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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养母子遗产继承纠纷,被告否认收养关系、主张原告失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3 07:41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拆迁安置房遗产分割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4月12日
结案时间:2023年11月8日
案件类型:家事遗产维权|法定继承资格认定|拆迁安置房遗产分割|收养关系认定|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抗辩驳回
承办法官: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牛平法官
法官助理:朱义
书记员:张晓燕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建邺区典型的收养关系认定、拆迁安置房法定继承、多重继承权抗辩驳回的标杆遗产胜诉案例,清晰厘清司法裁判规则:合法收养关系依法产生法定继承权、无书面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共有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无法定过错不丧失继承权。
我方委托人系被继承人养子,案件核心背景为亲属过继收养、老宅拆迁安置、成年后家庭矛盾激化引发遗产分割纠纷。委托人幼年因亲属过继,10岁时由叔父、叔母(本案被继承人夫妇)收养,户口正式迁入被继承人家庭户籍,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明确记载双方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收养关系。
被继承人(养父)于2005年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其名下建邺区老宅房屋于2013年依法拆迁,拆迁安置置换取得三套江心洲拆迁安置房,包含3304室、1905室、2005室,总安置面积190.87平方米。整套拆迁权益自取得后长期未分割,由被告(养母)单方掌控。
后期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彻底激化,双方无法协商处理遗产分割事宜。被告为独占全部拆迁遗产,多重否认我方当事人继承权利:当庭否认合法收养关系、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已丧失继承权、主张原告办理拆迁手续未提异议视为放弃继承、同时恶意援引诉讼时效试图全盘驳回原告诉请,双方纠纷彻底陷入僵局。
为依法确认自身合法继承资格、分割应得遗产份额,当事人全权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意图从根源剥夺我方当事人继承权,进一步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庄荣华律师团队全程精准应对多重抗辩,梳理户籍档案、建房资料、拆迁协议、过往诉讼文书等全套证据,严密论证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继承权真实存在、未放弃未丧失、未超诉讼时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依法判决三套拆迁安置房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按份共有分割,当事人成功获取对应遗产权益,圆满实现维权目标。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原告幼年过继、户籍迁入并登记亲子关系,是否具备合法继承人资格,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2、本案遗产继承纠纷距离被继承人去世多年,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3、原告是否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4、原告协助办理拆迁手续、未即时提出分割异议,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放弃继承;
5、案涉三套拆迁安置房的遗产范围如何界定、法定继承份额如何精准划分。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身份关系争议极大,被告全盘否认收养事实:被告当庭否认亲子、收养关系,主张原告并非法定继承人、主体不适格,试图从根源否定全部继承权利,案件基础事实争议激烈。
2、多重法律抗辩叠加,维权阻力极强:被告同时提出「主体不适格、丧失继承权、推定放弃继承、超过诉讼时效」四大核心抗辩,层层阻击原告诉请,抗辩体系完整、维权难度极高。
3、年代久远,事实取证难度大:收养、户口迁移、房屋翻新、拆迁安置均发生多年前,历史资料零散,需要律师系统性梳理老旧档案、户籍信息、建房审批材料,还原数十年前事实。
4、另案衍生诉讼干扰本案审理:被告另行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意图通过另案结果否定本案继承权,刻意拖延、阻碍遗产分割进程。
5、拆迁安置房权属复杂、份额界定专业度高:案涉三套房屋为拆迁置换所得,需精准区分遗产范围、安置权益、法定继承比例,精准核算对应面积与权益份额。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维权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身份争议大、多重抗辩叠加、年代事实模糊、衍生诉讼干扰、遗产分割复杂的核心难点,结合《民法典》继承编、收养制度、诉讼时效规则,制定「固定身份、击破抗辩、厘清事实、精准分产、对抗衍生诉讼」的全套胜诉策略。
1、锁定合法收养关系,夯实继承主体资格
团队重点调取核心户籍档案,证实原告10岁过继至被继承人家庭,1971年户口正式迁入、销户迁移轨迹清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明确记载双方为父母子女关系,数十年户籍公示事实足以认定合法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具备完全法定继承人资格,直接推翻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精准击破“丧失继承权”抗辩
明确法律核心规则:继承权丧失仅限法定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遗嘱情节严重)。被告无任何实质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法定失权行为,单纯日常纠纷、赡养争议不构成失权事由,法院依法驳回该项抗辩。
3、否定“推定放弃继承”错误主张
严格依据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无书面放弃声明、无明确放弃意思表示的,一律视为接受继承。原告协助办理拆迁手续、未即时分割,仅为家庭内部处置行为,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彻底推翻被告推定放弃的抗辩逻辑。
4、厘清遗产共有属性,突破诉讼时效抗辩
团队精准阐述裁判规则: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遗产自继承开始后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物权分割纠纷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不存在超时效起诉的情形,被告时效抗辩完全不成立。
5、应对衍生诉讼,阻断对方拖延策略
针对被告另案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拖延行为,团队同步应诉、同步举证,固定收养关系持续合法有效的事实,最终另案法院驳回被告诉请,彻底断绝对方通过衍生诉讼剥夺我方继承权的企图,保障本案正常审理推进。
6、精准界定遗产范围,主张法定均等分割
结合建房审批资料、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房申购记录,完整固定三套拆迁安置房均来源于被继承人生前老宅的拆迁权益,属于合法遗产范畴,在无遗嘱前提下,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依法主张我方四分之一遗产份额。

