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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房产案件-成功驳回管辖权异议-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27 16:00
访问量:
【南京市鼓楼区婚姻房产案】
成功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双方无法协商,原告坚持要求主张自己在诉争房屋内的份额利益,
经过多番比较和选择
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结案后,庄荣华律师迅速的组织证据材料并成功于委托第二天立案于鼓楼区人民法院【并及时查封了该房屋,以阻止被告变卖、过户】。
后鼓楼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此时被告坚持认为鼓楼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认为3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秦淮区,应当由秦淮法院受理管辖,为此正式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故此引发了诉中管辖审查程序,该程序由鼓楼区法院诉讼保障中心承办。
承办法官:王玫
案件结果: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成功协助当事人驳回对方的管辖权异议。
律师点评: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合同确认之诉,确认内容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所涉房屋位于本市鼓楼区,本院作为涉讼房屋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鼓楼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辖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01年生,公司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80年生,公司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C,男,汉族,1952年生,退休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D,女,汉族,1954年生,退休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B、C、D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被告C、D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茌本市秦淮区,本案应由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是合同确认之诉,确认内容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涉及的不动产在本市鼓楼区,属于专属管辖,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合同确认之诉,确认内容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所涉房屋位于本市鼓楼区,本院作为涉讼房屋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C、D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林云
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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