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106民初号
结案时间:2021年03月04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二次起诉离婚|离婚财产确权|个人房产认定|子女抚养及探视纠纷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承办法官:张梦青
书记员:高悦
承办律师:庄荣华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办案周期:2021年1月立案 — 2021年3月4日结案,历时约2个月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鼓楼区法院离婚财产确权标杆调解案例,核心价值在于成功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女方个人专属房产,为当事人保全大额婚前及单方继承、受赠资产,是离婚案件中个人房产隔离、家族资产保全的经典胜诉判例。
本案委托人系女方,2004年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长女2005年出生、次女2014年出生。婚后双方长期因家庭琐事、生活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矛盾持续激化,无任何和好可能。2021年1月,女方二次起诉离婚,本次诉讼中男方明确不同意离婚,同时当庭提出分割女方名下三套房屋的主张,试图分割女方通过父亲遗嘱继承、父母单方赠与取得的专属房产,女方面临大额家族资产被分割的巨大风险。
为彻底解除婚姻关系、保全个人专属房产、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女方全权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律师团队诉前全面梳理房产来源、继承遗嘱、单方赠与、产权登记等全套证据,精准搭建个人财产确权逻辑,庭审多轮抗辩、法院多轮调解,最终实现离婚、子女抚养、房产确权、资产隔离、子女房产赠与全维度胜诉,彻底保全女方重大个人资产。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次起诉是否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2、女方名下三套房屋的财产性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分割;
3、女方父亲遗嘱继承房屋、父母单方赠与房屋,能否依法认定为女方个人专属财产;
4、婚内房产能否协商归婚生子女所有,合法完成家庭资产传承;
5、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长期探视规则如何合理划定;
6、双方名下股票、车辆、其他财产如何公平分割、一次性了结。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二次起诉仍存在判离不确定性,对方恶意拖延离婚:男方以孩子即将考试为由,当庭抗辩不同意离婚,试图拖延诉讼、消耗当事人时间精力,增加离婚阻力。
2、对方恶意主张分割女方全部房产,资产保全压力极大:男方明知房产系女方家族来源,仍恶意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取得的三套房屋,试图分割女方遗嘱继承、父母单方赠与的专属资产,对女方核心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威胁。
3、家事财产定性复杂,婚内取得房产极易被推定为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婚内取得房产默认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反向认定为个人财产,必须具备完整的遗嘱、单方赠与协议、出资来源、产权登记等闭环证据,举证难度极大。
4、子女抚养、探视、抚养费规则精细化协商难度高:双方两名子女年龄差距大,抚养、探视、抚养费支付节点、寒暑假居住规则复杂,极易引发后续二次纠纷,需要一次性精准固化全部条款。
5、房产赠与子女需兼顾居住权与过户履行,极易产生履行争议:房产归子女所有,需要明确过户时限、阶段性居住权、后续使用规则,避免一方后续违约、拒不配合过户。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抗辩观点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离婚难、房产确权难、资产隔离难、调解落地难四大核心难点,制定「证据前置锁定财产性质、矛盾证据击穿对方抗辩、调解博弈实现利益最大化、条款精细化杜绝后续纠纷」的全套诉讼方案,逐项破解全部争议问题。
1、补足感情破裂证据,突破二次起诉离婚壁垒
律师团队系统梳理双方长期矛盾记录、分居证明、首次起诉离婚判决书、诉讼前后冲突证据,完整证明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可能,即便对方以子女考试为由抗辩不离婚,法院亦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二次起诉成功离婚奠定坚实基础。
2、精准区分房产来源,实现两套房屋完全个人财产确权
针对男方恶意分割房产的诉求,律师诉前全面调取整理全套财产证据,精准界定两套核心房产的专属性质:第一套房屋系女方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单方指定由女方一人继承,依据法律规定,遗嘱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套房屋系女方父母自有房屋单方赠与女方个人,赠与指向明确、专属女方,与男方无任何关联,依法不予分割。通过完整证据链与法理抗辩,成功说服法院及对方认可两套房屋的个人财产属性,彻底保全女方大额家族资产。
