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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为女方承担婚前房屋贷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1 07:58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1民终号
结案时间:2021年03月29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效力争议|赠与撤销抗辩|股权折价补偿纠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法官:徐聪萍、黄霞、陈晓霞
承办律师:庄荣华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办案周期:2021年1月二审立案 — 2021年3月29日二审终审结案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中院典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胜诉案例,核心解决离婚协议条款定性争议、婚前房贷代偿义务、股权折价补偿认定三大疑难问题,最终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完整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全方位保障女方合法财产权益。
男方不服一审胜诉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恶意抗辩案涉条款属于可撤销赠与、5500元款项属于劳动报酬而非离婚财产补偿、婚前房贷应由女方自行承担,意图推翻一审全部判决结果。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全权代理二审应诉,全力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彻底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相关财产、债务约定是否对双方具有终身约束力;
2、离婚协议中男方承担女方婚前房屋贷款的约定,是否属于可随意撤销的赠与行为;
3、协议约定的每月5500元固定款项,究竟是公司劳动工资报酬,还是男方针对女方放弃股权对应的财产折价补偿款;
4、男方主张双方已协商终止付款义务、自身经济恶化无力履约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5、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是否应当予以维持。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协议条款存在文字歧义陷阱。案涉补偿款项以“公司工资、社保缴纳”形式约定,对方紧抓文字表象,主张属于劳动关系报酬、不属于离婚财产纠纷,规避个人付款义务;
2、对方恶意定性法律关系。男方将离婚协议中明确的房贷代偿约定,单方曲解为无偿赠与,主张经济困难可任意撤销,突破离婚协议的刚性约束力;
3、对方二审恶意举证抗辩。男方二审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刻意割裂款项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关联,试图推翻一审既定事实;
4、案件涉及股权放弃、房贷代偿、分期补偿、社保代缴多重法律关系,条款嵌套复杂,法律定性、证据梳理、法理抗辩难度极大。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抗辩观点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条款歧义、法律关系复杂、对方恶意上诉的特点,制定整体解释协议、穿透表象看实质、锁定履约事实、否定赠与撤销权的二审应诉方案,精准击破对方全部上诉理由,最终实现二审全面维持原判。
1、整体解读离婚协议,否定赠与撤销的核心上诉理由
律师明确抗辩:离婚协议是集身份解除、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股权处置于一体的整体性、对价性民事协议,并非单方无偿赠与合同。男方承担女方婚前房贷,是基于女方放弃公司股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对价约定,并非无偿赠与,不存在任意撤销的法定基础。对方以经济恶化、赠与可撤销为由抗辩,完全违背离婚协议本质和法律规定,依法不能成立。
2、穿透文字表象,锁定5500元款项为股权折价补偿款
针对对方主张款项为劳动工资的抗辩,律师从协议上下文、交易背景、实际履约三大维度精准击破:第一,该条款完整嵌套在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处置章节,并非劳动关系、劳务报酬条款;第二,条款前半段明确约定女方及母亲无偿放弃公司全部股权,后半段对应的分期款项,本质是股权放弃的对价补偿;第三,双方婚内成立公司、女方挂名持股,离婚后以“工资代缴”形式支付补偿,仅是双方为减轻男方压力、合规节税的变通支付方式,不改变财产补偿的核心性质。
3、固定既往履约事实,佐证协议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向法庭完整提交男方离婚后长期按约履约的流水、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男方在离婚后持续支付款项、履行房贷代偿义务,长期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其后续无故停付、恶意上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被法院采信。
4、驳斥“协商终止履约”虚假抗辩
针对男方主张双方已口头约定终止付款的理由,律师明确抗辩:离婚协议的变更、撤销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对方无任何有效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变更协议约定,女方此前的体谅沟通,不构成放弃合法债权的意思表示,对方单方停付、主张免责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5、精准应对二审新证据,否定其证明效力
针对男方二审提交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新证据,律师当庭质证认可真实性,但否定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明确劳动合同仅为配合付款的形式手段,无法改变案涉款项源于离婚股权分割、属于男方个人补偿义务的实质法律关系。

