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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离婚纠纷经典案例:三年六次离婚诉讼拉锯、因婚内拆迁房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09 18:30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1年05月17日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案情背景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极其典型的长期反复拉锯式离婚诉讼案例,夫妻双方三年内累计历经六次离婚诉讼,才最终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极具家事审判实务参考价值。普通离婚案件大多1-2次诉讼即可审结,本案之所以出现六次诉讼反复起诉、撤诉、被驳回的特殊情形,核心根源并非夫妻感情未破裂,而是婚内拆迁安置房权属争议引发的巨额财产博弈。
案件全程诉讼轨迹极具特殊性:前五次离婚诉讼均由男方主动发起,其中四次为男方开庭后、判决前主动撤诉,一次因未满六个月起诉期限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男方反复起诉、无故撤诉的核心目的,并非真正急于解除婚姻关系,而是试图通过诉讼施压,争夺两套婚内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权益。
在长期诉讼拉锯、男方无底线拖延、婚姻名存实亡的前提下,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财产争议、固定全部权属证据、梳理历次诉讼记录佐证感情破裂事实,最终指导女方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夫妻三年内六次反复离婚诉讼、多次起诉撤诉,能否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
2、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取得的两套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夫妻2010年已通过书面财产约定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将房屋确权至女方单方名下,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对抗男方的分割主张;
4、男方反复起诉、无故撤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是否影响本次离婚判决结果;
5、男方当庭主张的居住补偿、经济补助诉求,无正式诉讼请求支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三、本案办案难点

1、长期诉讼拉锯,案件僵局极难打破。三年六次诉讼,男方利用民事诉讼规则反复起诉、撤诉,恶意拖延婚姻解除进程,常规诉讼手段难以终结纠纷;
2、拆迁安置房权属争议复杂。房屋源于男方婚前老宅拆迁,但安置房取得于婚内,法律属性模糊,男方据此主张婚内共同分割,争议极大;
3、夫妻财产约定存在司法裁判争议。家事审判中,同类财产约定存在“有效约定”与“赠与可撤销”两种裁判口径,存在改判风险,需要精准法条与案例支撑;
4、男方诉讼手段多变、对抗性极强。男方先后自行诉讼、聘请律师、委托子女出庭,不断变换诉讼策略,持续对抗、拖延案件审理;
5、无实质分居证据,感情破裂认定难度大。双方无明确分居事实,只能依靠多次诉讼记录佐证感情破裂,举证维度单一。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核心突破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财产争议核心、诉讼反复拉锯、裁判口径存在争议、男方恶意拖延的多重难点,制定“固定权属铁证、锁定感情破裂事实、法律精准适用、主动终结诉讼僵局”的全套胜诉策略:
1、调取全套不动产档案,夯实个人财产核心依据。律师协助女方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涉案房屋全部原始档案,查实双方早在2010年已通过合法夫妻财产约定,将涉案房屋明确登记至女方一人名下,完成完整物权公示,从根源上否定男方共同财产分割主张。
2、区分财产约定与赠与行为,规避裁判争议风险。精准辨析《民法典》《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核心区别,明确本案属于婚内夫妻财产书面约定+有效登记确权,并非单纯婚内赠与,不适用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则,依法对双方产生绝对约束力。
3、以六次诉讼轨迹佐证感情彻底破裂。梳理三年六次离婚诉讼、男方四次无故撤诉、一次被驳回的全部庭审记录,证明双方长期对立、矛盾无法调和、婚姻完全丧失存续基础,符合法定离婚要件。
4、转换诉讼主体,主动打破拉锯僵局。不再被动应对男方起诉,指导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掌握案件主动权,彻底终结男方反复起诉撤诉、恶意拖延的博弈节奏。
5、当庭驳回男方无依据诉求。针对男方当庭主张的居住补偿、金钱补助诉求,明确该类主张未提交正式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处理,杜绝额外权益损失。