五、完整办案经过

1、原告幼年过继给被继承人夫妇,户口正式迁入,形成长期合法事实收养关系;
2、2005年被继承人养父去世,未留有遗嘱,案涉老宅遗产始终未分割,由被告占有使用;
3、2013年老宅拆迁,置换取得江心洲三套拆迁安置房,全部拆迁权益由被告单方掌控;
4、后期家庭矛盾激化,被告拒绝分割遗产,同时全盘否认原告继承资格,多重抗辩拒绝分割;
5、被告另行起诉解除收养关系,试图从根源剥夺原告继承权,阻碍遗产分割;
6、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2023年4月12日正式立案,提起法定继承、遗产分割诉讼;
7、律师团队梳理户籍档案、建房资料、拆迁协议、过往诉讼文书等全套证据,逐一击破被告四大抗辩理由;
8、另案法院依法驳回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起诉,确认双方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9、本案庭审中,团队完整还原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全面论证原告合法继承权;
10、2023年11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我方继承诉求,依法按份分割三套拆迁安置房遗产。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全盘驳回被告全部抗辩,确认原告合法继承权,三套拆迁安置房按法定继承按份共有分割,成功追回对应遗产权益
1、确认合法继承主体资格: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具备合法法定继承人身份,彻底驳回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四大抗辩全部驳回:法院依次驳回被告关于「丧失继承权、推定放弃继承、超过诉讼时效、主体不适格」的全部抗辩意见。
3、三套安置房法定按份分割:判令原告对案涉江心洲3304室、1905室、2005室三套拆迁安置房,依法享有四分之一遗产权益(47.12平方米)。
4、诉讼费按过错及分割比例分摊:本案诉讼费13800元,原告承担3450元,被告承担10350元,被告承担绝大部分诉讼成本。
5、固定权威裁判事实:生效判决完整固定原告合法继承权、遗产范围、分割比例,彻底杜绝后续对方再次争讼、恶意拖延的可能,圆满解决多年遗产僵局。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37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与被告B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C名下南京市建邺区54号房屋对应的全部拆迁安置权益;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C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原告为二人唯一养子。被继承人C于2005年1月19日病逝,生前未订立遗嘱,父母早已过世,原、被告系案涉遗产唯一法定继承人。2013年案涉房屋被依法拆迁,取得三套拆迁安置房及对应安置权益,多年未进行遗产分割,现为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B辩称:原告并非被告亲生子女,主体不适格;原告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已丧失继承权;原告协助办理拆迁手续未提异议,视为放弃继承;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C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C于2005年1月去世。原告原生父母为D、E,因C夫妇无子女,原告10岁时过继至C夫妇名下共同生活,1971年4月原告户口正式迁入C家庭户籍,户籍登记明确原告为C、B子女,形成合法事实收养关系。
1984年C申请翻新建邺区54号房屋,经村委会审批通过,2000年取得工程建设许可。2013年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被告签订《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建筑面积192平方米,拆迁补偿款840960元,以此申购总面积182.82平方米拆迁安置房,最终实际购置江心洲3304室、1905室、2005室三套房屋,总房款878002元,案涉三套房屋均来源于被继承人生前老宅拆迁置换权益。
另查明,此前关联继承案件中,原告未分得生父遗产,本案收养关系、继承资格未受任何否定。被告另案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已被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案涉三套拆迁安置房系被继承人C遗留的合法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
针对被告各项抗辩,本院逐一认定如下:
1、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幼年过继、户籍长期登记为双方子女,事实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被告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2、关于丧失继承权问题: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四类情形,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失权,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3、关于推定放弃继承问题:法律明确规定放弃继承需书面明示,原告无任何书面放弃意思表示,协助办理拆迁手续不构成放弃继承,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物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未超时效,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案涉拆迁安置权益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原、被告法定均等继承,原告依法享有四分之一对应遗产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对被继承人C名下房屋拆迁取得的江心洲3304室、1905室、2005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47.12平方米)的拆迁相关权益。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A负担3450元,被告B负担10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牛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义 书记员:张晓燕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事实收养关系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早年形成的事实收养,以户籍登记、长期共同生活、亲属过继事实为依据,即便无书面收养登记手续,依然合法有效,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完全平等,依法享有法定继承资格。

