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
结案时间:2020年10月20日
办案周期:约2个月(2020年8月15日立案)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案情背景
本案是离婚后另行起诉、成功追索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典型家事胜诉案例。我方当事人为未成年孩子的母亲,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此前已通过法院调解完成离婚手续。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男方始终拒不认可婚内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坚决不同意给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导致婚内十个月的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未能一并处理。
婚姻存续分居阶段,孩子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照料日常起居、承担全部生活、教育开支,男方长期未尽法定抚养义务。为依法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追回男方拖欠的婚内抚养费,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全力争取子女应得的抚养费用,实现权益最大化。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婚内父母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婚内抚养费是否具备合法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双方已经调解离婚,离婚后是否可以另行单独起诉,追索婚姻存续分居期间的拖欠抚养费;
3、婚内抚养费的计算标准、计算周期如何依法界定,金额如何合理认定。
三、本案办案难点
1、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认知误区:多数人认为抚养费仅产生于离婚之后,婚内夫妻共同生活、未离婚就不能主张抚养费,对方据此抗辩无付款义务;
2、对方全盘否认婚内抚养责任:男方庭审坚持不同意支付婚内抚养费,主张婚内不存在抚养费支付依据,抗辩意愿极强,调解前期阻力大;
3、离婚后再诉婚内费用存在举证与说理难度:离婚案件已结案,单独回溯主张婚内往期抚养费,需要完整梳理分居事实、单方抚养事实、日常开支证据,对法律说理和证据体系要求极高。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核心突破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婚内抚养费争议、离婚后回溯追索、对方拒不认责的案件特点,制定厘清法律依据、固定单方抚养事实、精准核算费用、庭审高效调解的专属办案策略:
1、破除法律误区,明确婚内抚养法定义务:庭审中清晰阐明,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属于终身法定强制义务,不以夫妻离婚为前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一方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开支、另一方长期缺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依法有权追索婚内抚养费。
2、完整固定案件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律师系统梳理双方分居时间、孩子由母亲全程独自照料的事实、日常消费、教育支出等相关证据,精准锁定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共计10个月的欠费周期,夯实我方诉讼主张的事实基础。
3、精准核算抚养费金额,适配司法裁判标准: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开支、男方收入情况,合理核算婚内抚养费标准,在合法区间内主张权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促成对方调解。
4、借力庭审指导,快速达成终局调解:庭审中律师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与诉讼理由,结合法官庭审指导,高效开展调解工作,快速化解双方争议,避免冗长诉讼流程,以调解方式一次性彻底解决婚内抚养费纠纷。
五、诉讼办案流程
1、纠纷起因:双方调解离婚,但男方拒不承担婚内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离婚案件未处理该笔费用,子女权益受损;
2、立案起诉阶段:2020年8月15日律师正式立案,梳理婚内抚养事实、证据清单、法律依据,确定10个月抚养费追索方案;
3、庭审调解阶段:开庭固定全部事实,驳斥对方无依据抗辩,结合法官指导开展多轮调解;
4、2020年10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案。
六、最终案件调解结果
核心胜诉成果:成功追回婚内10个月抚养费26400元
1、男方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孩子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共计10个月婚内抚养费合计26400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合理分担,被告需将己方承担诉讼费部分同步支付给原告;
3、双方就本次婚内抚养费纠纷一次性了结,达成终局调解协议,文书生效后无任何后续争议。
七、本案裁判文书(脱敏原版)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04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法定代理人:C,系A母亲,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
原告A与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抚养费,每月3500元,合计3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B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A支付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26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被告B各负担190.7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麟
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曹雪蕊
八、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南京家事审判中离婚后成功追索婚内分居抚养费的标杆案例,精准纠正了大众普遍的法律误区:很多当事人认为只有离婚之后才能主张抚养费,婚内分居、未判离婚就无法追责。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于无条件法定义务,该义务自子女出生起存续,不受夫妻婚姻状态、分居状态、是否离婚影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分居、一方独自承担全部子女抚养开支,另一方长期缺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完全可以单独起诉追索婚内抚养费,即便双方后续已经离婚,依然可以回溯主张婚内拖欠的抚养费用。
本案中,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司法裁判尺度,通过清晰的法律说理、完整的事实证据、合理的金额核算,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婚内抚养费诉求,同时通过高效调解,帮助当事人快速回款、避免漫长诉讼,以最优结果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九、办案感悟与当事人维权指引
现实中大量夫妻长期分居的家庭,普遍存在一方独自带娃、一方长期缺位、拒不支付婚内抚养费的情况,很多家长因不懂法律,误以为婚内无法追责,独自承担全部育儿开支,白白遭受财产损失。
在此明确:婚内可以起诉抚养费,离婚后也能回溯追索婚内拖欠的抚养费。只要能够证明分居事实、己方独自抚养事实、对方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即可依法主张对方支付对应周期的抚养费用,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抚养费直接关联未成年子女生存与成长权益,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范畴。遭遇对方长期拒付婚内、离婚后抚养费的情况,切勿自行妥协放弃,及时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固定证据、精准诉讼,足额追回子女应得的抚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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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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