3、灵活运用调解机制,促成第三套房屋归子女所有,完成资产传承
针对剩余一套婚内房屋,律师结合家事调解优势,积极推动双方协商处置,说服对方同意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两名婚生女所有,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子女专属财产,既避免双方僵持分割、竞价纠纷,又实现家庭资产保全与代际传承,最大化保障子女未来权益。
4、精细化设计子女抚养、抚养费、探视规则,杜绝后续争议
结合两名子女年龄、生活现状、就学情况,设计合理的分养方案: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同时创新设定抚养费支付规则,暂时互不支付抚养费,待长女成年后再另行处理次女抚养费,兼顾双方抚养负担;同时精准固化日常探视、寒暑假、春节居住规则,明确接送时间、居住天数、协商机制,彻底解决探视纠纷隐患。
5、全盘梳理附属财产,一次性了结全部财产争议
针对股票、车辆、账户资产等附属财产,律师逐项核对明细,制定对等分割方案,明确股票账户资产归属、车辆权属、诉讼费分担,实现本案一次起诉、全面解决、无遗留纠纷的诉讼效果。
五、完整诉讼经过
1、2004年:原、被告登记结婚,组建家庭;
2、2005年、2014年:长女、次女先后出生,双方共同抚育子女;
3、婚后长期家庭矛盾累积,夫妻感情持续破裂,2020年1月双方正式分居;
5、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无任何缓和,矛盾持续加剧;
6、2021年1月: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二次立案起诉离婚;
7、庭审阶段:男方抗辩不同意离婚,同时主张分割女方名下全部三套房产,双方财产争议极大;
8、律师当庭提交遗嘱、赠与证明、产权资料、分居证据、矛盾记录等全套证据,精准抗辩房产个人属性,逐项击破对方诉求;
9、法院组织多轮调解,律师全程把控调解节奏与条款细节;
10、2021年3月4日:双方达成完整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我方全面胜诉。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二次起诉成功判离、两套房产认定女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一套房产归子女所有、分养模式无抚养费负担、探视规则全面固化、全部财产一次性了结
1、依法调解离婚: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彻底终结破碎婚姻,实现当事人彻底离婚的核心诉求;
2、子女分养、暂免抚养费:长女由女方抚养,次女由男方抚养,双方暂时互不支付抚养费,待长女成年后另行处理次女抚养费,合理平衡双方抚养义务;
3、两套大额房产成功隔离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遗嘱继承房屋、父母单方赠与房屋,依法认定为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成功保全女方核心家族资产;
4、一套婚内房产归属两名子女所有:双方一致约定婚内房屋归婚生女共同所有,约定明确过户时限、阶段性居住权,顺利完成家庭资产传承;
5、精细化固化探视权规则:明确日常接送、春节、寒暑假居住时长与方式,双方互相协助探视,杜绝后续抚养权、探视权纠纷;
6、附属财产清晰分割、无遗留争议:股票、车辆、账户资产合理处置,诉讼费公平分担,本案所有婚姻、子女、财产争议一次性彻底解决。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主持双方调解,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长女C,2014年生育次女D。2020年1月双方分居,原告曾于2020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婚姻关系解除
二、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
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婚生长女C由原告A直接抚养,婚生次女D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被告现阶段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待长女C成年后,次女D可依法向其母主张后续抚养费。
三、子女探视权约定
双方均享有合法探视权,长女探视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春节期间,两名子女随被告B共同生活。自2021年3月起,原告每周二、周四可将次女D从学校接回照料,次日早上送回学校。寒暑假期间,次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分别为20天、10天,探视时间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调整。
四、婚内房产归属子女及居住使用约定
登记在原告A名下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婚生女C、D共同所有,双方于2021年9月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可携长女在该房屋居住至2024年10月1日,期满后房屋交由被告携次女居住使用,直至次女年满十八周岁。
五、个人房产确权(核心胜诉条款)