(二)继承权放弃必须书面明示,推定放弃不成立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单纯不作为、协助办理手续、未即时分割,均不视为放弃继承,一律推定为接受继承。

(三)遗产共有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遗产自动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物权分割属于物权纠纷,不受继承纠纷诉讼时效限制,时隔多年依然可依法起诉分割遗产。

(四)继承权丧失严格法定,不得随意推定

继承权丧失仅存在四种法定情形,日常家庭矛盾、赡养争议、沟通分歧等,均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对方无实质证据的失权抗辩,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五)老宅拆迁安置房属于原产权人遗产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房屋拆迁置换取得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权益,属于遗产的形态转化,依法属于遗产范畴,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地区事实收养继承、拆迁安置房遗产分割、多重继承抗辩驳回的典型示范案例,精准厘清了家事继承案件中高频争议的「收养资格、失权认定、放弃继承、诉讼时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对同类陈年遗产纠纷案件具备极高的参考价值。
实务中,很多早年亲属过继、事实收养的家庭,因年代久远无书面收养手续,长辈去世后极易引发继承纠纷。部分亲属会通过否认收养关系、主张未尽赡养义务、推定放弃继承、援引诉讼时效等方式,试图独占全部遗产,严重侵害合法继承人的正当权益。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把握老旧家事案件的裁判逻辑,不局限于书面手续,重点挖掘历史户籍档案、户口迁移轨迹、长期家庭登记关系、建房拆迁原始资料,完整固定事实收养关系,从根源夯实继承主体资格。同时针对被告叠加的四重抗辩,逐一拆解法律逻辑、精准援引民法典继承编规则,全部击破对方抗辩体系。
尤其在对方另案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刻意拖延案件进程的情况下,团队同步应诉、双向举证,阻断对方拖延诉讼、剥夺继承权的企图,保障本案顺利审结。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各方法定继承份额,实现遗产公平分割,彻底化解多年家庭遗产僵局。
该案充分印证:事实收养的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遗产共有无时效限制、无书面声明不视为放弃继承,面对对方恶意抗辩、独占遗产的行为,当事人可委托专业家事律师依法维权,夺回合法遗产份额。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早年事实收养务必固定户籍、档案证据:针对无书面收养登记的老旧收养关系,重点留存户籍登记、户口迁移记录、家庭成员档案、村居证明等材料,足以认定合法收养与继承资格。
2、遗产长期未分割无需担心诉讼时效:继承人未书面放弃继承的,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随时可起诉分割,不受继承诉讼时效限制。
3、未书面签字确认,绝不推定放弃继承:单纯协助办理拆迁、过户、登记手续,未签署任何放弃继承文书,一律视为接受继承,对方主张推定放弃的均不成立。
4、对方主张丧失继承必须要求对方举证:继承权丧失是法定严格情形,对方主张失权的,由对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无实质证据的抗辩直接无效。
5、遭遇衍生诉讼拖延,需同步应诉应对:对方通过另案起诉、恶意拖延遗产分割进程的,需专业律师同步处理关联案件,阻断对方拖延策略,保障继承维权顺利推进。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无上述行为,不得剥夺继承人继承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中,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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