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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离婚案件-二审继续驳回异议-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01-14 11:25
访问量:
【南京市鼓楼区离婚案】
二审成功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
【适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婚姻感情破裂纠纷案件,双方无法协商,原告坚持要求快速离婚,
经过多番比较和选择
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结案后,庄荣华律师迅速的组织证据材料并成功于委托第二天立案于鼓楼区人民法院,后鼓楼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此时被告坚持认为鼓楼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认为其住所地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理由是其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但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为此正式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故此引发了诉中管辖审查程序,该程序由鼓楼区法院诉讼保障中心承办。
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尽职代理,一审鼓楼法院已经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二审庄荣华律师继续代理,再次驳回对方的管辖权异议。
承办法官:董学峰
案件结果: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成功协助当事人驳回对方的管辖权异议。
律师点评:
离婚纠纷属于婚姻家事案件,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此鼓楼法院作为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1981年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7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辖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为,将军大道室系双方婚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 3年1月1 8日结婚后共同居住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应认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江宁区将大道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审法院审查情况,无法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江宁区将大道室,经法院释明,上诉人乃未能提供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本案应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在鼓楼区,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A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晶晶
予人方便,就是待己仁厚;包容别人,就是宽恕自己。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需求;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梦想;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有些事,不能强求;有些缘,不能强结;有些人,不能强留;有些路,不能强走;有些理,不能强通;有些观念,不能强为。要懂得,快乐,源于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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