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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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区离婚后财产纠纷全胜|男方成功夺回拆迁安置房所有权,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6 08:27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程前葆(家事庭庭长)
法官助理:赵永雷
见习书记员:谢晴雯
承办律师: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本案立案时间:2024年10月9日
本案结案时间:2024年10月28日
办案历时:20天极速结案,一审全额胜诉
案件核心标签:栖霞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拆迁安置房确权|对方恶意过户|强制过户|腾房交付|缺席审判全胜|2024年经典胜诉案例
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动产确权|房屋过户及返还原物纠纷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系男方当事人,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因拆迁取得两套拆迁安置房。此前双方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均由庄荣华律师团队全程代理,经两级法院审理,生效终审判决已明确案涉1506室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利义务归我方男方享有,另一套803室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财产分割早已终审定案。
因案涉房屋前期不具备办证条件,判决生效后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待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女方恶意利用留存的办证手续,私自将已经生效判决确权归男方的1506室房屋,擅自登记至自己个人名下。同时,女方长期非法霸占案涉房屋,拒不配合过户、拒不腾退交付房屋,严重侵害男方合法物权。
男方年老多病、无固定住所,因女方恶意侵权行为长期无法入住自有房屋,多次沟通、报警处理均无果。为挽回财产损失、确认房屋物权、完成过户收房,当事人再次全权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本次离婚后财产确权诉讼。
律师团队精准梳理全套生效裁判文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报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依托物权法律规定精准诉讼,最终法院全盘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夺回房屋所有权、判令对方限期过户、腾房交付,实现极速全胜。

二、全案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生效司法文书确权房屋,能否对抗后续不动产登记
女方恶意将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男方所有的房屋,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争议核心为:人民法院终审确权文书的物权效力是否优先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效力,我方是否为房屋真实合法权利人。
焦点二:女方恶意霸占房屋,是否应当依法返还并配合过户
对方无合法依据占有案涉房屋、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核心争议为:无权占有人是否应当履行过户协助义务、限期腾退交付房屋。
焦点三:本案诉讼费用承担主体认定
本案纠纷完全因女方恶意侵权、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引发,争议核心为全部诉讼费用是否应由过错方女方全额承担。

三、本案办案难点

难点1:不动产登记与司法确权冲突,物权认定难度大
大众普遍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认定房屋归属,对方恶意办证后,房屋公示权属与真实权利状态完全相悖,需要律师通过专业法理论证、完整证据推翻公示登记效力,还原真实物权归属。
难点2:对方消极应诉、拒不到庭,案件审理存在不确定性
女方明知自身存在恶意侵权行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答辩、不举证,案件适用缺席审判,对我方证据完整性、法律逻辑严谨性要求极高,一旦证据存在瑕疵将直接影响胜诉结果。
难点3:时隔两年,维权取证存在阻碍
距离原终审判决时隔两年之久,女方恶意拖延办证、私自过户、霸占房屋,当事人自行维权无果,相关流程、记录零散,需要律师系统梳理新旧证据、串联完整事实链条,固定对方侵权事实。

四、律师团队全套办案策略

1、锚定生效判决核心效力,夯实物权基础
团队完整调取、梳理两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明确案涉房屋早已通过司法确权归男方所有,固定“先司法确权、后恶意登记”的核心事实,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确立司法文书物权效力优先于不动产登记的核心抗辩逻辑。
2、调取最新不动产登记信息,固定对方恶意侵权事实
专项调取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证实女方在判决生效后私自将房屋登记至己方名下的恶意侵权行为,完整还原对方违背生效判决、侵害我方物权的完整事实。
3、留存维权过程证据,佐证对方拒不配合、恶意霸占事实
整理当事人多次维权、报警处理的接处警记录,证明男方长期积极维权、女方持续拒不配合过户、非法占有房屋的客观事实,佐证纠纷过错完全在于女方。
4、精准适用物权法条,构建完整诉讼逻辑
精准适用司法文书物权变动、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无权占有等专属法律条款,明确我方确权、过户、腾房三项诉求的合法依据,形成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理扎实的完整诉讼体系,适配缺席审判审理标准。
5、极速推进诉讼流程,短期实现全额胜诉
案件全程高效推进,立案后快速完成举证、庭审抗辩,即便对方缺席庭审,依然凭借完整证据与专业法理,说服合议庭全盘采纳我方全部诉讼请求,20天快速结案。