登记在原告A名下南京市秦淮区房屋,依法认定为原告A个人财产,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无权分割。(另有女方遗嘱继承房屋一并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六、其他财产分割
1、原告名下证券账户内股票、转债及现金余额(以2021年3月4日持仓及余额为准)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配合完成账户资产交割过户;
2、登记在被告名下车辆归被告个人所有。
七、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700元,双方已履行完毕。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依法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拒收文书不影响协议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梦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高 悦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婚内取得房产并非都是共同财产,遗嘱、单方赠与可隔离资产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婚内取得的房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一方通过父母单方遗嘱指定继承、父母单方无偿赠与且明确归属个人的房产,即便婚内取得,依然属于个人专属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是家事资产隔离的核心合法路径。
(二)二次起诉离婚,证据充足可顺利判离
首次起诉判不离后,双方持续分居、矛盾未缓和、无和好可能的,第二次起诉离婚属于法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大概率支持离婚,对方以子女学习、家庭为由恶意拖延离婚的抗辩,难以成立。
(三)离婚调解可实现判决无法达成的资产优化方案
法院判决仅能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而调解可以灵活约定财产处置方式,本案通过调解将婚内房产赠与子女,既化解双方分割争议,又实现家庭资产保全、子女权益最大化,是比判决更优质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
(四)多子女离婚可采用分养模式,灵活约定抚养费规则
两名子女离婚纠纷,并非必然互相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双方协商分养、阶段性免付抚养费、远期另行主张抚养费的灵活方案,兼顾双方抚养压力与子女长期权益。
(五)房产归子女需明确过户时限与居住权,规避违约风险
离婚协议、调解书中约定房产归子女,必须明确过户时间、配合义务、阶段性居住权、违约责任,避免一方后续反悔、拒不配合过户,保障子女资产权益落地。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地区离婚个人资产隔离、家族财产保全的标杆性调解案例,极具家事维权参考价值。本案最大的胜诉意义,在于打破了“婚内房产必共有、必分割”的固有裁判认知,通过完整的证据搭建与精准法理适用,成功将女方两套核心家族房产锁定为个人专属财产,彻底避免大额资产被对半分割,为当事人保住了毕生核心家庭资产。
本案办案难点极为突出:男方恶意拖延离婚、主动主张分割女方全部房产、试图侵占女方遗嘱继承和父母赠与的专属资产,若没有专业家事律师提前梳理证据、精准抗辩、把控调解节奏,当事人极大概率面临资产大幅缩水的结果。
庄荣华律师团队凭借多年家事办案经验,精准区分继承、赠与、婚内共同购置三种房产性质,逐项击破对方分割诉求,同时灵活运用法院调解机制,将剩余婚内房产平稳过渡至子女名下,实现资产代际传承。在子女抚养、探视、抚养费问题上,设计出兼顾双方、无后续隐患的精细化条款,真正实现离婚彻底、资产保全、子女稳妥、无遗留纠纷的完美胜诉效果。
同时本案也明确重要家事维权规则:离婚财产分割不看取得时间,只看财产来源与归属约定,只要证据完整、法律依据充分,婚内取得的专属资产完全可以实现隔离保全,不受离婚分割影响。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继承、父母赠与房产,务必留存专属证据:通过父母遗嘱、单方赠与取得的房产,务必完整保存遗嘱文书、赠与证明、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固定“仅赠与己方子女、单独继承”的事实,作为离婚财产隔离的核心依据;
2、对方恶意分割个人资产,需专业律师精准抗辩:离婚中对方恶意主张分割己方家族资产的,不要被动应诉,需律师梳理财产性质、搭建证据链,从根源否定对方分割权利;
3、二次起诉离婚,重点补强分居与感情破裂证据:首次判不离后,持续保存分居、矛盾、无和好可能的证据,二次起诉可大幅提升判离概率;
4、婚内共同房产可优先考虑赠与子女保全资产:双方房产分割争议较大、不愿对半分割的,可协商赠与子女,避免竞价、折价纠纷,实现家庭资产留存;
5、多子女离婚优先协商分养模式,降低抚养压力:两名及以上子女离婚,可根据双方条件分养,灵活约定抚养费、探视规则,减少双方经济与精力负担;
6、调解条款必须精细化,杜绝口头约定:离婚调解所有财产、抚养、探视、过户条款,必须全部落实到书面文书,明确时限与义务,杜绝后续违约扯皮。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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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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