五、完整诉讼经过

1、2018年1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男方承担女方婚前房屋房贷、按月支付股权折价补偿并缴纳社保;
2、离婚后女方及母亲按约退出公司股权,男方初期正常履约还贷、支付补偿款项;
3、2019年底起,男方无故停止支付房贷及补偿款,恶意违约损害女方权益;
4、女方依法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全面支持女方诉求,判决男方支付拖欠房贷本息及股权补偿款;
5、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主张条款可撤销、款项为劳动报酬、无需履约;
6、庄荣华律师团队二审全程应诉,精准抗辩、完整举证,彻底推翻对方全部上诉理由;
7、南京中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二审全面胜诉,驳回对方全部上诉,完整维持一审判决,守住百万级财产权益
1、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彻底驳回男方全部上诉请求,一审生效判决效力完整保留;
2、确认房贷代偿义务有效:法院认定男方承担女方婚前房屋贷款的离婚协议约定合法有效,不可撤销,男方需继续履约;
3、明确款项法律性质:终审认定每月5500元款项为股权折价补偿款,并非劳动工资,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范畴,男方必须依约支付;
4、全额追回拖欠款项:男方需支付2020年1月至10月房屋贷款本息111340元、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股权折价补偿款112999.92元;
5、对方承担全部诉讼成本:二审案件受理费4665元全部由男方自行承担;
6、杜绝后续纠纷:二审终审判决固定协议效力与履约义务,彻底杜绝男方后续恶意抗辩、违约追责的法律风险。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B全部诉请;
2.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债务处理条款约定“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因名下财产或其他原因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案涉房屋贷款为B婚前个人债务,应由B自行承担。A代为还贷的行为属于分批赠与,赠与可随时撤销,且A现经济状况恶化、负债较多、家庭负担重,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且双方已口头协商终止付款义务。
2.案涉每月5500元款项系B与案外公司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并非离婚补偿金,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B二审辩称:
1、离婚协议是身份、财产、股权处置的一揽子对价协议,案涉房贷代偿、分期补偿条款均为财产分割对价内容,不属于无偿赠与,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协议无欺诈、胁迫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方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女方体谅对方困难的沟通表述,不构成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案涉5500元款项条款嵌套在股权放弃、财产分割章节,实质是女方放弃公司股权对应的折价补偿,以公司工资形式发放仅为履约变通方式,并非真实劳动报酬,对方长期履约行为亦可佐证款项性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审理查明:
2018年1月,B与A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股权、债务、补偿作出明确约定:女方名下婚前房屋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女方及母亲自愿放弃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男方以公司名义每月向女方支付税前5500元款项、缴纳社保至女方55周岁;双方各自名下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协议签订后,女方及母亲按约退出公司股权,A正常偿还房贷、支付补偿款至2019年12月,此后无故停止履约。案涉房屋每月房贷本息11349.27元。公司为B缴纳社保至今,但自2019年1月起不再支付5500元月度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约,判决:一、A支付B2020年1月至10月房贷本息111340元;二、A支付B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股权折价补偿款112999.92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四、B配合办理剩余股权变更登记。
二审审理查明:
二审中A提交劳动合同、公司银行流水,拟证明5500元为劳动报酬。B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仅为履约形式,不改变股权补偿实质。双方确认女方亲属已实际退出公司股权,男方离婚时因急于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约定案涉补偿及代偿条款。
本院二审认为: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房贷代偿问题: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方案涉房屋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该约定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对价内容,并非无偿赠与。A主张属于可撤销赠与、婚前债务应由女方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与协议约定及查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A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协商变更或终止履约义务,其单方停止履约的行为构成违约。
针对月度款项性质问题:结合离婚协议上下文、股权处置背景,女方及亲属无偿放弃公司股权的前提下,协议约定的每月5500元款项,实质是男方针对女方放弃股权支付的财产折价补偿。虽约定以公司工资形式发放、缴纳社保,但仅为双方约定的履约方式,不改变离婚财产补偿的核心性质,不属于普通劳动报酬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徐聪萍
审 判 员:黄 霞
审 判 员:陈晓霞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汤 燕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离婚协议条款不属于可撤销赠与,约束力极强

离婚协议是身份、财产、债务、股权的整体性对价协议,区别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即便条款表象为一方无偿付出,只要基于对方放弃财产、股权、权益的对价约定,即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内容,不可单方任意撤销,对双方具有终身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协议条款适用整体解释原则,穿透表象认定实质法律关系

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不会单独割裂单条文字,而是结合全文上下文、缔约背景、对价关系、实际履约行为综合认定。以工资、补助、代缴社保等形式约定的款项,只要对应股权放弃、财产让渡,均会被认定为财产折价补偿,而非劳动关系报酬。

(三)口头变更离婚协议无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系重大人身、财产协议,其变更、撤销、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单方口头主张、聊天体谅表述,均不能构成协议变更,无法免除双方的法定履约义务。

(四)婚前个人债务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由对方代偿

婚前债务虽法定属于个人债务,但夫妻双方可通过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由对方自愿承担、分期代偿,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尊重,违约方必须依约履行。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中院极具参考价值的离婚协议条款定性、对价关系认定、撤销权抗辩标杆案例,清晰厘清了家事审判中极易产生争议的法律误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婚前债务永远个人承担、离婚后单方赠与可以随意撤销、协议文字表象大于实质对价关系,本案终审判决彻底否定了这类错误认知。
本案最大的办案难点在于离婚协议条款存在文字歧义,对方利用“公司工资、社保缴纳”的字面表述,刻意混淆离婚财产补偿与劳动报酬的法律边界,试图逃避个人履约责任。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采用“整体解释、穿透式审判”的裁判思维,紧扣股权放弃的核心对价事实,结合长期履约记录、缔约背景,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穿透文字表象,认定款项实质为股权折价补偿。
同时,本案明确了家事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离婚协议无小事,所有财产、债务、补偿约定,均为一揽子对价结果,不存在随意撤销的空间。男方以经济恶化、口头协商终止为由抗辩,因无书面证据支撑,最终全部被法院驳回。
本案也凸显了专业家事律师拟定离婚协议的重要性。案涉纠纷完全源于协议条款表述不严谨、对价关系未书面明确,导致对方事后恶意曲解、发起上诉。若由专业家事律师提前拟定、审核条款,可直接规避文字歧义,杜绝后续二次诉讼、二审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离婚协议务必严谨拟定,明确每一项款项、债务的对价性质、支付主体、法律性质,避免使用工资、补助等易歧义表述,防止对方事后恶意曲解;
2、婚前房贷、个人债务,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对方代偿,该约定合法有效,违约方可依法起诉追责;
3、离婚后对方无故停付补偿款、停止代偿债务的,可固定履约记录、聊天记录、协议文本,依法起诉主张全额欠款及违约责任;
4、不存在书面变更协议的,对方仅凭口头沟通、单方主张终止履约,无任何法律效力,无需认可;
5、遭遇对方恶意上诉、曲解协议条款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务必委托专业家事律师应诉,通过法理穿透抗辩,守住一审胜诉成果。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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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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