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管辖权异议。
现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南京市江宁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张娟。
法规学习: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某男与某女系夫妻,某男为非军人,某男的户籍在A地,某女是现役军人,且某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某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某男与某女系夫妻,某男为非军人,某男的户籍在A地,某女是现役军人,且某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某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某男与某女系夫妻,某男与某女都是现役军人,某男在A地工作,某女在B地工作,若现某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