五、完整办案经过

1、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两套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因房屋未交付办证,未做财产分割处理。
2、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经栖霞法院一审、南京中院二审终审,生效判决明确1506室房屋所有权利义务归男方所有,803室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财产分割正式定案。
3、因前期政策原因房屋无法办证,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女方恶意利用自身留存手续,私自将案涉1506室房屋单独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长期霸占房屋、拒绝交付、拒绝配合过户。
4、男方年老多病、无固定住所,多次与女方沟通、报警维权均无果,物权权益严重受损,随即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确权、过户、腾房诉讼。
5、2024年10月9日案件正式立案,律师团队提交全套生效判决、不动产登记信息、报警记录等核心证据,完整还原案件事实与对方侵权过错。
6、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女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我方完整证据与专业代理意见,全面采信我方诉求。
7、2024年10月28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我方三项核心诉求全部胜诉,彻底解决房屋确权、过户、腾房全部问题。

六、全案最终胜诉结果

1、成功确认房屋物权归属:法院判决南京市栖霞区1506室案涉拆迁安置房不动产所有权归我方男方所有,依法推翻对方恶意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
2、判令女方限期配合过户:判令女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无条件协助男方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彻底解决过户难题。
3、判令女方限期腾房交付:判令女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空并交付案涉房屋,彻底终结对方非法霸占行为。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女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过错方女方承担,我方无任何诉讼成本损失。

七、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1、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可直接设立、变更物权,效力优先不动产登记
依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等待登记。即便后续对方恶意变更不动产登记,登记公示效力也不能对抗在先的司法确权效力,真实权利人可依法起诉确权。
2、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真实权利人可起诉确权纠错
不动产登记簿仅具有公示推定效力,若当事人有完整证据证明登记记载与真实物权不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自身物权、判令对方配合变更登记,纠正恶意登记错误。
3、无权占有不动产,权利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原物、腾退交付
物权归属明确后,无合法依据占有房屋的一方,属于无权占有,真实权利人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起诉要求对方限期腾退、交付房屋。
4、被告缺席审判,不影响合法诉求胜诉落地
诉讼中对方拒不到庭、消极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只要我方证据完整、法理充分,即可实现全额胜诉。

八、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栖霞区离婚后恶意转移、确权纠错、强制过户腾房的典型胜诉案例,完美解决了“司法确权在先、恶意登记在后”的复杂物权冲突问题,对同类离婚后拆迁房维权案件具备极强参考价值。
实务中大量离婚拆迁房纠纷存在共性:离婚判决仅确认房屋权利归属,但因房屋暂不具备办证条件无法即时过户,待后期可以办证时,极易出现一方恶意私自办证、霸占房屋、拒不配合过户的侵权情形。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有生效判决就万事大吉,实则极易遭遇对方恶意侵权,导致物权悬空、无法实际占有房屋。
本案中,团队精准把握核心法理:司法确权效力高于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通过梳理两级终审生效判决、调取恶意登记证据、固定维权记录,完整构建对方恶意侵权的证据闭环。即便对方消极应诉、缺席庭审,依然凭借扎实的证据与严谨的法律逻辑,实现三项诉求全部胜诉,彻底帮当事人厘清物权、完成过户、收回房屋。
同时本案20天极速结案,充分体现专业家事律师的办案效率与专业价值,既为年迈多病、无固定住所的当事人挽回重大财产权益,也彻底终结了长达两年的物权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彻底维权。

九、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离婚判决确权房屋,务必及时跟进办证过户
经法院判决确权的房产,切勿放任不管,需持续关注办证政策、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对方利用时间差恶意私自办证、侵占房屋权益。
2、遭遇对方恶意登记、霸占房屋,及时固定证据起诉确权
发现房屋被恶意登记、对方拒不腾房的,立即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留存沟通记录、报警记录,尽快提起确权、返还原物诉讼,避免损失扩大。
3、物权纠纷无需畏惧对方缺席审判
对方消极逃避诉讼、拒不到庭属于放弃自身权利,真实权利人只要证据完整、法理清晰,完全可以通过缺席审判实现全额胜诉。
4、离婚后财产争议,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全程跟进
离婚后物权冲突、登记纠错、强制过户等纠纷专业性极强,涉及物权与婚姻家事双重法律适用,专业律师介入可快速锁定胜诉要点、高效维权。

十、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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