2025年初双方持续存在离婚争议,2025年3月男方将案涉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其母亲,2025年7月女方提起离婚及本案合同无效诉讼,后男方于诉讼期间将股权转回自身名下。
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观点:男方在夫妻离婚矛盾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无偿转让婚内共同股权,其母亲作为近亲属应知双方婚姻纠纷及股权共有属性,双方构成恶意串通。财产损害不仅包含经济价值损失,亦包含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益。男方诉讼中恢复股权登记的行为,不足以否定此前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终审判决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F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汪萍萍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许姣姣
庄荣华律师简介
(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耕南京婚姻家事领域多年,专注处理离婚股权分割、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确权、离婚大额财产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擅长破解婚内股权隐匿、恶意转让、亲属代持、财产转移等各类家事维权难题。
在离婚股权纠纷领域,庄律师精准把握南京本地法院裁判尺度,深谙恶意串通、股权权属认定、财产转移过错追责的核心裁判规则,多次成功推翻恶意股权转让、隐匿财产的既定事实,帮助当事人追回被转移婚内财产,固定对方法定过错,在一审败诉补救、二审翻盘改判、合同无效确认类案件中胜诉率极高。
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领域,庄荣华律师团队始终秉持“证据为王、精准抗辩、长远布局”的办案理念,不仅聚焦个案胜诉,更立足当事人整体离婚维权需求,层层筑牢证据与法律优势,实现权益最大化,兼顾法律公正与人文关怀。
庄荣华(1377050190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圣典律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遗产管理师。
读者福利
添加下方极简家事官方微信,可免费领取本团队编写的《离婚案件常见三种情形快速离婚应对思路》、《法定离婚条件如何争取快速离婚》、《无法定离婚条件如何快速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归责》、《家庭暴力法律分析》、《离婚子女抚养费、探视权法律分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分析专题》、《离婚房屋分割法律分析专题》、《离婚转移隐匿财产法律分析专题》、《变更抚养权法律专题》,还有更多家事与财富管理实务私藏干货在路上。快长按下方识别二维码添加到通讯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