五、诉讼办案流程

1、三年期间,男方先后五次主动起诉离婚,其中四次开庭后、判决前无故撤诉,一次因起诉期限不足被法院裁定驳回;
2、倒数第三次离婚诉讼,男方独自出庭应诉,庭审后依旧选择撤诉,继续拖延纠纷;
3、倒数第二次离婚诉讼,男方聘请律师、委托女儿共同出庭参与诉讼,庭审对抗激烈,最终仍选择撤诉;
4、女方长期遭受诉讼拖累、婚姻名存实亡,正式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处理后续全部离婚事宜;
5、律师梳理全部诉讼历史、调取房产确权档案、固定法律依据,指导女方主动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6、2021年5月17日,栖霞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三年六次诉讼拉锯彻底终结。

六、最终案件胜诉结果

核心胜诉成果:终结三年六次离婚诉讼拉锯,成功判决离婚,锁定拆迁安置房为女方个人财产,无额外补偿支出
1、成功判决准予离婚:法院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彻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终结长期诉讼拖累;
2、固定房屋个人财产属性:通过完整财产约定及登记档案,彻底驳回男方分割婚内拆迁安置房的核心诉求,房屋归属女方个人所有;
3、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居住费用:男方当庭主张的居住补助、金钱补偿诉求因无合法诉讼依据,全部未被法院支持,女方无任何额外财产损失;
4、彻底终结全部纠纷:本次判决为生效终审结果,彻底杜绝男方反复起诉、撤诉、拖延诉讼的恶意博弈行为,无后续遗留争议。

七、本案判决文书(脱敏原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离婚后原告能否给被告提供居住和给被告一些钱的意见,并非诉讼请求,因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并陈述了理由,致调解未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与他人结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前葆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甜甜

八、核心法律依据与司法适用要点

(一)原《婚姻法》核心规定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民法典》最新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司法适用核心要点

1、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本案夫妻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发生于2010年,适用原《婚姻法》,无论新旧法律,均认可书面财产约定的契约优先效力,约定合法有效、不可随意撤销。
2、财产约定与赠与的核心区分:婚内书面财产约定+不动产登记公示,区别于单纯婚内赠与,不适用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则,一经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对双方终身具有约束力。
3、反复诉讼可佐证感情破裂:三年内六次离婚诉讼、长期对立无和好行为,属于法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

九、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深度揭示了家事离婚诉讼反复拉锯的核心底层逻辑:很多长期离不掉的婚姻,并非感情未破裂,而是财产分割诉求未得到满足。本案男方三年内六次折腾离婚诉讼,四次撤诉、反复更换诉讼代理人,本质并非想挽回婚姻,而是试图通过诉讼博弈,分割女方名下的婚内拆迁安置房。
本案最大的实务价值,在于厘清了婚内拆迁房+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的裁判规则: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虽安置房取得于婚内,但夫妻双方已通过书面约定并完成物权登记,将房屋确权至单方名下的,依法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同时明确司法裁判争议要点,区分“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已登记的财产约定不存在任意撤销的空间。
另外,本案印证了家事诉讼的主动权原理:当对方恶意起诉、反复撤诉、拖延诉讼时,被动应诉永远无法脱困,唯有主动起诉、固定全部破裂证据、依托专业法律观点突破争议,才能彻底终结婚姻僵局,实现快速判离、保全个人财产的双重胜诉。

十、办案感悟与当事人维权指引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离婚起诉次数越多越难离”,实则相反,多次反复离婚诉讼、长期矛盾对立、无任何和好行为,是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面对对方以财产分割为目的、恶意反复起诉撤诉的拖延行为,当事人无需被动消耗,可在律师指导下主动发起诉讼,掌握案件主动权。
同时,婚内财产约定是家事维权的重要利器,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争议,必须做到书面约定+不动产登记公示双重完备要件,才能彻底规避对方后续主张赠与撤销、共有分割的法律风险。仅签署协议未过户登记,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赠与行为,存在被撤销、分割的巨大风险。
复杂拆迁房、婚内确权、夫妻财产约定类离婚案件,争议极大、裁判尺度不一,必须依托专业家事律师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规避裁判风险,才能实现离婚、保财产的双重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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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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